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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享自宅優惠 戶籍為要件
2009/05/25 14:33:44瀏覽789|回應0|推薦0
( 2009/05/23 09:00 時報資訊 )

工商時報 王信人/台北報導

台北市稅捐處昨天提醒,戶籍是房屋稅與地價稅是否能享受自用住 宅優惠稅率的要件,所以不要隨便把戶籍遷出。此外,南區國稅局也 說,如果納稅義務人和配偶的戶籍沒有登記在房屋下,就不能申報列 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

南區國稅局昨天表示,有位陳君93年度的綜合所得稅列報購屋借款 利息扣除額14萬元,但因為陳君和他的配偶當年度沒有設籍在房子中 ,不符合規定,被剔除。

台北市稅捐處表示,房屋稅自用住宅稅率為1.2%,地價稅自用住 宅稅率為千分之2,否則都是千分之10以上最高達千分之55%,相差 很多。

房屋稅和所得稅的開徵時間一致,今年繳納期間延至6月1日。台北 市稅捐處表示,營業人如受景氣低迷影響,繳納房屋稅如有困難,可 在6月1日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房屋稅,條件為:在申請日前半年的 銷售額總計較前年同期減少30%以上,檢附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 稅額申報書或營業稅繳款書收據影本。

營業人的房屋稅,若未滿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期繳納。

20萬元至100萬元,得延1至4個月或分2至4期繳納。100萬元以上者, 得延期1至6個月或2至6期繳納。個人方面,視個案情形本於職權予以 展延或分期1至3個月。

房屋稅是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按月適用不同稅率,房屋因受經濟不 景氣影響,原作營業用之房屋如停止營業,房屋空置或改作住家使用 時,可任選以網路、傳真、電話、親自或郵寄方式,申請改課。

此外,辦竣戶籍是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重要依據,所以 遷徙時要小心,不要將全戶的戶籍都遷出;如果非不得已要遷出戶籍 ,至少要將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的戶籍,留在原自用住宅 ,以免事後遭補稅及處罰。

如果全戶的戶籍遷出後隨即又遷回時,請把握時間,一定要在9月 22日前重新向稅捐處提出申請,今年的地價稅仍可以適用自住優惠稅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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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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