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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8 18:31:36瀏覽457|回應0|推薦0 | |
民法第七三九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也就是,當債權人無法向主債務人要求履行債務(強制、拍賣其財產等)時,才能轉而向「保證人」要求履行債務。 但若是「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要負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直接對「連帶保證人」進行追討,要求清償所有的債務。換句話說,連帶保證人具有與主債務人同樣的責任,也就是銀行若找不到債務人,可直接向連帶保證人索賠。而一般保證人則必須在銀行確定無法從主債務人索回債權,才得以向一般保證人催討。 提供貸款 房貸 房屋貸款 房屋轉增貸 買賣 信用貸款 信貸 貸款 企業貸款 企金 整合負債 信用卡 現金卡 代償 銀行低利貸款 車貸 汽車貸款 銀行貸款 優惠貸款 二胎房貸 公教貸款 土地貸款 個人信用貸款 小額信用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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