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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徵紀錄留「污點」 有心清償能儘速註銷
2009/04/17 12:08:49瀏覽2732|回應0|推薦0
破產記錄長達十年 信用卡停卡未清償揭露七年
記者  張中昌  報導  
2009/04/14
民眾可向聯徵中心查詢個人信用記錄(圖/卡優新聞網)

  許多人對於一不小心而在聯徵紀錄上留下紀錄,感到相當苦惱,深怕信用「污點」會跟隨一輩子,而對日後造成極大影響。其實,信用不良記錄將可隨個人狀況而註銷,不再是如影隨形的噩夢。

 

  個人信用記錄是與金融機構往來的重要依據,銀行將依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的資料,來判斷民眾的信用狀況,與信用卡、貸款的核准有密切關係。不過,若是已留有「污點」的民眾,依據金管銀()字第09700415350號函公布的資料保有期限規定,聯徵中心將依不同狀況,在一定時間內不再揭露信用不良記錄。

 

  例如逾期及催收紀錄,自清償日起揭露三年;呆帳紀錄,自轉銷日起揭露五年。退票紀錄三年、拒絕往來記錄自通報日起揭露三年,但對退票已清償並辦妥註記者,自辦妥清償註記日起揭露六個月;拒絕往來提前解除者,自拒絕往來提前解除日起揭露也是六個月。

 

  至於破產宣告記錄或清算裁定註記,自宣告日或裁定開始清算日起揭露十年。更生註記,自更生方案履行完畢日起註記四年,但最長不超逾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日起十年。

 

  換言而之,除了破產宣告記錄,其餘信用不良「污點」註記的時間多半在三至五年間,如果能更提早清償債務,註記時間甚至只會有半年,等於有心清償債務,信用記錄很快就可恢復。

 

  另外,在信用卡方面,若因款項未繳的強制停卡資料,未清償者,會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七年;已清償者,則自清償日起揭露六個月,但最長不超過自停卡發生日起七年。

 

  假設是信用卡遭催收及呆帳記錄,會自清償日起揭露六個月,但呆帳紀錄又未清償者,自轉銷日起揭露五年。

 

  聯徵中心副總賴國慶強調,對於自己的信用記錄,民眾有需要皆可隨時查閱,同時聯徵中心網站對資料揭露期限有詳盡說明,如果法條文字太艱澀難懂,仍有疑問也可電話洽詢,鼓勵大家重視自身信用記錄。

【2009/04/14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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