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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錢賣屋 列財產損失抵2年稅
2009/03/16 11:58:24瀏覽620|回應0|推薦0

民眾若於去年賣房子有獲利,今年5月報稅時須申報房屋交易所得稅,但若屬「賠錢賣屋」,則可列舉財產交易損失,可扣抵未來2年內的財產交易所得稅。專家指出,就算賣房子有賺錢,仍有「撇步」可節稅,例如當列舉扣除後的房屋交易所得,高於政府公告的房屋評定現值時,改依額度較低的評定現值申報,即可少繳一些所得稅。

挑對方法
小慧4年前在台北市買下總價500萬元的房子,去年將房屋以700萬元賣出,今年要申報所得稅時,因可扣除裝潢、仲介與代書費等,共計150萬元的成本,因此財產交易所得額為50萬元,由於房屋的所在地為台北市,50萬元再乘以台北市的房屋交易所得稅率29%計算,小慧今年約有14.5萬元應列入所得申報。
永慶房屋契約部經理陳俊宏表示:「除了以買賣市價計算外

現值申報不必附資料
例如小慧經列舉扣除後的房屋交易所得為50萬元,但房屋評定現值為40萬元,因稅率一樣都是29%,則改以評定現值申報,對小慧較有利,且依房屋評定現值申報,還有不必檢附資料的好處。反之,若房屋評定現值較高,則以實際財產交易所得申報,但列舉扣除應檢附完整文件。
因此,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主任徐佳馨表示:「民眾買賣交易時,各項支出單據均應妥善保存。」舉凡購屋支出的稅費、公證費、裝修費等,以及轉移費用,如仲介費、清潔費等,都可以列舉扣除。
不過,如果是「賠錢賣屋」,則應採用實際交易金額申報,因為扣除購入成本後,財產交易發生損失,可向國稅局報備核發財產損失證明單,這筆損失可以拿來扣抵未來2年內的財產交易所得。

財產損失須附證明
徐佳馨提醒民眾,若房屋賠錢出售,於「所得」列的第7項上面,要填寫房屋出售住址,並在「所得代號」欄中的財產交易所得項目填上「0」,表示無所得,欄位不得空白,並檢附財產損失證明單,若檢附文件不齊全,便可能須補稅並追加利息費用。
若無法提供交易相關文件,則稽徵機關僅能參照當年度財政部核定的當地「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向售屋人課稅,由於該標準並不考慮出售虧損狀況,因此須繳納的財產交易所得稅相當可觀。
,房屋交易所得稅也可依照房屋稅單上的房屋評定現值計算,民眾可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方式申報。」

2009年03月14日地產王 簡明葳╱台北報導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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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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