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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應增列危險駕駛罪
2012/09/28 11:48:02瀏覽364|回應2|推薦6

引用文章只要酒駕,就是犯罪!

http://vision.udn.com/sub_index.jsp?f_MAIN_ID=5

 

酒駕問題一再登上新聞版面

聯網的願景工程也一本正經的推出公路正義系列

 

個人贊成 只要酒駕就是犯罪

甚至以為. 不光是酒駕

所有蓄意的危險駕駛

不論是開車還是騎機車

不論是否造成其他人生命財產的損失

都該視為犯罪

至少該包含

-- 酒後駕車

-- 連續蛇行

-- 嚴重逼車

-- 嚴重超速

-- 開車時使用手機或是平板電腦

-- 疲勞駕駛: 連續行駛超過一定時間(4小時 或 6小時?)

-- 服用會影響運動神經的藥物 (不論是合法藥物還是非法)

-- 職業駕駛加重其刑

 

對現行犯. 警方必須當場沒入犯罪工具

如果有造成其他人生命財產的損失

至少要重金交保

 

亂世用重典

雖是下策

但是卻是不得不為之必要之惡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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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mimifish&aid=6899487

 回應文章

OldMan - 風景線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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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無感
2012/09/30 05:43

立法院為什麼不主動立法,非等行政或法務部提案嗎? 真是“無感”之極! 王聖人主管的監察院怎麼不彈劾這些只吃飯,拿錢,大屁的立法委員?

 

舒塵軒客(mimifish) 於 2012-10-01 10:44 回覆:

少數立委只喜歡在鏡頭前對行政部門指指點點

大多數立委只顧著跑地方. 幫忙關說

哪敢主動立法來"得罪"可能的選票?!


丹尼爾(Dan In TW)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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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點都沒錯
2012/09/28 15:07
在國外這叫做Reckless Drving, 處罰跟DY(酒駕)一樣, 都是很重的!
舒塵軒客(mimifish) 於 2012-10-01 10:42 回覆:

立法委員真的太混了

台灣都喜歡師法美國

為何這方面的立法不好好學一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