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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9/25 20:15:15瀏覽1862|回應11|推薦4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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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篇討論「公路正義」的文章中,版主已經強調,台灣交通問題的元兇不是「車」,而是「人」。台灣人不守法,早已舉世聞名。從大家注意到酒駕問題的嚴重性之後,仍然有很多的酒駕一族一犯再犯,自從基隆市實施五年之內酒駕再犯直接送監獄的措施之後,光是今年六月十日實施至今短短三個多月,就有高達33個人進監獄,可見酒駕的再犯率之高!再加上台灣某些富二代的扭曲價值觀,面對自己造成的人命慘劇毫無悔意!台灣的酒駕問題,已經到了該雷厲風行的時候了!
版主一再強調,台灣人沒有法治觀念,交通違規的罰則太輕,台灣人罰不怕,所以光是提高罰則,是沒有意義的。就像上一篇文章版主所提,除非把交通違規視為犯罪行為,並且對此類犯罪做威嚇性的裁罰,才能有效制止交通違規的發生。對於不守法的台灣人來說,只有留下犯罪紀錄,或是進監牢,才會讓人因為害怕而不敢違法!
或許一時半刻,大家還無法接受交通違規等同犯罪的概念,或許有人認為不符比例原則,但是版主認為,可以先從「酒駕視同犯罪」當作修法的起點,至於具體的做法,版主的想法如下:
刑法增加「酒駕罪」,除初犯且未肇事者可緩刑,並須從事社會服務之外,累犯者一律不得緩刑假釋。
取消酒測的免罰標準,只要酒測值超過0%,一律依酒駕罪移送法辦,拒測者視同酒駕及妨礙公務現行犯處理。
酒駕肇事改為本刑七年以上之重罪,肇事者為防其潛逃脫產,應視情況予以羈押等待審判或重金交保。
酒駕累犯一律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
酒駕被查獲之車輛一律沒入拍賣,所得成立專戶用於補助酒駕事故受害人及家屬。
增設富二代條款,酒駕肇事者除車輛沒入之外,應依肇事車輛之市價課以同等罰金,做為單一案件補償受害人之用。判決確定之裁罰另計。
以上是版主能想到的,老實說,版主認為台灣人光靠教育跟勸導是沒用的,對於無視交通規則的不守法民眾,唯有讓其留下犯罪紀錄,才是徹底解決的辦法!
喝酒的人,沒資格坐在駕駛座,拿自己跟別人的生命財產開玩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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