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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誰簽核維冠大樓的使用執照?
2016/02/16 21:42:18瀏覽126|回應0|推薦2

觀察這次震災的根本癥結,恐怕不在土壤液化,而在人謀不臧;除了建商偷工減料,地方政府審核不實及驗收草率,層層關卡鬆脫,才是釀成大禍的主因,重點絕不能搞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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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6.2.16.聯合報】0206地震震垮台南多棟大樓,行政院長張善政宣布,將於一個月內公布全台土壤液化潛勢區域資料,以便民眾有所防範。這是跨出政府資訊透明的一步,值得讚賞。

但觀察這次震災的根本癥結,恐怕不在土壤液化,而在人謀不臧;除了建商偷工減料,地方政府審核不實及驗收草率,層層關卡鬆脫,才是釀成大禍的主因,重點絕不能搞錯。

政府的官僚心態與應付主義,一直是阻滯台灣社會進步的主因。以土壤的液化問題為例,多年來調查資料俱在,卻從未公布;原因竟是擔心衝擊房地市場,因而引發民怨。這種鴕鳥心態,一則愚弄民眾,二則也把公共安全當成了賭注。張揆願意將問題攤開來,是開明的作法;但人們要追問的是:資訊公開後,然後呢?如果政府繼續核准液化區域的興建計畫,卻又不嚴予把關,資訊公開能抑遏危險嗎?

張善政說,土壤液化區並非不可蓋建物,只是需要透過特殊工法排水改良土地,鞏固地基。話雖不錯,但一般民眾又如何得知這些土地經過適當及合格工法的改良?其答案,當然只有核准興建及負責驗收的官員,才有足夠的權威及專業鑑定其虛實。如果這些主事官員專業不足或刻意放水,那麼,民眾對於土地改良及建物安全與否根本無計可施。

九二一地震中許多倒塌的房舍和大樓,都是建在魚池、泥塘或河邊的軟地上。這類土地,只要經過數年的填土、養地,人們很快就會忘卻這些土地的原來面貌,建商便堂皇能蓋起高樓。這次倒塌的維冠大樓一帶,早年便是屬於永康地區「鯽魚大湖」的一部分,在快速發展過程中,農田水塘相繼變成了建地,卻同時種下了禍因。

維冠周遭的房舍多僅高三到五層樓,便是考慮地質鬆軟;唯獨維冠卻高達十七層,且其鋼筋、工法及結構均不符合安全規格,卻能通過重重檢驗取得使用執照。讓不合格的建築昂然聳立街頭,台南市府能說這一切都錯在建商,而主事官員毫無責任嗎?

儘管目前建商林明輝和兩名建築師已遭收押,但檢方更應將觸角伸向台南市府的工務及建設單位,調查當時的工程查核及驗收是否確實,是否有人苟且瀆職,助紂為虐。畢竟,如果沒有官員放水,以維冠大樓的粗糙施工品質,絕不可能過得了關。

何況,這次台南市倒塌的建築高達十多座,變成為危樓的更不在少數;如不查明其間原委,卻一味急於重建,又如何對得起那些平白葬送性命的人?

近幾年,居住正義是國內討論極多的議題,一般關注焦點都集中在房價的合理與否;殊不知,像維冠這種如同豆腐渣的不良設計和不良施工,更是危害人民居住安全的禍首。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是繫乎地方工務和建管官員的層層把關及審核,如果有一關刻意放水,即可能種下惡因,和建商聯手大撈一把,就為民眾帶來萬劫不復的惡果。

僅從維冠碎裂的外觀,即可知道鋼筋箍數嚴重不足,設計和施工方式均有問題;這樣的房子,當初如何通過驗收?是誰蓋章批可?台南市府都必須清楚交代,檢方也必須徹底查明。

這次台南市府的救災行動甚受肯定,主動代表受災戶向台南地院提出建商及建築師的假扣押申請,也頗見積極。但即使如此,仍可見不足之處。例如,該假扣押的裁定書未即時交送相關機構,昨天一名建築師之妻前往銀行欲提領其帳戶內的一千多萬元存款;所幸行員機警,藉故拒絕其提領,才使這筆錢未被領走。可見,行政螺絲只要稍一鬆脫,或是腳步一慢,政府的好意即可能化為烏有。

不能從悲劇中記取教訓的國家,無法阻止悲劇的發生;不能從血淚中自我糾正的政府,不可能進步

 

附註:營建署長許文龍指出,維冠金龍大樓是在民國81年取得建照,民國83完工並取得使用執照,屋齡22年不算太老。當時的台南縣長民國78~8212月是國民黨籍的李雅樵8212~8612月是民進黨籍的陳唐山。責任比較大的應該是當時主管台南縣永康市的李雅樵縣長。

 

追究維冠刑事責任有多難【摘要2016.2.16.蘋果 吳景欽】台南維冠大樓因強震倒塌,造成慘重的傷亡,而檢察官雖以業務過失致死罪,對負責人林明輝等三人,向法院聲押獲准。惟此案將來,能否迅速將被告定罪,卻有著諸多的障礙。

對於過失犯,須以違反注意義務為成罪的前提,此於維冠案來說,即是判定建造者是否有違建築術成規?惟所謂建築術成規,不僅得求之於繁雜的建築法規與技術工法,更會因時代變遷而有所轉變,故有否違反注意義務,就不能以現今的法令來審視,而應以建築當時的規範為依歸。 

尤其是在921地震後,法令對於耐震的要求雖趨於嚴格,惟若以之為震前建築物之起造,是否違反注意義務的基準,實就屬事後法之處罰,致有違不溯既往原則。 

而就算查有違反建築術成規之情事,但是否為房屋倒塌致人死亡的原因,卻又陷入因果關係證明的難題。雖然,檢方可以周遭房屋並未倒塌,以來為死亡結果的歸責,惟行為人未嘗不可以地震強度極大或土壤液化,甚或是住戶擅自更改主結構等因素來為推托,這必然使事後的蒐證與鑑定工作變得複雜,造成歸因的困難。

若檢方難以證明偷工減料與倒塌間,有超越一般人合理懷疑之因果關聯,基於罪疑惟輕,肯定不能將死亡結果歸咎於建商,則在我國過失致死罪不處罰未遂的情況下,就會以無罪為終。

此外,即便能證明大樓倒塌乃建造時違反建築術成規所致,但在大樓不可能是一人獨力完成下,就得面臨追究對象該延伸多廣,以及責任分散等等棘手問題。尤其在建造年代已經久遠,相關人證、物證難以找尋下,要證明公司負責人有指示偷工減料之事實,恐亦有相當之難度。 

更值思考的是,雖然維冠倒塌的死傷者眾,惟業務過失致死罪的法定刑上限僅為五年,再加以大樓倒塌乃摻雜天災與人禍,且因只有一個建造行為,就算判決有罪,依據《刑法》第55條的想像競合,也只能以一罪論,所有被告的罪責自不可能太重,刑事處罰的效果,實屬微不足道。

就因災變的刑事究責有其窮極之處,對於相關人等的民事求償,才顯出其重要性。只是在維冠大樓的建造公司已經倒閉,且負責人早將其資產分散到其親友名下,就算台南市政府已替被害者,向法院聲請假扣押這些資產以為保全,但於未來法庭之上,原告方還是得舉證此為通謀虛偽之移轉,才足以否定第三人善意取得之權利,這就無可避免陷入長期訴訟的夢魘。

也因此,亦該承繼過往主事者監督不周之責的台南市政府,就該主動擔負起受難者及其家屬賠償與補償之義務,以免讓受難者及其家屬,處於孤立無助的二次傷害。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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