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亂象環生的文化景觀
2019/04/11 00:25:49瀏覽44|回應0|推薦1

高雄車站近日貼滿色彩繽紛的地貼,上面標示不同指標與路線,由於欠缺規劃,曾被網友酸說「我還以為是垃圾掉滿地!」

 

 

Beethoven | Piano Sonata No. 17 in D minor, "The Tempest" | Daniel Barenboim

 

【摘要2019.3.31.蘋果 呂清夫】高雄車站近日貼滿色彩繽紛的地貼,上面標示不同指標與路線,由於欠缺規劃,曾被網友酸說「我還以為是垃圾掉滿地!」

上個月台鐵耗資7900萬元改造「環島之星」的商務、客廳車廂等,卻引來所謂的「中華民國美學」及「台鐵美學」之譏,一時負評大量湧現。

年初宣傳片《來去高雄》更引發熱議,甚至被網友批為「破壞高雄質感」。導演楊一峯便直言,問題出在美學,並說儘管台灣的山川壯美,但是文化景觀始終讓人有些自卑,其中最大的遺憾,就是欠缺「美感」。

最近新店碧潭的大坪林圳引水石腔(導水隧道)附近的水域大興土木,研議放上135公尺的塑膠浮筒作為棧橋,以便騎單車的人有捷徑,不必繞道,由於引水石腔屬於市定古蹟,論者以為如此一來將會破壞文化景觀,而且將來可能淪為「蚊子腳踏車道」,因在這個親子休閒型的車道上,父母不會帶著孩子牽著單車走過浮筒棧橋,畢竟安全堪慮。 

這種古蹟的「現代化」無獨有偶,南部恆春的南門上面為了省電,被裝上大塊的太陽能板,民眾懷疑破壞國家二級古蹟,你看台北北門若也裝上大型太陽能板能看嗎? 

我們常常破壞古蹟而不自知,台北的東門、大南門(麗正門)、小南門都被破壞過,當年(1966年)還說是為了「整頓市容以符合觀光需要」,而把閩南建築改建為華北風貌的城門,新則新矣,但遊客寧願景觀可以發思古之幽情,也不要你來除舊布新。 

試想羅馬、威尼斯的古蹟如改建為新大樓會有人要去嗎?即使夏威夷的店舖,也都利用古厝去改裝內部,外表保持原汁原味的古風才能吸引遊客。 

即便如此,我們對於古蹟還是首重年代是否久遠,故上面引水石腔與恆春南門都是清朝的遺物。至於國際上重視的美學特徵則幾乎全被忽略,不論自然遺產或文化遺產、或介於兩者之間的文化景觀,如果沒了美學特徵,便幾乎無甚足觀,作為觀光資源更是條件不足,因為觀光資源第一特性便是觀賞性,亦即美學特徵。

談台灣觀光請不要僅注意美食或夜市的文化,難怪金車文教基金會上個月的「青少年美感生活調查報告」指出,青少年喜歡吃美食勝過於看電影,雖然電影是八大藝術之一,青少年還是喜歡口腹之欲,愛吃似乎成了我們的集體潛意識。

國家教育研究院的洪詠善主任表示,台灣社會欠缺美感素養,肇因於社會價值觀過於功利,學生為了升學與求職,只重視成績與名次,美感不是學習的重點。尤有甚者,早年一心為了反攻大陸,政府抱持過客心態,凡事不做長遠規劃,公共工程不講究品質與品味,整個大環境自然也就沒有美感,這一來難怪此後的文化景觀就亂象環生了。  【輔仁大學應用美術研究所教授】 

 

政院要立下文化立法敗筆典範嗎【摘要2019.3.31.蘋果 廖凰玎】各界期待已久,彰顯文化主體的基本法令文化立國的「文化基本法」草案,即將如火如荼地進行立法程序。

但行政院所通過政院版條款內容,漠視民間所匯聚的意見和期待,使民間團體既不認同也無法接受。這肇因於政院版本把積極性的法令全數刪除,使用宣示性條款或是安慰敷衍性的文字。不僅無法彰顯文化價值,也無願景,更是糟蹋基本法令在法律位階的功能和意義。

2016文化法學會受託文化部所進行的「文化基本法」草案研擬研究案所提出的「文化基本法」草案,後歷經國內8場公聽會以及全國文化會議22場的討論。這可以說是國內第一次大規模針對文化政策與法規匯聚民間的意見和討論,得以形成公聽會的草案版本(公聽會版)。特別是於全國文化會議中,各項議題的熱烈發言與討論。 

日前行政院所通過的版本,雖大體框架採納公聽會版本,但有以下部分,確實是有待商榷,需要被關注和發聲。該版本除背離民意外,更弱化「文化基本法」的文化價值與法律效力,根本無法發揮基本法的功能和地位: 

1 . 政院版變成「宣示性」:全部刪除所有條文中「另以法律定之」;例如在文化藝術工作保障,刪除「另以法律定之」。這是把相關授權法源條文的明文規範刪除,形成沒有後續執行力的狀態。 

如此一來,整部政院版的「文化基本法」就成為 「宣示性」為主,根本是有規定跟沒規定是差不多。把積極性的法令全數刪除,用宣示性來取代,這成為文化立法敗筆典範,將引發民意憤怒不滿。 

2. 文化預算剩聊備一格:刪除公聽會版中有可得計算出總額的規定,例如公聽會版以不低於年度總預算歲出總額2%或是三等三種方案。但是政院版僅用寬列預算來做為文化預算規定。「寬列預算」顯然是屬於安慰、敷衍性的文字。也比《憲法》對文教預算的保障還低。這如何能讓民意接受?

3. 文化影響評估成為假動作:公聽會版中規定在國家及人民從事國土規劃、都市計劃、都市更新、生態景觀及經濟、交通、營建工程等建設與科技運用等等可能會對文化產生影響時,應該辦理文化影響評估,避免對文化有嚴重不良的衝擊。

但是政院版僅規定在締結國際條約、協定有影響文化之虞時,才進行文化影響評估。對照之下,差異立見分曉,這自然是讓許多民間團體包括文資團體非常不滿。

以上至為關鍵且為社會大眾所在意和關注。加上目前相關立委所提的草案版本大多是與政院版大同小異,讓民間團體更是大大失望。情勢上有不少是期待「文化基本法」能夠順利在本會期通過,但亦應深思文化立國的百年大計下,一部夠切合文化藝術發展並推動友善生態環境的基本法令,所應具備的文化價值、前瞻性和相當性的法律地位和功能。  【律師】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michalle77&aid=125423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