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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5 10:41:47瀏覽3353|回應25|推薦162 | |
「顏清標條款」 台灣立法院有多爛,從朝野在 2013/5/31 休會期前夕挑燈夜戰、暗渡陳倉,令台灣媒體大吃一驚,三讀通過「顏清標條款」,便可得知。 這個「顏清標條款」就是《會計法》99條之一修正案,民意代表、各大專院校職員暨其他相關人員、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村里長的特支費,不必負財務責任,並可追溯既往。 妙在這個可追溯既往。 這些公務人員,遑論他們是總統、政府首長、民意代表、學校人員、村里長,中華民國政府給他們特支費或特別費,目的在使用在公途。 沒使用在公,卻使用在私,這叫什麼? 這叫做貪汙。 《會計法》99條之一修正案,就是民意代表立法,讓中華民國公務人員可以「合法地」貪汙。 喝花酒報公帳不是貪汙 只要總統宣佈承認《會計法》99條之一修正案,顏清標馬上可以出獄,他纏訟十年的喝花酒報公帳案一筆勾銷。那是他做台中議長期間,一晚上去五個酒店,買單,報議長特別費。 台大醫院名醫柯文哲也在其內,也會受惠,縱然《會計法》99條之一修正案漏掉「教」字,只說「職員」,但「相關人員」可以涵蓋教授--甚至副教授和助理教授。 柯文哲不要給人民什麼五四三,給你特別研究費,就應該用在公途,沒用在公途才會涉法。 假如用在私途,薪津就夠了,叫薪水吧,別叫特支費或特別費。沒用到公途,是應該繳回的。 《會計法》99條之一修正案的意思是,應該花用在公,花用在私,全部通通OK!買家用電冰箱OK,全家出國旅遊OK,500名教授的發票不就是花在私途嗎? 這表示他們根本沒有盡心於公職,公家的錢花不完,才拿假發票(即私用)報公帳。 人民的血汗錢真好榨取呀! 總統應該覆議 當立法院在扯爛,濫用立法權時,總統應該行使否決權,總統對立院通過法案的否決權便是覆議。 馬英九總統想在歷史留名,這是一個極好的良機--民氣可用。 如此荒腔走板、維護貪腐、顛倒黑白的立法,唯一解救之道只有總統行使行政否決權,拒絕公告這項立法。 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健銘很「奸」,《會計法》99條之一修正案明明是立法院國民黨+民進黨+親民黨+台聯合謀通過,事後卻推諉到國民黨頭上,並且還要求總統覆議。 馬政府讓行政院發言人鄭麗文出來說:此次修法從頭到尾都是立法院朝野黨團主導,如今「解鈴仍需繫鈴人」,宜由立院於臨時會提覆議,行政院尊重立院的處理。 馬總統應將計就計之時,可惜又放過良機,不使用覆議權,認可《會計法》99條之一修正案。 懂不懂呀,馬總統,你承認它,認可它,公告它,就表示你和他們一樣,你同流合污了。 可惜!民氣可用! 這個《會計法》99條之一修正案,是台灣的立法院將立法權濫用到極致的典型案例,它完全違悖台灣的民意。 可惜馬總統缺乏膽識與見地,這時候,想想Thomas Carlyle的時勢造英雄論,他出來,以總統之尊,說我使用總統否決權,覆議《會計法》99條之一修正案,這是「賭」,賭上台灣人民的大是大非。 可惜,可惜。 當然,可惜的是馬英九顧忌兩件事: 一,當年陳水扁因國務機要費起訴,民進黨便找他市長任期內特別費的麻煩,碰到屬下余文以假發票報帳,馬英九好不容易才鹹魚翻身,他不敢再碰特別費或特支費案。 二,中華民國總統行政權對立法權的覆議權力已然縮水。1997年之前,中華民國循美國制度,總統否決權只要獲得國會三分之一席次加一票,即可打回國會不當之立法。但是在1997年的李登輝任內,國會對總統否決權修法,如今,馬英九若想以行政權打回國會的立法權,必須取得國會二分之一席次加一票,困難度高很多。 馬總統不願出面一賭嘛,賭正義必勝嘛。 真可惜。任何英雄都會賭一下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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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