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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想家案」查無不法 ≠ 完全合法 -- 談 a bunch of too careless people
2012/09/07 16:15:02瀏覽3288|回應20|推薦103

「夢想家案」簽結

建國百年的國慶晚會音樂劇「夢想家」被民進黨拿來大做文章,引發去年總統大選期間的軒然大波,民進黨更告發馬總統、前行政院長吳敦義、前文建會主委盛治仁三人藉「夢想家」案貪汙圖利、洩密。

民進黨在被告名單上加上馬英九、吳敦義(2012總統暨副總統候選人),當然屬於選舉操作,目的在鬥臭政敵、打嬴選戰。爾今,選戰已過,民進黨的蔡蘇敗選,月前,最高檢特偵組宣佈蔡英文的「宇昌案」以全案查無罪證為由而簽結,本月四日,台北地檢署亦宣佈馬、吳、盛的「夢想家案」以查無罪證為由而簽結--此可謂選戰過後皆大歡喜是也。

文建會前主委盛治仁擔任建國百年基金會執行長,將建百國慶晚會包給表演工作坊,僅僅兩晚就燒掉 2.15 億台幣的民脂民膏,盛治仁得知簽結消息後表示「欣慰」,表演工作坊行政總監丁乃竺則感謝檢調「還他們一個公道」。

不必感到欣慰,也不等於還一個公道

小肉球去年和格友談「夢想家」案,早就說過(找到瑪爾濟斯的主人/文章回應討論賴聲川的「夢想家」):

法律層面是對人類行為的最低要求標準,一個行為人的行為必須觸犯法條才犯法,犯了法才負法律責任。在法律責任之上,還有政治責任、社會責任、道德責任。俺認為此夢想家案,在盛治仁(核准者),在賴聲川(提案者暨執行者),均有道德瑕疪,一言以蔽之,花人民血汗錢如流水,不珍惜民脂民膏。俺一再說俺不認為夢想家是法律弊案,小肉球絕對不認為檢方能找到違法部分而判定夢想家為弊案,這是小肉球一直的認定,俺疪議的是道德層面。身為台灣人民,有權利發聲質問政府花錢是怎麼花的,就算不違法,他們也應該知道人民不是死屍,我們的錢,我們應該知道政府怎樣花用。

這些人都有一個錯誤的認定:不起訴 = 沒犯罪。

錯了,檢察官偵查終結,如果作出不起訴處分,一般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10 項「犯罪嫌疑不足」。

犯罪嫌疑不足,就是查不出罪證,並不表示完全沒有犯罪嫌疑,而查不出罪證的原因又所在多有,包括被告果真沒犯罪、檢察官辦案能力差、被告律師較為高明、被告後台背景硬、檢方有意放水等等。

盛治仁應負政治責任

盛治仁與表演工作坊花人民血汗錢如同流水,這是嚴重的道德瑕疪,亦為不爭事實。台北地檢署雖在 9/4 作出不起訴處分,卻也同時函請行政機關究論盛治仁的政治責任,理由是「晚會經費暴增,文建會因此蒙受損失,決策者即前文建會主委盛治仁」(見夢想家案簽結 檢:盛治仁應負政治責任)。根據2012.09.05的聯合晚報:

(1) 檢方判定並無內定廠商情事:建百基金會執行長盛治仁在 2010/12/20 代表行政院文建會,與表演工作坊簽訂夢想家案創意設計合約,由於「夢想家」標案又拆分成13個標案,部分標案係以限制性招標方式公開評選辦理,所以並無內定廠商情事,符合《政府採購法》。

小肉球評:這個勞什子的《採購法》在立法之際就準備好很多漏洞供有心人士鑽營,此案確實符合法規。諸君想想,它的第二十二條一口氣列出 16 種 "例外狀況",只要符合其中之一,政府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就可以採取限制性招標。因此,夢想家音樂劇未經公開招標,指定賴聲川表演工作坊承做「創意設計、製作管理及演出執行統籌」--當然可以脫鉤。

(2) 檢方判定「夢想家案」拆分成各個標案,「廠商承攬價格與底價相同」並無不法情事,理由是各標案「係經減價或比減價後承做,廠商承攬價格會才與底價相同」。

小肉球評:檢方這個查無不法的理由相當牽強。承攬價格與底價完全一模一樣,實在太巧合,恐怕進入 ESP(心電感應)的特異功能領域了吧?

(3) 檢方判定「廠商晚會台其需3000萬元即可搭建完成」非常OK,理由是「檢方調查廠商報價,查無相近報價」。(按:賴聲川2012/1/18記者會聲稱該「自動移動設備的舞台耗費5635萬元」)

小肉球評:台中圓滿劇場的晚會台不需要那麼貴,檢方認為那麼貴是因為那時候沒有別的、更便宜的報價,咱們就回到檢方說的第一項 (1)──文建會採取「限制性招標」。你文建會限制招標,不就等於不讓其他更便宜者進場競標嗎,所以才由特定廠商以更貴的價碼得標嗎?一般人不會如此缺乏經濟頭腦,我們百思不解,能夠想到的答案不就是文建會可能獨惠某特定廠商嗎?俺可沒說一定如此,咱們小民小婦只懂常識。

(4) 檢方調查「外界指賴聲川於標案發包前在台中勘景,即標案內定」並無實情,理由是「賴聲川於100 年1月10日前後期間,並不在國內,沒有證據顯示他帶隊勘景」。

小肉球評:第一,檢方提出的  2011/1/10 日期很古怪,勘景應在簽約之後 ( 2010/12/20 ) 與表演 (2011/10/10) 之前;第二,檢方說賴聲川本人沒在文建會發包前已赴台中勘景,但表演工作坊沒去嗎?並不一定必須賴聲川本人前去。

結論:檢方函請行政機關追究盛治仁的政治責任,依小肉球看,檢方只在「意思意思」一下啦,行政機關不會追究的,收到公函就埋在案牘吧。

夢想家──我們都是一家人?

* 盛治仁:台灣高雄人,母為越南華僑, 2007年因曾任百萬人民倒扁運動國際發言人,而被以違反集會遊行法為由起訴。後任行政院文建會主委,卻捲入建國百年雙十節戲劇夢想家鉅款事件,因而下臺。2009年曾任台北聽奧總執行長,成龍甫發言批評台灣很亂需要人管,盛治仁仍邀請成龍代言2009國際聽障奧運。

* 賴聲川與丁乃竺:賴聲川的父親賴家球是前任駐美代表,外交部情報司司長兼發言人,是國民黨高官,賴聲川出生於華盛頓,從小在美國長大。賴聲川於少年時期父親去世和母親回到台灣,因其父退休後半俸領到去世還有18%存款利息母親在企業擔任秘書負擔家計,生活富裕。賴聲川擔任中華民國建國百年國慶晚會夢想家藝術總監,被指為接受馬英九政府圖利,兩天花費兩億新台幣,令人咋舌。其妻為國民黨立委丁守中的姪女丁乃竺。丁乃竺的父親是丁中江,國民黨的歷史學家,當過考試委員,丁中江另一弟弟為丁懋時,做過新聞局長與外交部長。
(照片取自http://www.buddhanet.idv.tw/aspboard/dispbbs.asp?boardID=6&ID=28856&page=1)

小肉球評:「夢想家」案最令人質疑者,除了兩天即燒掉 2.3 億的民脂民膏以外,另一處是盛治仁做「建國百年基金會」執行長,賴聲川的妻子丁乃竺做「建國百年活動籌備委員會」委員,丁乃竺與丈夫賴聲川的表演工作坊取得百年國慶晚會的標案。如果我們質疑「宇昌案」未作利益迴避,我們同樣也必須質疑「夢想家案」未作利益迴避

夢想家──批評的聲浪

* 演兩天燒 2.15 億:音樂劇《歌劇魅影》在台灣北中南共演出63場,在百老匯的商業演出也超過十年以上,收支能夠平衡。奧地利布雷根茨音樂節,執行預算雖花費約新台幣 2.3億元,但能持續演出2個月具國際水準級的音樂劇。相較之下,《夢想家》只演出兩場,就花費超過兩億,不符合成本效益。

* 新象文教基金會行政總監許博允認為,二億元的經費確實是太高,希望政府能注意到資源分配與成本效益的問題。(批政府資源分配不公/許博允︰這邊省吃 那邊亂花錢

* 雲門舞集創辦人林懷民認為政府在舉辦類似活動時,花了大錢,卻留不下任何東西,讓他覺得非常遺憾。他表示一件作品值不值得,「完全看作品的結果能否帶來凝聚心,看完之後會不會覺得驕傲。」。(詳見林懷民談建百:花大錢 留不下東西

* 布袋戲大師黃俊雄才剛為創新布袋戲舞台向文建會申請貸款三千萬元被拒,認為國慶晚會的「夢想家」歌舞演出,只是國內劇團及演員參與就耗資兩億多元,的確是破天荒之事、花太多錢。(見黃俊雄:夢想家花太多錢

* 民進黨發言人林俊憲指出,其中三個標案是設備租賃,包括投影字幕設備租金1,600萬元、通訊及監視設備租金425萬元、燈光設備租金要898萬元,三項標案金額將近3,000萬元,這些設備並非購買,錢花完就沒有了,這麼高的租金是否符合一般常理?(引述維基)

* 2011/10/31,台灣歌劇藝術家曾道雄,投書自由時報,以「毛骨悚然」來形容這場演出的演出費用過於高昂,指責這嚴重排擠了其他藝文團體的資源。馮光遠與戴立忍隨後對此劇提出批評,特別是針對於它的經費使用方式,與賴聲川的人格。(維基)

* 2011年11月,吳敦義與馬英九也發表公開談話,認為夢想家花費兩億元,確實值得檢討。(維基)

* 賴聲川的風格本就耗費過多:(維基百科)賴聲川近年負責許多台灣政府委託的藝文活動,耗費太多,引發議論。

2009年,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開、閉幕演出,耗費2億元。
2010年,耗費30億在太魯閣蓋劇場。戶外廣場票價約八百至一千兩百元間。若要觀看賴聲川約60分鐘的劇場,一個人票價二千到八千元不等。而且這樣的工程會破壞當地的景觀及環境。浪費錢又破壞環境的工程當然引發全國藝文界、環保人士及全國輿論的一致反對。
2011年,國慶音樂劇「夢想家」,演出兩場,耗費2.15億元。包括費用支出,演出內容,都被質疑,引發藝文界、政界及全國輿論討論,導致文建會主委盛治仁下台 。

* 引發蔡國強爭議:蔡國強是大陸人,獲得許多馬政府與國民黨主政縣市政府的煙火、爆破案,標案動輒數千萬,馬英九兩個女兒居然都是蔡國強的員工,國民黨政府毫不迴避瓜田李下。丁乃竺做「建國百年活動籌備委員會」委員,夫婦的表演工作坊獲得百年國慶晚會標案,蔡國強則擔任建國百年顧問,根據盛治仁,「蔡國強擔任建國百年顧問當然是馬總統決定的」。在這種情況下,要有世界一流的藝術價值才能允許接案,但和國民黨避之惟恐不及卻顯然具有國際知名度的艾未未相較,蔡國強完全沒有表現出足夠的藝術價值,甚至因為意識型態投機親共,而引起許多華人反感。 [此段引述維基百科「夢想家」條目〕

* 作家馮光遠想寫明年大戲《夢遺家》(詳見發起我們一家都是人渣活動點評:酸民界的戰神)──這個最妙,把小肉球笑的了不得。另外,國家文藝獎歌劇藝術獎得主曾道雄表示,起先聽到2.15億這樣的數字,斥之為無稽之談、危言聳聽,發現是事實時,感到一陣毛骨悚然。導演戴立忍也在臉書寫著,「創作被拖下水、藝術被拖下水、觀眾被拖下水、所有參與者的辛勞被拖下水、台灣被拖下水,最終再讓全體納稅人被迫買單。」

* 「夢想家」主題曲抄襲編曲大師陳志遠五年前舊作「年華似水」,當年賣詞曲僅3萬,變「夢想家」主題曲貴百餘倍(詳見http://www.youtube.com/watch?v=D98wcO-vfAw):賴聲川為建國百年的夢想家創作的四首歌,光創意費就要3900萬,用在歌曲1000萬,平均每首「創意」就要250萬元,在專業唱片界聽來簡直是天價。

原是陳文茜扯出馬吳

陳文茜在 2011/11/21在年代電視台「新聞面對面」節目,驚爆「夢想家預算是由馬英九和吳敦義決定,盛治仁是代罪羔羊」,她說:「連台中圓滿劇場都是馬吳決定的」。(詳見陳文茜爆料:夢想家預算 馬吳決定的

民進黨之所以在選戰中按鈴申告,把馬英九和吳敦義列入被告名單,是根據陳文茜的這段話。

民進黨揚言再告馬吳盛

夢想家 綠提三疑點 再告馬吳盛(2012-9-6):民進黨立院黨團質疑北檢偵辦此案有瑕疵,昨委託律師黃帝穎赴特偵組,再告發總統馬英九、前行政院長吳敦義,及前文建會主委盛治仁等三人涉及圖利及洩密罪。由於陳文茜曾在節目爆料全案是馬、吳及盛共同決定,但北檢未傳喚陳文茜作證,黃帝穎要求檢方比照林益世案模式,儘速傳喚爆料名嘴查明真相 ... 林俊憲指出,夢想家案主要有三個疑點,首先,原本文建會的預算是三千五百萬元,賴聲川卻自己提案將金額暴增為兩億五千萬元,與國民黨高層交好的名嘴陳文茜公開稱金額增加是馬英九與吳敦義所決定,不是盛治仁一個人的權力;對於如此重要和關鍵的指控,為何相關當事人包括陳文茜本人都沒被傳訊?

其次,他說,夢想家案為何採用限制性招標?事實上審計部審計報告裡也批評,該案採購規避監督,且得標的表演工作坊及劇場協會等團體,成員有相當高度的重疊與關聯性,其中難道沒有貪瀆、圖利、洩密等情事?為何檢方的認定如此寬鬆?

... 林俊憲表示,第三,檢方在偵結報告同意並認定,夢想家的舞台設備五千六百萬元的金額非常驚人,該金額應屬購買而非租金,相關設備使用後應歸屬文建會,但文建會將它核定為租用,五千六百萬的設備用一次就還廠商,造成文建會鉅額損失,既然是文建會的損失,就是國家與人民的損失,其中難道沒有法律責任?

結論: A Bunch of Too Careless People

這「夢想家案」,純粹是一批「不食人間煙火」、「不知柴米油鹽」、「不諳民間疾苦」的學術蛋頭、官僚蛋頭、藝術蛋頭,碰到百年建國慶祝,拿著民脂民膏,在搞他們的理想蛋頭家家酒罷了。叫他們 "蛋頭", 就因為他們不食人間煙火, 不知柴米油鹽, 不諳民間疾苦,處理民脂民膏的態度過分 careless,處理利益迴避的態度也過分 careless。在「行為意圖」上,夢想家案的當事人和宇昌案的當事人是截然不同的,前者 too careless,後者則是 too careful。

比較引起小肉球興趣的是,馬英九總統因為「夢想家案」被問到大陸人蔡國強拿到台灣中央暨縣市政府不少動輒數千萬元標案,馬唯中和馬元中是蔡國強的員工,馬總統答說他不知道有這回事。

馬總統,您現在知道了。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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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meatball2&aid=6822073
 引用者清單(1)  
2014/09/29 22:30 【udn】 這裡更便宜!劇場 重現 影音 皆大歡喜比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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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仔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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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百姓留下了什麼
2012/09/08 09:07
法律如何規範道德或者適當不適當的問題,您所謂的蛋頭,他們到現在還弄不清,這種決定到底是-----該還是不該----適當還是不妥當----,如果連這種眾多小老百姓的觀感與其經濟價值(夢想家兩天花2億多,到底為百姓留下了什麼,其效益何在,有誰認真思考過?)都搞不懂,請問在任何政治崗位,他們適合嗎?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9-08 11:32 回覆:

一堆 "快樂逍遙" (happy-go-lucky) 的藝術或學術蛋頭, 被賜給這麼一筆鉅款, 請問: 結果是什麼?  您說的沒錯, 他們現在 "您所謂的蛋頭,他們到現在還弄不清,這種決定到底是-----該還是不該----適當還是不妥當".

很簡單, 他們忘了根本.  這錢不是他們的, 是老百姓的.

盛治仁有番話很讓山東小老粗小肉球齒冷, 說什麼政府預算幾兆, 撥下來給 "建百基金" 才不過其中的一點點, 他一天有這種觀念, 他一天就必須承擔 "夢想家" 的罪過.

他的問題在官箴.   他可能到今天都還不明白什麼叫做 "飲水思源"!   這人不是惡人, 俺絕不認為他有意貪汙, 或他真貪汙, 小肉球是道德精算師, 光他那句 "大水庫中小點滴" 的話就讓俺找到很嚴重的錯誤認知與道德瑕疪.   什麼叫做 "一芥不取"?   他自己有餘生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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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昌 - 就是貪
2012/09/08 08:53

"...俺是山東小老粗, 不懂什麼..."
>>>

"俺是山東小老粗" 這話就甭再朗朗上口了!

山東人 允文允武 忠孝節義

想小肉球 才思敏捷

歷史上山東百姓起義的不少

殉國的更是史不絕書

...........

雲門舞集 或是本值得閱覽的書 - $200

夢想家 可能只是碗很貴的大滷麵 - $200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9-08 11:16 回覆:

小肉球真的是一個 "山東小老粗", 感謝高中時代, 在北一女, 有個宇宙超級無敵的國文老師, 她教中華基本文化教材, 那時聽說她是師大國文系第一名畢業, 她教論語, 小肉球全部記住, 至死不能忘其精神.  好老師就這麼重要!  不過, 她才教一年就出國.  但這一年, 深深影響小肉球.

論語為政第十, 子曰:「視其所以,觀其所由,察其所安,人焉廋哉?人焉廋哉?」

俺不認為夢想家涉案人有心去貪汙, 但他們可惡不可惡?   YES!  他們的行徑依然可惡.

宇昌案是知法犯法的律師級人物所精心設計的, 在 "犯圖" 上, 和夢想家案不同, 也因此更難構罪. 


鄧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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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情之請
2012/09/08 07:04

早安 小肉球姊姊

思敏小妹有個不情之請

可否請您將那美麗的茉莉花圖片給我

就放在小妹的文章回應欄裡面好嗎

我就是喜歡茉莉花的清香與素淨的淡雅

感恩您特別去找這樣的茉莉花圖片

小妹想要去拍攝就是拍不到茉莉花

哈 哈 如果您不介意的話 不勉強 若您不同意還是尊重

感恩您如此讚美 小妹愧不敢當哩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9-08 07:14 回覆:

哎呀,還需要問嗎,俺這裡的任何圖片都取自網路,供大家分享,潔思敏不必這麼客氣,您喜歡就拿去使用。您可以複製它,也可以記下它的代碼:

https://g.udn.com.tw/upfiles/B_TH/theseventhtiger/PSN_PHOTO/140/f_8649140_1.jpg
https://g.udn.com.tw/upfiles/B_TH/theseventhtiger/PSN_PHOTO/141/f_8649141_1.jpg

俺在 udn 還有另一部落格叫虎姐(http://album.udn.com/theseventhtiger),只用來存圖片,不寫文章。小肉球部落格有植物相本,虎姐部落格也有植物相本,您喜歡哪張就盡量拿去。


藍雲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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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浪費
2012/09/08 07:01
要是我 就把錢分給全國大專院校辦活動! 讓年輕人過個自己想過的國慶日!  馬後炮? 是馬英九沒徵求我的意見!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9-08 07:33 回覆:
對!  建百慶典就是要盡量做到全民參與, 能夠參與的社會層面越廣越好, 全國大專院校生共同參與, 去製作一個普民活動, 2.15 億可以做很多事情, 可以留下中華民國歷史上一個全民共享的美好回憶!

鄧潔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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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效果
2012/09/08 07:00

原本要提倡文化藝術色彩的

但是著錢燒得太多了

許多殘障的街頭藝人生活都過不去了

都拋頭露面在街上唱歌表演

還要觀光客樂捐才有生活費

原先要提倡的文化藝術 金錢燒得這麼快 當然會早成反效果

難怪許多名不見經傳的藝術家會跳出來說話

畢竟這經費沒公平的合理分配 自然產生民怨與民怒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9-08 07:31 回覆:

夢想家案這一干人是 heads in the clouds (在雲端, 在象牙塔裡) 的, 俺估計他們拿到這麼一大筆的政府預算, 想都沒想到這筆錢的來源是民脂民膏.   俺非常不贊成這種類型的、花用民帑的 "藝術創作", 建百慶祝應該和全民共歡共享, 它的層面必須涵蓋各種社會階層, 包括弱勢族群.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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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9/08 00:42

那劇我耐著性子從頭看到尾

說句負責任的話

那劇不值這個價!!!

看完很失望.又生氣

ㄟ......亂花我的錢!ROES無言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9-08 07:24 回覆:

小肉球沒看夢想家,也沒看過雲門舞集,不過,雲門舞集負責人林懷民講的話很有道理:兩晚花兩億多,沒留下東西給後人。

小肉球不認為夢想家這一干人具有 "惡意的貪汙犯圖", 他們的大錯在於他們太 careless, 他們的 carelessness 荒唐到他們連想都沒想到貪汙 -- 老婆做籌備委員, 丈夫得標, 想都沒想到利益迴避, 盛治仁想都沒想到花人民錢應該花在刀口, 他們做建百慶祝活動很興奮, 政府核准這麼一大筆預算供他們花用很興奮, 可以放手去玩他們的藝術家家酒很興奮...

此案和宇昌案不同, 俺接下來打算寫宇昌案的簽結.  宇昌案的當事人都十分 careful, 有位網友說的好, 在台灣阿Q兄文章, b5xxxx6兄評宇昌案為 "高明的貪污", 小肉球認為一針見血.


筆記阿本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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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令人毛骨悚然
2012/09/08 00:41

甚麼樣的字幕 通訊 燈光設備的租金就要近3000萬元 ? 有何說服力 ? 三歲小童都不信吧 .

賴當年的"那一夜我們說相聲"  "暗戀桃花源" 等舞台劇賣座賺些小錢是不錯的  但拍電影似乎讓他虧了不少  譬如"飛俠阿達" . 後來就絕少聽聞他有新的戲碼  怎現在聽奧開閉幕兩場是兩億多  台中夢想家兩場也是兩億多 ? 建國百週年比照聽奧規模 ? 暫且不提招標是否有問題  光這數字就很不尋常  民怨是必然  民進黨趁隙是必然  

曾道雄會毛骨悚然  我這外行人聽了也是毛骨悚然Fox好冷

當年美麗島事件  丁中江自告奮勇要南下當吳鳳  這印像還在 大笑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9-08 06:48 回覆:

冷血

這夢想家案, 這些人對待民脂民膏的冷血, 是最讓小肉球毛骨悚然的.   俺是山東小老粗, 不懂什麼文藝, 只知道不把人民的血汗錢當錢, 在道德上說不過去.   最荒謬的就是台中圓滿劇場的舞台, 就為表演兩晚, 把舞台下包給特定廠商, 只租用其設備就 "燒掉" 將近六千萬民帑.   還有寫那幾支歌的費用嚇死人, 簡直漫天開價, 居然還抄襲五年前的舊作, 把人民當冤大頭嘛! 

還有丁乃竺做建百籌備委員, 老公賴聲川被指定做建百晚會, 這像話嗎?   俺想起以前在美國接受三個月職訓, 講師頭一天就教咱們 The Arm's Length Principle, 他是白人, 還捲起衣袖, 裸露他毛茸茸的手臂, 要大家牢記這個原則: 不可以!  沒有 nepotism, 沒有 favoritism, 工作上不可以講人情關係, 要把人情考量 keep 在 arm's length! 

小肉球是藍寶寶, 俺知道藍軍怎麼樣地支持北檢的簽結, 但是俺認為他們沒說公道話!  

嘻嘻, 山東小老粗看到馮光遠把 "夢想家" 叫成 "夢遺家", 俺笑得要死.

關鍵字: cold-blooded, The Arm's Length Principle, nepotism, favoritism


Reed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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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示範,有樣學樣,如何澄清吏治?
2012/09/07 23:07
「宇昌案」及「夢想家案」皆查無罪證,藍綠有志一同來掏空台灣吧!啜泣



敬請人道支援 我卓越不群的母親

八旬阿嬤
【台灣司法◎人間煉獄】部落格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9-08 06:30 回覆:

所以說, 小肉球此文說 "選戰已過, 皆大歡喜" 嘛, 這是檢方的苦心嘛!   藍綠的反應也真有趣, 並不 appreciate 我國檢方的苦心:

* 宇昌案不起訴, 查無罪證 -- 綠的說還我公道, 藍的罵綠的、罵檢方.

* 夢想家案不起訴, 查無罪證 -- 藍的說還我公道, 綠的又罵檢察署是國民黨開的.


Money Doctor (MD)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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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好大方兩晚願花2.1億元﹗
2012/09/07 22:22

老中向來對數字非常靈光﹐“尤”其對花錢的數字﹗若參加的廠商只有一家內定加上幾家當道具的圍標公司。在競標的過程是沒有瑕疵﹐但底價卻被灌水了十倍﹐大家一起來賺“凱子”中華民國的錢﹐這可是百年難遇的機會﹗看樣子我應該改行搞藝術或進政府當官才對﹗

�X�B: 「夢想家案」查無不法 ≠ 完全合法 - 小肉球的部落格 - udn部落格 http://blog.udn.com/meatball2/6822073#ixzz25nG5ieeW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9-08 06:25 回覆:

民進黨提告此案, 硬扯入馬英九和吳敦義, 出自選戰政治算計, 但在法律上當然會敗訴, 理由很簡單 -- too far-fetched, 不起訴處分的結果是理所當然的.

夢想家案的瑕疪百出, 確實值得疪議.  如本文所云, 拿著人民納稅錢, 這麼樣沒頭沒臉地 "燒", 難看極了!  

此外, (1) 老婆做建國百年活動籌備委員, 自己家的表演工作坊承包做建國百年國慶晚會的創意設計、製作管理及演出執行統籌; (2) 還不用公開招標, 指定給表演工作坊; (3) 表演工作坊承包後, 再分拆成 13 個標, 下包給其他廠商 --- 坦白說, 真亂來!


靈婆心語 人生待續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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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書人
2012/09/07 16:35

讀書人是超級夢想家

多少錢只是數字

現象的背後總是關係

查無證據就不處罰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9-08 06:11 回覆:

《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最常見的不起訴理由就是第 10 項 "犯罪嫌疑不足者".   您瞧, 檢察官如果不願起訴某位被告, 只要 "不努力" 偵查犯罪嫌疑, 那位被告就可以脫鉤而獲得不起訴處分了.   任人均知, 不起訴處分 ≠ 完全無罪, 不起訴處分只表示檢察官無法找到被告有罪的充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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