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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8 14:28:19瀏覽5539|回應19|推薦179 | |
小肉球最近在忙著做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的兩個案子,因為精神和體力的問題,前者拖之又拖,今日終於把檢舉/陳情狀寫好,明天開始找檢舉/陳情狀上所列幾位B動物醫院顧客簽名,然後就可以寄出去了. 事情是這樣滴! 位於鄰里的動物醫院本來租店面,房東突然提高房租一倍,獸醫就乾脆貸款買了位在本里的B店面.這位笨獸醫卻不事先打聽清楚,哎喲喂! 在本里,人人都知道那B店面買不得!連租都不可以!曾有人租下,租約都簽好,卻寧可放棄押金毀約棄租. 獸醫買下的B店面做不了生意,它看起來很近,卻被封鎖於深宮,因為它有個惡鄰A店,已經在那裡二十年了,A店後面只有一個B店面,再就沒有了,但B店開什麼倒什麼,因為A店二十年來把騎樓據為己有,沒有人有他的辦法! 因為這位獸醫是忍者小不乖的獸醫,他曾去找過該棟大樓管委會,管委會不理,也曾對A店說好話,A店也不理. 於是小肉球展開清除騎樓路霸計畫: 一.打電話請地方警察執法,計打五次; 二,請人拍照; 三,找人連署當共同檢舉人; 四,發書面檢舉狀給主管機關; 五,備用步驟,若書面也沒用,找反對黨立委與媒體. 今天寫好,只要簽名簽好就可掛號寄出,希望政府能展現一點效率: A店長期霸佔騎樓案 收件人(正本):新北市政府警察局(22005新北市板橋區府中路32號) (副本):新北市政府市長室(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 寄 件 人:小肉球等 新北市__區__路_段__巷_號(電話____) 被 檢 舉 人:A店(地址________) 檢 舉 日 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檢 舉 內 容:
A店長期霸占唯一的騎樓通路 我們是B動物醫院的顧客.B動物醫院於今年11/2遷入__區__街__號,進出都必須使用A店前騎樓,它是B動物醫院的唯一通路. A店長年霸占騎樓,所附圖片左邊黃框顯示移動式的腳踏車、桌椅、貨物堆棧,右邊黃框則為「店家生活區」,清早開店攤開桌椅,從店裡還搬出大藤椅及腳凳,吃飯、聊天、喝茶、打電腦等俱在右邊黃框. 所附圖片並未顯示平常情況,平日還「熱鬧」許多,我們不敢在人多時拍照. 地方警力出動五次,奈何不了A店 我們一共打過五次電話請求警方清除上述路霸狀況: 1. 2015/11/6 上午約10:40電110檢舉A店 2. 2015/11/6 下午約06:40電管區派出所(電話___)檢舉A店 3. 2015/11/7 上午約10:00電110檢舉A店 4. 2015/11/7 晚上約08:40電110檢舉A店 5. 2015/11/8 上午約10:10電110檢舉A店 我們每次從旁觀察,不論員警在時或離去後,所附圖片左邊黃框一溜貨物堆棧俱分毫未動,右邊黃框中的桌椅暨用具在員警離去後立刻擺上,例如2015/11/8上午10:10方電110,上午11:45經過又看到三人霸佔騎樓(右邊黃框)吃午飯. 為維護B動物醫院顧客與動物的權益,懇請政府依法執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第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 由於地方警力已出動五次,路霸狀況絲毫未見改善,我們只好求助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我們不知是否應知會新北市政府其他單位,所以副本寄致新北市政府市長室. 我們的寵物就是我們的家人,我們去B動物醫院,是帶著我們的家人去求醫治病,我們必須通過A店到B動物醫院這段騎樓,那是我們和我們生病的寵物伴侶唯一的通路. 懇請政府依法執法,勒令A店維持店前騎樓之淨空,維護B動物醫院顧客的權益. 我們帶著家中生病的毛孩子去看醫生,飼主與病人已痛苦緊張,委實不應該面臨A店的路霸狀況,令我們心裡怒吼李太白的《行路難》或《蜀道難》.
陳情/檢舉人[請求政府對檢舉人個資保密] 小肉球(新北市__區__路_段_巷_號_樓) 身份證字號____ 電話____ 簽名 皮皮的媽__(聯絡電話____)簽名 妞妞的媽___(手機_____)簽名 寶寶的媽___(聯絡電話___)簽名 阿呆的媽___(手機____)簽名 阿拉小肉球記憶社區狗貓名字很厲害,飼主叫蝦米一概莫宰羊!嘻嘻,這次必須見到可能願意簽名+願意保密的遛狗人士就上前詢問請求一番,很辛苦哩! 有些平日跟俺很好,很有話說,聽此事,會說「這關我什麼事!」,小肉球摸摸鼻子,沒錯,人家說的沒錯啊! 要忘記自尊心!被拒絕,再繼續去找願意簽名的人. 計畫至少四位,包括俺五人--找到了,嘻嘻嘻,其實繼續找,二十位都能辦到. 小肉球汪汪! 叫過五次警察,一點用都沒有,這就是我們的地方員警. 俺猜,地方員警有無對A店開單--恐怕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都不會追究吧? (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案子,有時間再說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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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