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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5 11:36:44瀏覽6249|回應18|推薦184 | |
引用文章你們要上一號嗎? 前晚 2014-03-03 遛狗,由於忍者小不乖突然又癱瘓,老娘小肉球抱著牠,出來咱們社區公寓(沒使用用娃娃車,因為它閒置許久,俺忘了清洗它)。在大門口,看到管委會主委,俺放下癱著的忍者小不乖--媽媽要吵架。 俺對這男人主委說,D棟住戶要在大樓的內部開設補習班,二月下旬已高姿態地在大樓內部該戶外牆置設廣告,且聲稱三月開始營業,姑奶奶於2/25即央請警衛室轉達給你字條,說本人要求召開緊急管委會會議,你為何沒有反應? 主委竟然說彼戶「一切合法」,她要開補習班是她的權利。 俺和這男人大吵一場,俺罵他:你丟不丟人呀,什麼都不做,死扒住主委位置! 我們吵的很兇,在大門口,吵到附近店家都出來觀望。老娘罵人很有「哲學」,用字因人因景而異,通常能把對方氣死,卻無法指控俺公然侮辱。 2014-03-04 晚,小肉球遛狗回來,在警衛室碰到這位要開設補習班的D小姐,她不住在這裡。 D棟「住戶」早在去年秋末就要在大樓內部開設補習班。今年二月底,她給管委會函,說新北市教育局的執照發下來了,管委會收到她的通知的同時,她把該戶面臨花園中庭的外牆玻璃窗全換成廣告看板,並宣稱三月初就開張營業。 回溯元月份--不是舉行過新北市教育局、工務局在本社區的三方會談嗎?那時候,官員們都勸她別在本社區大樓的內部開補習班嗎?她那時,不也打算聽勸,擊退堂鼓嗎? 但,官員說一套,做一套。新北市教育局發給她營業執照,是在俺預料之中的,但俺沒料到她竟然以為教育局營業執照就足以讓她開業,更沒料到管委會收到她的開業通知以後毫無作為,簡直在替她護航嘛。 昨晚看到她,她一付老神在在的模樣,在交待警衛室怎樣怎樣。 小肉球接近她,問她妳就是要開補習班的負責人D小姐嗎? 她答,我就是,怎麼,有問題嗎?我一切合法。 小肉球說,怪怪!妳講話怎麼這麼像我們管委會主委呀,他也說妳一切合法,妳也說妳一切合法,但是妳並不合法。 她答,新北市教育局已核發給我執照了,新北市工務局也核准我在這裡營業了。 小肉球說,敝姓H,是這裡住戶,俺說妳不合法。俺不管新北市教育局,只管新北市工務局,因為它是公寓大廈的地方主管機關。俺今日已起草函件,致新北市工務局,副本致妳,俺可以證明妳要在本社區大樓內部開設補習班不合法。 她說,不要這樣嘛,聽說妳也是英文老師,歡迎妳來兼差! 俺答,謝了,俺只教大學和研究生。〔按:俺討厭這女人才這麼說〕言歸正傳,俺說妳不合法,嘿嘿,俺才不管妳說新北市工務局對妳怎麼說,它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地方主管機關,俺請問妳哪個新北市工務局官員核准妳在這裡開業,妳又能提出什麼憑證。俺料想妳沒有憑證,可能只是新北市工務局官員私底下如此向妳保證,但就憑妳這句話,將來,妳必須提出這人的姓名及職位。 俺說,妳捲土重來,咱們就見真章吧,哪個工務局官員對妳作出保證,俺視情況,未來不排除對彼官員祭出《公務員貪汙瀆職條例》與刑法的瀆職罪。告訴妳,俺今日已作出管委會致新北市工務局函的草稿,已交給警衛室傳達,副本致妳。本社區大樓雖無住戶規約來規範妳的商業行為,但本社區大樓在 2013-11-24 的住戶大會決議已規範妳的商業行為。俺也感謝網友襄助,找到法條規章與判例,很簡單,妳要開張,到時候恐怕妳必須休業。 她,好像被俺的氣勢嚇到了,變得很小女人模樣,沒講什麼值得重述的話。 2014-03-04。 有沒有內神通外鬼?俺不禁狐疑。這麼一件大事,D棟D小姐在去年秋末要在大樓內部開補習班,原先是很趾高氣昂的,揚言管委會不准就告死管委會。這麼一件大事,主委竟不列入年底住戶大會的議程,並且裝可憐,對大家說「我努力去問公家單位了呀,沒辦法呀,她一切合法」,但,她合法到哪裡去了呢? 還有新北市工務局,去年年底的三方懇談有列席,官員在勸她改變心意,怎麼她昨晚又說工務局核准她了呢?假如新北市工務局白紙黑字核准她,俺必告新北市工務局,還要找媒體來見識工務局是什麼德性。 昨日,2014-03-04,由於管委會沒作為,俺做了管委會致工務局函草稿,嘿,你們沒辦法寫,俺幫你們寫!早上交給警衛室傳達,到晚上都沒傳達,說找不到人。 晚上九點鐘,俺打電話給保全行政組長,說管委會可以修改,卻不可以不發,若不發函給新北市工務局就沒有案子。俺給管委會三天,身為區分所有權人,俺可以自己發,但屆時必兼檢舉本管委會不執行+違悖住戶大會決議。 嘿嘿,保全行政組長說管委會已收到了。 我們社區大樓沒有完善的住戶規約,民國87年的住戶規約沒禁止這類型的營業,將近20年也沒有這種問題,怎麼主委上任,引進這家保全公司,就產生這種問題了呢,主委甚至在去年年底的住戶大會(即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也沒有把這件事排入議程,並且首度不把住戶大會會議決議依法發致各區分所有權人。 是小肉球在住戶大會下面 "鬧",主席不理俺,俺 "鬧" 到台上主席威脅要叫警察架俺出去,旁邊一批住戶噓俺,俺仍無懼,主席才把俺的提案排入臨時動議,僥倖通過決議;會後,俺等待大會會議紀錄,等到超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時限,管委會主委竟然仍然不把住戶大會會議紀錄發致各區分所有權人,是小肉球又去 "鬧",俺說你不發俺就檢舉你,他才依法發給各區分所有權人。 有鬼!我們歷來都立刻發,他是否想讓住戶大會決議不合法? 管委會不發函給主管機關新北市工務局,俺昨日替他們寫了,如下: 收件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5樓 寄件人:xx大廈 地址 xxxx 副 件:xx大廈D棟欲開補習班住戶 xxx 地址 xxxx 時 間: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速 別:急件 附 件:A. xx大樓第xx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 B. 自由時報報導 主 旨:xx大樓D棟住戶xx在內部開設補習班(安親班)案 內 容: xx大廈D棟住戶xx,計畫在本社區內部開設補習班,本社區大樓民國102年11月24日召開第xx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上討論D棟補習班事項,並於會中作出決議(第九項第三條):反對設立D棟該住戶所云補習班(安親班)等營業場所。 該住戶(或區分所有權人)罔顧本社區大樓第xx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兀自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十六條,在面對中庭花園之外牆面玻璃窗設置廣告物暨違規使用,並且宣稱即將開張營業。 本社區大樓第xx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已有決議反對在本社區內部開設此等營業場所(見附件A),並且自由時報報導工務局說若有住戶大會決議即不可如此: 「工務局說,如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社區規約中早有決議或規定,社區不能經營餐廳、音樂教室或補習班等特定行業,就可禁止住戶經營,反之則不能事後再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社區規約來禁止,只能向住戶規勸,不然也可以向環保局或警察檢舉噪音污染等來解決」(見附件B) 本社區大樓之第xx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召開於 2013-11-24,會議紀錄依法公告暨發送各區分所有權人,彼時,本社區大樓D棟補習班尚未開張營業,故爾大會決議早於該棟住戶之商業行為,它雖即將開張營業、卻仍未開張營業。本管委會茲懇請主管機關新北市工務局執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阻止本社區大樓該住戶在本社區開設補習班。 附件B: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oct/30/today-north3-2.htm 公寓大廈有爭議 委員會協助調處〔自由時報記者陳文正/桃園報導〕公寓大廈社區糾紛頻傳,桃園縣政府工務局成立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協助公寓大廈社區住戶處理糾紛,替社區住戶「管管家務事」。 桃園縣政府工務局表示,目前全縣有兩千五百六十七個登記的社區管理委員會,光是使用管理課長,每個月至少就要處理近十件社區糾紛案。 如果案情相當複雜,或是工務局人員在聽取兩方意見後,仍無法斷奪,才會交由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由委員會內的律師、建築師、縣府地政、法規等專家及主管單位代表討論。 工務局也說,公寓大廈社區的糾紛以建商在交屋三、四年後的保固問題較多,例如漏水、生壁癌等,這些問題住戶可向縣府的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另外,有些社區對住戶開設餐廳,造成油煙、人來人往及廚房的安全等問題相當感冒,也有住戶對社區內有人開設音樂教室或補習班,上課及學生造成的噪音無法忍受。 工務局說,如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社區規約中早有決議或規定,社區不能經營餐廳、音樂教室或補習班等特定行業,就可禁止住戶經營,反之則不能事後再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社區規約來禁止,只能向住戶規勸,不然也可以向環保局或警察檢舉噪音污染等來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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