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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2 04:39:58瀏覽1155|回應3|推薦12 | |
用總體金額看,現代債務鮮少牽涉到私人間的借貸,即使以台灣而言,私人間相互借貸金額,與金融機構(為了簡便統稱「銀行」)和私人或公司行號間借貸金額比較,根本不成比例。當我們談債務時,是不是該以主要金額所在,銀行貸款是做生意的觀點來看,才接近事實(reality)? 在前面許多篇貼文已經指出:銀行是「無中生有」變出錢,不是靠你我存在銀行的錢來放款,歐洲的負利率並沒有迫使銀行關門更證實這一觀點。銀行為了營利才放款,但放款有風險,如果被倒債,不是銀行放款時沒有做好應做的功課,該負擔大部份責任?假如不用負責,天下有這麼好的無本生意?或許有,不是有很多人被騙得團團轉,還自以為高舉道德正義的大旗? 就以個人的房貸來舉例(企業貸款亦然),首先銀行會調查個人收入,看是否有能力負擔每月應繳的房貸,其次銀行會要求個人提出頭期款,以保證個人也投入相當金額的利害關係,接著銀行再要求適當抵押品(例如房子),最後銀行還會調查個人過去的信用,看看申貸者是否都能按時付款,經過這麼許多程序(而且常是申貸人付出費用給銀行作審查),銀行才「變出錢」來承接這筆生意。我要問:這整個借貸過程中,不就是一項牟利的交易行為?這個交易的成敗,有什麼道德正義可言?無論任何原因,欠債者還不了款,銀行大可沒收抵押品,這項交易就結束了,替債權銀行「主持正義」或著嘲笑債務人好吃懶做,伸手要飯,恬不知恥,甚或活得不光彩,不是很可笑的事? 早期的西方,有關押「債務人牢房」(Debtor’s Prison)以及強迫債務人工作,直到債務清償為止的工廠(Workhouse)。社會進步後,了解債務人多屬弱勢,而且欠債不還的原因很多,債權人銀行屬強勢比較能吸收損失,除非債務糾紛牽涉詐欺行為,法律基本上以保障弱勢人民為原則,所以廢除債務人牢房與強制債務人工作的工廠,並且對宣告破產採取較同情的判決。當年台灣票據法往除罪化修改,也是基於相同的理由。 日本在1990以來失落的一代,美國2008年金融風暴與今天南歐的問題,很大一部份是銀行不願,也無法承受放款損失。2010-2012年之間,如果南歐國家如希臘真正宣告破產,不僅希臘損失,德國,法國 ,荷蘭,瑞士等歐洲國家的大銀行也大半要倒閉。所以政客決定先由希臘政府發行公債填補銀行損失,再由歐盟中央銀行/國際貨幣基金會貸款/擔保希臘公債,延緩債務引爆時間,讓北歐國家的銀行得以脫身,最後再脅迫希臘低價拍賣國家企業與資源償債。之所以由國家出面概括承受,其實就是由納稅人買單。日本與美國政府公債飆高,和歐盟央銀大手筆買公債,都是將銀行損失轉嫁納稅人的行為,我們若只以高道德標準指責已經倒閉破產的債務人,而不追究當初放款的銀行,豈不更失之偏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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