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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處是自由正義與必要之惡的平衡點
2013/08/04 00:43:59瀏覽9725|回應52|推薦49

前 言:

也許是Marvin文筆太差,也許是文章中心理學與哲學的辯證太過艱澀,已超過廣大無知網民的智商所及,迫使Marvin補寫一段前言說明。本篇文章著重在陳毅勳中士的起訴求刑是否合理及其身心狀態有無變化:如果依據文章幾個實驗及例證,陳毅勳中士有可能變成媒體或網友口中的「殺人惡魔」,但時空背景及環境條件的不同,Marvin不認為這個假設成立。倘若陳毅勳中士真如實驗結果變成「殺人惡魔」,那也是國家社會要求陳毅勳中士擔負必要之惡的工作~~也就是禁閉室或監獄的工作~~因而造成其身心狀態的扭曲,如今出了差錯就立刻劃清界線稱其為「殺人惡魔」,這種「burn him」的行為就是另一種不負責任且過河拆橋的民粹。

 

 

本 文:

才打開Laptop想補寫一篇關於Le Tour de France巴黎賽段~~也就是最後收官戰~~的場內場外紀事,但看到網友們在部落格文章的留言內容,一股哭笑不得的無力感讓Marvin搖頭不已。當初對於洪姓下士命案的發生與調查過程有些個人想法,加上媒體炒作興風作浪與無知網民隨風起舞,讓身為John Le CarreLee Child及宮部美幸等間諜推理小說家的忠實讀者,兼CSILaw & Order忠實觀眾的Marvin,起心動念連寫5篇文章以記錄這個令人傷心的死亡案件與群魔亂舞的社會現象。Marvin不是警察更非檢察官,談不上任何專業辦案技巧,唯一能做的只有從新聞報導及各方發言中找尋任何合理與不合理之處,簡單來說就是Marvin5篇文章中一再提到的兩個字~~「動機」,一個強大到足以殺人的「動機」。

 

很不湊巧的,Marvin的看法與官方起訴書內容相近,於是在許多網友留言或facebook回應中,Marvin成了拍馬屁的「愛馬士」或是可惡至極的「國民黨走狗」。台灣什麼時候變成這樣子?任何事情都與政治傾向或藍綠惡鬥扯上關係?不相信蔡英文就代表Marvin一定要支持馬英九?這個社會不允許第三種選擇或看法?標榜多元文化卻不允許多元言論?Marvin不能當個什麼都看不順眼的憤青~~雖然不再年輕?牢騷發完之後,Marvin明白政治傾向或藍綠惡鬥並不是主要原因,教育程度的嚴重低落與公民意識的修養不足才是。有時候仔細想想,老共搞「網路實名制」也有說得過去的理由,看看台灣號稱不流血的民主奇蹟,人民只學到自由民主的皮毛卻忽略了自由民主的精隨,躲在網路後面不必具名也不用露臉,骨子裡最骯髒卑劣的個性在電腦鍵盤上顯露無遺。如果實名登記呢?如果開個Blog還要帶身分證去網路公司登記?這些歪瓜劣棗的極端言論會出現嗎?這些涉及毀謗的人身攻擊會出現嗎?可惜這在台灣是不可能實現的,況且在包山包海大政府與無為而治小政府之間,Marvin一向選擇後者。

 

相信不只是Marvin,台灣大多數人應該也會選擇更自由更民主的體制,但極端的自由民主或社會正義真是最佳選項嗎?以台灣民粹過度膨脹與民意無限擴張的結果來看,似乎又不是那麼一回事。所以維持社會秩序及制度運轉的必要之惡就有其存在之必要?應該惡到什麼程度?或是有多大的必要?才能讓國家在翹翹板的平衡點上繼續運行?而這個嚴肅的討論正好對應著洪姓下士命案,甚至更具體而微地顯現在禁閉室戒護士~~部分報導稱「管理士」~~陳毅勳中士身上。洪姓下士命案起訴18人中以陳毅勳中士的求刑最重,因為他是最接近命案發生時間點的關係人,但凌虐致死的罪名似乎太過沉重,畢竟陳毅勳中士並沒有針對或虐待洪姓下士一人,而國軍對於禁閉室戒護士的訓練有包括醫護課程嗎?戒護士的選任有要求醫護專長?或是禁閉室有配置醫官?如果以上皆非,陳毅勳中士又如何能「應注意而未注意」?一般人~~包括Marvin在內~~能憑肉眼判斷「嚴重中暑」或「橫紋肌溶解症」嗎?陳毅勳中士也不能。

 

到底是「操過頭」賠上一條人命?還是媒體輿論所冠上的「殺人惡魔」?在找不到強烈殺人動機及犯意連結的情況下,Marvin會傾向前者。但有少數網友在Marvin文章留言提到Stanford prison experiment,因而認定陳毅勳中士~~不論有心或無意~~已變成一個「殺人惡魔」,才敢當眾對洪姓下士痛下毒手。先來看看什麼是史丹佛監獄實驗Stanford prison experiment19718月,史丹佛大學心理學教授Philip Zimbardo在美國海軍實驗室的贊助下,進行一項關於人類心理與社會行為的實驗。研究人員透過報紙廣告徵求實驗對象,在70個自願者中挑選24位白種中產階級男性,確定沒有任何犯罪紀錄、身心健康或藥物成癮等問題,並承諾給予每天15美元的酬勞,接著依照身高體型平均分配成兩組~~受測者並不知道這一點~~再隨機選定一組為管理員另一組則是囚犯。扮演囚犯的受測者被告知回家等待,在特定期間的不特定時間點,當地警方突然衝進家門以持械搶劫的罪名將囚犯們逮捕後,立刻送到史丹佛大學心理學教學大樓地下室已改裝完成的臨時監獄中。

 

此時扮演監獄管理員的受測者已集合完畢,並配有研究單位提供的軍服、木製警棍及全反光墨鏡~~以避免眼神接觸,Zimbardo自己擔任所長,一位研究助理則扮演典獄長的角色。而囚犯們則換上既不合身又不舒服的囚服,並且每個囚犯還必須一腳扣上腳鐐,承受許多管理員在Zimbardo教授鼓勵之下所訂定的規矩。當然過程也不必Marvin多講,進行到第6天時已接近失控狀態,管理員與囚犯嚴重對立,毆打與反抗也接續發生,最後在Zimbardo教授的女友反對下,這項預計進行2週的實驗在第7天宣布終止。除了24名受測者之外,Zimbardo教授還陸續邀請50人暗中旁觀作為另一項旁支實驗,結果也只有Zimbardo教授的女友~~心理系畢業,後來嫁給Zimbardo教授~~1人提出道德質疑。進行這項實驗有著時代背景的必要性,當時美國國內反戰聲浪日益高漲,年輕人陸續拒絕軍隊徵召去越南送死,美國軍方對於違反兵役法而送進軍事監獄的年輕人,與管理監獄的美國大兵之間,會發生什麼無法預知的情況而感到不安,才會委託Zimbardo教授進行這項實驗。

 

不過Zimbardo教授的實驗許多核心論點來自於另一項有名的實驗,1961年耶魯大學心理學教授Stanley Milgram進行一項Obedience to authority figures實驗~~一般稱之為Milgram experiment。不知情的受測者被告知將擔任老師,對隔壁房間看不到的學生提出問題,如果答錯就予以電擊處罰,並依答錯次數逐漸升高電擊伏特。當受測者聽到隔壁房間傳來的尖叫聲,若有猶豫或反感而拒絕時,研究人員也會逐漸增加壓迫的語氣,要求受測者繼續進行實驗~~事實上根本沒有遭電擊的學生,只有研究人員依據受測者電擊大小而播放不同的尖叫錄音帶。這項Milgram experiment也有其背景,實驗開始的3個月前納粹戰犯Adolf Eichmann在耶路撒冷受審~~在萬湖會議中提出最終解決方案的負責人~~Milgram教授希望透過實驗瞭解德國人在納粹統治之下,是否真能拋下人性與良心,或是Adolf Eichmann身處希特勒統治集團之中不得已而為之。畢竟德國是現代心理學與哲學的重要發源地之一,而許多納粹高官~~甚至參與萬湖會議的核心人員~~戰前都是聲譽卓著的學者教授,其中的轉變與因果關係到底是什麼?

 

Marvin不是專家,只有透過部分書籍瞭解這兩項研究,也看過實驗過程的紀錄片~~說句實在話,儘管已瞭解實驗並不是真的,但Marvin還是看不下去,甚至有反胃的感覺。當然網友們不必這麼麻煩,2010年集合Adrien BrodyForest Whitaker兩大奧斯卡影帝的電影The Experiment~~Marvin不清楚台灣有沒有上演,所以不知道中文片名~~就是改編自Stanford prison experiment。導演透過「入獄前」演員們禮貌性的簡單交談,以及兩位男主角平淡而溫馨的個人愛情與生活,搭配明亮而繽紛的光線色彩,強烈對比「入獄後」的冷冽無色調,只有囚犯們的白色囚服與獄卒的黑色制服,襯托出勢不兩立的狀態而至爆發殺人事件。就在警鈴聲大作而研究人員趕到現場時,大樓四週的鐵捲門緩緩升起,陽光、草地及綠樹等繽紛色彩再次出現,所有人走到草地上席地而坐,先前的劇烈衝突早已消失無蹤。當作一個瞭解上述兩項實驗的教材,這部電影非常鮮活而寫實的呈現,比閱讀艱澀的文字資料有意思多了;而作為一部電影作品,Marvin必須說這是一部非常棒的電影,不論演技、運鏡及光線都是上乘之作~~值得一看。

 

不過還有一個更簡單的方法,就是把蒼蠅王Lord of the Flies拿出來再讀一遍:William Golding基於人性本惡的觀點,描述一群小孩因墜機而漂流到毫無社會倫理拘束的荒島上,在求生本能驅使下自行「建立」善惡對立的社會~~這也有個矛盾之處,孩子們並不知道自己是善還是惡,而Golding也沒有表明不擇手段求生就是惡~~激烈爭逐權力進而發動小孩子等級的戰爭,直至死亡的發生。最後英國海軍軍官的出現讓這些小孩又成了小孩,回復到成人社會中應有的自我角色定位,一種依存在成人社會之下的單純關係。Marvin還記得第一次看蒼蠅王是在初中時代,從M姊姊書架上一整排新潮文庫中翻了又翻,才找到三本Marvin比較看得懂的書:美麗新世界、金閣寺與蒼蠅王~~1969年版的新潮文庫好像沒有蒼蠅王,Marvin有些忘記了,或許是別的出版社吧~~但這輩子看了大概34遍,Marvin還不敢保證自己到底看懂了沒。不過連結洪姓下士命案、陳毅勳中士的求刑背景、兩項心理學實驗、電影The Experiment及小說蒼蠅王,似乎又可以看出一些端倪。

 

一個在父母家人及親戚朋友眼中的平常年輕人,真會因為角色扮演的變化而成為媒體輿論或無知網民口中的「殺人惡魔」?如果就上述結果來看,答案是肯定的,在工作角色與職務特性的要求下,有可能從自我身心武裝轉變成角色混淆錯誤認知,嚐到了權力的滋味~~如同實驗中的管理員與老師,或是小說中的孩子王~~而自我擴張以追逐更大的權力慾望。但今時今日的現實社會有一個非常大的差異點,兩項實驗及小說都有一個極端封閉的環境,內部燃燒無法外溢才會造成心態扭曲。目前台灣有這種環境嗎?軍隊目前也沒有百分之百的極端封閉環境,所有職業軍士官~~包括陳毅勳中士~~隨時隨地可以接觸外界所有訊息,也可休假回家與家人朋友相聚,心境的調適與轉換應該不會造成實驗中的情節。其次,兩項實驗或小說背景尚在民智未開或資訊不甚發達的時代,人民對於威權還是有一定的服從性,Stanford prison experiment50名旁觀者中只有1人提出質疑,而Milgram experiment更有超過60%的受測者在研究人員言語慫恿下繼續電擊學生。但台灣還有威權存在的可能嗎?軍隊中任何人放假回家就可以上網爆料,絲毫不受軍紀教條或部隊管理的約束,洪姓下士對於部隊長官愛理不理經常唱反調,同樣是網路新世代的陳毅勳中士,為什麼就會對長官「集體虐殺」命令言聽計從呢?

 

陳毅勳中士未按表操課有一定的執行職務誤失問題對於洪姓下士死亡也必須負擔過失致死的刑責,但虐待致死似乎有些牽強~~畢竟陳毅勳中士並沒有對洪姓下士一人單獨操課。但是按表操課、操過了頭與虐待之間的界線在哪裡?未按表操課與虐待的差別又在哪裡?一般監獄為了兼顧教化矯正與方便管理,對於法律解釋最大化而遊走灰色邊緣,在一般人眼中可能已經是虐待了~~禁閉室不也是一樣嗎?如同Marvin失焦的民粹喚不回實質的正義中所引用的文章軍隊不是戰鬥營:「軍隊是一個暴力的組合,存在的目的就是為了殺人,有戰爭時殺敵,沒有敵人可殺的時候,如何維持承平時代軍隊的尚武精神與紀律風紀,便成了管理者第一號的頭痛問題。所以它會默許某種程度的內部暴力存在,學長教訓學弟,老兵管教新兵,內部暴力變成抒發情緒的管道。內部暴力養成使用暴力的習慣,而不合理的管教與暴力,往往被用來養成『服從命令』的本能與『團隊精神』的默契。還有另一句冒天下之大不諱的話『民主原則並不適用於軍隊』,這也是一種弔詭的情形,軍隊的不民主保障了民主制度40萬擁槍武裝人員如果都能根據自己的自由意志行事,那會是一場大災難,而服從命令的紀律,也確保了文人政府能如臂使指地指揮國軍。

 

監獄內部的必要之惡,讓犯罪分子接受矯治而不會造反;軍隊管理的必要之惡,確保來自五湖四海的老百姓變身為作戰部隊;警察維持社會治安的必要之惡,讓人民活在監視器下喪失隱私權,換來安居樂業晚上睡得著覺;政府治理的必要之惡,被迫犧牲少數人的權益而達成多數人的共同利益。這些必要之惡在現代社會的各個場域,都與自由正義相互衝突,但在洪姓下士命案的發展過程中,何處才是自由正義與必要之惡的平衡點?Marvin不知道,但讓這個翹翹板開始傾斜而失去平衡,絕對不是合理而正確的伸張正義方式。自由主義思想大師Isaiah Berlin說過:「任何一個社會總有些價值是不能調和的,換句話說人們賴以生存的某些最終價值,不光在實踐上、原則上或概念上都是不可兼得的,或者說不可彼此結合,你不能把充分的自由跟充分的平等結合起來。」必要之惡的存在就是為了保障自由正義,翹翹板的平衡點絕不能被破壞,問題是總統府前面號稱20萬的白衫軍們,又有誰想過這個問題呢?

 

附上BBC製作關於Stanford prison experiment的專輯影片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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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marvinfann&aid=8075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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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
2013/09/13 14:39
真的希望作者不要被那些無知網民影響,也希望不會被打壓,能繼續發表中立、公正的言論!我們現在的社會真的被那些政治人物用"三人成虎"的論點搞的烏烟瘴氣!唉!(Leomay0118@yahoo.com.tw)

Leo
2013/09/13 14:37
真的希望作者不要被那些無知網民影響,也希望不會被打壓,能繼續發表中立、公正的言論!我們現在的社會真的被那些政治人物用"三人成虎"的論點搞的烏烟瘴氣!唉!(Leomay0118@yahoo.com.tw)

我愛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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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5 04:10

洪慈庸你弟死亡,我本來很同情...但不要一付全世界都虧欠你的臭臉.!!!已經搞掉2個國防部長.嗆三軍統帥應該對洪案負責..你到底想怎樣啊?? 98.5Kg洪仲丘活活操到死?花錢養肥豬!沒人打沒人踹,下士跟著二兵一起作體能,二兵作完沒事,下士卻中暑暴斃?這種事傳出去先被那些幹訓班老士官們笑死。當到快退伍,身材沒變結實,反而更痴肥?

from UDN


我愛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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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5 03:59

沒有證據就算一千萬人上街頭也沒用,司法是講求證據的,沒有證據憑空想像是沒用的,如果有人不相信軍檢的調查結果,正確之道是拿出證據給大家看讓軍檢啞口無言,然後去告軍檢漬職湮滅真相,而不是像現在曾參殺人想用群眾力量壓迫司法屈服。所以只講正義,講死者天王老子大! 只講訴求,真相.不合口罩姐想象的真相一律不是真相!陷入一心想報仇的迷思!


Timot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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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2 12:00
殺人無非仇殺財殺情殺,請問堅持18名涉案人是謀殺的認為洪案屬於哪一殺?證據在哪裡?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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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rry,漏了。
2013/08/10 14:22
版主說:
“另外Marvin回覆原文為"況且這篇文章也沒登上UDN電子報,你們不必浪費時間在這裡洗版了",是半開玩笑地勸您不必浪費時間,您卻硬要簡略再扭曲~~心態如何不證自明”

vs

我說:
“版主之前還說這篇文沒有上推薦,叫我別洗版。
看來你跟版主對到底有多少人看了頗為在乎,”


說真的,我實在看不懂你說的心態何指,
可是我懷疑你會明說。
我不太想再在這種沒有營養的事情上糾纏。
這種事如果版主認為是重點,就重點吧!
並列呈現讓大家各取所需!



倒是我認為真正重要的,
是軍隊不要再違法加害人權。
這條線是同時保護兩邊的,
保護了如同洪仲丘,陳毅勳等這種小兵、也保護高華柱,馬英九這種大官,
這樣才是正辦。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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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上次趕著出門,來不及好好回應。)
2013/08/10 11:42
2、

Marvin在文章內全部是寫"凌虐致死",而不是你所寫的"凌虐",因為正式起訴的罪名就是"凌虐致死"。兩者的差別就是您所提的"一人或是多人",陳毅勳未按表操課而其他悔過生活得好好的,那就只能說是"凌虐"~~因為其他人並沒有被"致死"。

Marvin在幾篇文章中重複提到:這些人都有罪,542旅的人觸犯妨害自由罪沒甚麼問題,而陳毅勳應該是"過失致死"而非"凌虐致死",基於這個判斷在衍申討論其心理狀態~~所以您後面幾段的指控就不值一提了

=>

你對於陳毅勳到底有沒有凌虐洪仲丘,似乎語焉不詳,避重就輕。

我前面說過,喝水是基本人權,不是任何人加以可以剝奪的。
即使是對於罪犯、對於戰俘,都不可以!!

你似乎一直強調:“有凌虐、有致死,可是沒有凌虐致死?”

陳毅勳對洪仲丘違法操課。
前陸軍總司令都出來公開說,禁閉室操課表視同命令,
不按表操課根本就是視同抗命!

戒護士違法以抗命的手段自行狠操禁閉生,還不給水喝,
結果高風險的洪仲丘果然第一個風險實現~~

死了!

以“凌虐”之手段致洪仲丘於“死(地)",我實在看不出來,
這樣沒有凌虐致死?

請問你,
你說:”陳毅勳未按表操課而其他悔過生活得好好的,那就只能說是"凌虐"~~因為其他人並沒有被"致死"。“

其他人沒有死,所以沒有凌虐致死,
那麼是否所有人皆全部死了,才符合你心中對”凌虐致死“的定義呢?

————————————————————
3、

米格倫實驗是要追究威權是否造成影響,但如果542旅及269旅沒有相互連結犯意,在陳毅勳身上也無法證明此實驗。但Marvin所討論陳毅勳心理狀況的主要基礎還是史丹佛實驗,而且不論威權存在與否,史丹佛實驗的結果都有可能出現。

=》

連國防部長高華柱(當時尚具備國防部長身份)都不認為542旅及269旅沒有相互連結犯意,
為什麼你會認為,你有管道比高華柱更知道洪仲丘案的實際內情呢?
這件事存疑吧?

至於這段裡其他的話,我沒有異見。

至於陳毅勳的心裡狀態一節!
事實上,我心裡高度懷疑,陳毅勳在凌虐洪仲丘的時候,心裡可能有接近”逆我者亡“的土皇帝的自覺,
否則你告訴我,他自行發明”剝皮八式“的動機為何?

你有其他合理的解釋嗎?

————————————————————
4、

至於"國家不可以超過法律的底限",Marvin對此沒有任何意見,如果您有看過Marvin以前的文章,就可以知道Marvin的立場。但就此案而言,法律的底限在哪裡?被告的無罪推定呢?被告的法律人權呢?

=》

被告的無罪推定、法律人權。
沒有錯,媒體確有侵犯被告的人權之虞。我在你的部落格裡一開始留言就說我也不認同媒體的所有做法。
不過你不要搞錯了,在軍檢自失立場的前提下,其公正性與正當性已經不再受國民所信賴,

那些未退伍、已退伍的人沒有透過媒體爆料,很多事將永沉大海,這個你敢否認嗎?

你什麼時候看過一般檢察官做事有像軍檢這麼”奇妙“的?

——————————————————
5、

如果您認為軍事管理不能超過民主原則,那麼要多民主呢?如果真的打仗時,阿兵哥認為上前線太危險而拒絕,這算民主還是抗命呢?嘴巴說說很簡單~~既不用驗證以不必負責~~誰都做得到!

=》

要多民主?按表操課,這樣很難嗎?
何苦要要求這些基層一定要抗命呢?
這樣做是在保護這些人,還是在還這些人呢?
按表操課,出了問題,責任至少一定比較輕,甚至沒有責任;
抗命不按表操課,就像洪仲丘這樣,他們抗命在先,還有立場為自己辯駁嗎?

不管是戰時還是平時,軍法並未被廢除,軍人違法還是適用軍法!
只是在平時由一般司法審判,這樣對被告人權保障沒有比較有利嗎?
軍隊不是有很多教戰守則嗎?

國家不要逾越這條線,按表操課,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出了事至少還有依法行政。

捨此不為,卻老是想要自己變花樣的心態又是什麼呢?

難道不是拿石頭砸自己的腳嗎?





愛他,就不要害他違法!!!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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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等我,我要先去過節了,有空再繼續回覆後面的。
2013/08/08 18:00
1,首先軍審法通過後將洪姓下士命案轉移,已經違反"不溯既往"的基本原則,其次進入法院審理後,除非出現足以全面推翻既有基礎的新事證,否則法院自行調查的機會不大,不利於被告的小差異也不太會追究。

=》

版主看起來對法律原則的概念一知半解。
不溯既往是罪刑法定主義的帝王條款,但是規範的是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至於軍審法是訴訟法、程序法,不是實體法。程序法根本就沒有這種問題。

至於後續的法律、社會及政治效應,
我們都不是洪家當事人,我勸版主不用急,等著看就是了。

————————————————————————
2,Marvin在文章內全部是寫"凌虐致死",而不是你所寫的"凌虐",因為正式起訴的罪名就是"凌虐致死"。兩者的差別就是您所提的"一人或是多人",陳毅勳未按表操課而其他悔過生活得好好的,那就只能說是"凌虐"~~因為其他人並沒有被"致死"。

=》

洪仲丘的死亡原因是”他殺“,就是有很多人要凌駕驗屍的法醫硬說成意外。

雖然白衫軍有聲音說他是虐殺,我之前一再提醒版主,
就算大家都穿了白衣服在當時出現在凱道,
但是不是每一個人的想法都是一樣的。
有的人是為了追求所謂的”真相“、有的人是為了”未來的改革“、、。

依我看法,
陳毅勳是基於對眾人凌虐之故意,意外造成洪仲丘死亡之結果,
理應求處業務過失致死罪。

至於虐殺,只是庶民語言,不是法律用語,
虐殺情狀只是法官在具體量刑的參考而已。

我看是沒救了
2013/08/08 12:05

中華民國賦予了台灣的民主

台灣人濫用民主把中華民國搞殘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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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如此,我還是把之前說的總結,簡單提一下吧!
2013/08/07 21:38
Marvin前文,

著重在陳毅勳中士的起訴求刑是否合理及其身心狀態有無變化:
、、、、、、、
這種「burn him」的行為就是另一種不負責任且過河拆橋的民粹。

——————————————————————
第一點,針對陳毅勳求刑是否合理的部分。

因為軍檢的偵查隨後遭受到很多質疑有新事證,而軍檢在起訴後也仍然持續調查中,顯示軍檢本身亦絕不認為他們的偵查已經完畢;再加上現在軍審法三讀通過,洪仲丘死亡乙案將由一般司法接續審理,故求刑是否合理,在事證仍未明的前提之下,現階段欲評論相應於行為的求刑是否合理,其實是有如瞎子摸象、失之武斷!

不過,假設不再有新事證,而僅依據現有之資料判斷,
針對陳毅勳是否是業務過失致死,抑或凌虐致死命題。
Marvin的論據是因為這些禁閉生一起受操練,所以不涉凌虐。

此言差矣!

違背法令基於保護禁閉生生命及身體安全之規定,以強於一般人能忍受之動作,
並拒絕其喝水之需要,此與洪仲丘其後之中暑有絕對的因果關係。
到了洪仲丘倒地不起,一干對洪仲丘負有保護照顧義務的戒護士與第一時間不聞不問,
喪失了第一時間洪仲丘可以活命之機會。
如此諸多作為,難謂無凌虐只事實。

此軍檢署之起訴書亦持相同之見解在案。

凌虐的意思並非看凌虐行為是對一人為之還是對多人為之,
體罰一人是體罰,體罰多人,不是體罰?
此謬誤昭然可見矣!

————————————————————
至於第二點,Marvin認為Milgram之實驗在今日之台灣因為時空及環境相異而不適用。

此點亦有極大爭議。Milgram實驗有名之處的其中一個原因,在於該實驗後經多次再現,甚至數十年後重做,結果皆極相似。那麼要說該實驗在今日之台灣不成立,恐亦與一般科學原則不甚相符。樓下小治有所意見,我在樓下並陳,就請各位自行斟酌小治對版主的解讀對,還是我對版主的解讀對。

————————————————————
而第三點,Marvin認為即使陳毅勳中士真如實驗結果變成「殺人惡魔」,那也是國家社會要求陳毅勳中士擔負必要之惡的工作~~也就是禁閉室或監獄的工作~~因而造成其身心狀態的扭曲。

看來Marvin亦不否認陳毅勳有成為「殺人惡魔」之可能,
可是認為1,這個“惡”是國家社會要求的;2,這個惡是“必要”的。

然而依據國家法律,並未要求戒護士做超過操課表之操練,亦未授予戒護士可以拒絕戒護生喝水的權利,而此權利乃身為一個人的基本人權,就算對於戰俘皆不應悍然拒絕!!

非但如此,陳毅勳不僅不該為(違法加工操練禁閉生)而為,
甚至亦該為而不為(消極不履行對禁閉生的照護義務)。
要說陳毅勳的行為是國家社會要求,顯與事實不符!

————————————————————————
第四點,
Marvin主張,如今出了差錯就立刻劃清界線稱其為「殺人惡魔」,這種「burn him」的行為就是另一種不負責任且過河拆橋的民粹。

此言亦甚有疑議。
在此暫不討論什麼自由意志等哲學問題。國家的法律之彰顯,是社會運作的最後底線。
Marvin的主張認為如果陳毅勳真的成為殺人惡魔,國家社會也不該劃清界限。
如果國家社會教育陳毅勳可以違背國家的意思表示,自行發明什麼法律外之私刑、教育陳毅勳這種“惡”是“必要的”,那麼的確不應該劃清界限,
但是事實是否如此呢?

————————————————————————
第五點,版主說,在洪姓下士命案的發展過程中,何處才是自由正義與必要之惡的平衡點?
Marvin不知道,但讓這個翹翹板開始傾斜而失去平衡,絕對不是合理而正確的伸張正義方式。

法律的底線,即為必要之惡的底線!
國家不得超越法律的界限,這是公民意識的基本ABC!!

————————————————————————
第六點,版主又說『民主原則並不適用於軍隊』,這也是一種弔詭的情形,軍隊的不民主保障了民主制度。

軍隊亦是國家行政權的一環,當然必須受到憲法民主原則的規範,沒有違憲法外豁免的餘地。
而諸多民主國家,例如日本、瑞士,民主也不是靠軍隊在支撐的。
————————————————————————
第七點,版主宣稱吾人樓下之回應片斷。Marvin之內文據Microsoft Word統計為5488字,而我們在文章後面所能回應之字數僅為兩千字以內,為了段落完整不會攔腰截斷,實際上一則留言數字遠低於此。
所以若Marvin欲以此相責,此實屬聯網不合理的字數限制所致。
否則請Marvin文章限縮在2000字以內,此合理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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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人身攻擊的部分,我懶得再提了,有興趣的人再自己看。
馬文凡(marvinfann) 於 2013-08-08 00:22 回覆:

~~也算是不離不棄啦!不過這次有些進步~~稍微有條理了

 

首先軍審法通過後將洪姓下士命案轉移,已經違反"不溯既往"的基本原則,其次進入法院審理後,除非出現足以全面推翻既有基礎的新事證,否則法院自行調查的機會不大,不利於被告的小差異也不太會追究。

 

Marvin在文章內全部是寫"凌虐致死",而不是你所寫的"凌虐",因為正式起訴的罪名就是"凌虐致死"。兩者的差別就是您所提的"一人或是多人",陳毅勳未按表操課而其他悔過生活得好好的,那就只能說是"凌虐"~~因為其他人並沒有被"致死"

 

米格倫實驗是要追究威權是否造成影響,但如果542旅及269旅沒有相互連結犯意,在陳毅勳身上也無法證明此實驗。但Marvin所討論陳毅勳心理狀況的主要基礎還是史丹佛實驗,而且不論威權存在與否,史丹佛實驗的結果都有可能出現。

 

Marvin在幾篇文章中重複提到:這些人都有罪,542旅的人觸犯妨害自由罪沒甚麼問題,而陳毅勳應該是"過失致死"而非"凌虐致死",基於這個判斷在衍申討論其心理狀態~~所以您後面幾段的指控就不值一提了

 

至於"國家不可以超過法律的底限"Marvin對此沒有任何意見,如果您有看過Marvin以前的文章,就可以知道Marvin的立場。但就此案而言,法律的底限在哪裡?被告的無罪推定呢?被告的法律人權呢?

 

如果您認為軍事管理不能超過民主原則,那麼要多民主呢?如果真的打仗時,阿兵哥認為上前線太危險而拒絕,這算民主還是抗命呢?嘴巴說說很簡單~~既不用驗證以不必負責~~誰都做得到!

 

另外Marvin回覆原文為"況且這篇文章也沒登上UDN電子報,你們不必浪費時間在這裡洗版了",是半開玩笑地勸您不必浪費時間,您卻硬要簡略再扭曲~~心態如何不證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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