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5/12/05 16:56:34瀏覽2184|回應9|推薦32 | |
時間有限,只把在facebook上的發言轉貼過來,表達並記錄Marvin的一點看法。 前晚很不自量力的做了一件蠢事,把頂新案的判決書看了一遍,但畢竟不是唸法律的,296頁詰屈聱牙的艱澀用語讓Marvin瞌睡連連,所以後半100多頁只好跳著看完。說不上融會貫通,至少大概搞懂了判決無罪的原因,在這「滅頂」洗版風潮褪去的時候,說幾句Marvin想說的話。 首先Marvin對於「精煉大便」的以訛傳訛很有意見,這種歪理之所以會廣泛流傳,只是彰顯了無知大眾的智識下限。食安法第3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如果找不到以大便作為食物的人,精煉大便當作食物販賣就是違反了食安法。不過話又說回來,即便依據白烏鴉理論真找出吃大便的人,沒技術沒市場沒利基的蠢事又有誰願意做呢?所以這種抬槓根本就是個悖論! 回到頂新案本身,判決書第6頁就已經明講了,審理範圍是魏應充與楊振益(越南大幸福的老闆)等人是否涉及不實登載與詐欺~~也就是從大幸福進口的是不是飼料油。至於頂新有沒有在台灣摻過期油,大幸福廠房合法或清潔與否,基於不告不理原則都不在本案的審理範圍內。 從結果來看,雖然越南官方證明大幸福並非食品廠,但原料油不是食品~~畢竟原料油不能吃也沒人吃~~檢方也沒有證據顯示頂新販售的食用油是由原料油加工製成飼料油再精煉製成,而且其中可能還有搞錯進口報關實務用詞的烏龍。至於檢驗用快篩法或層析法,就看官方規定而決定法庭上的證據力~~但衛福部食藥署是認定較嚴謹的層析法,而非檢察官在現場取證時用的快篩法。 要說其中犯了錯誤的,Marvin會認為是檢察官,或見獵心喜或好大喜功或便宜行事或以為民氣可用,短短時間自以為證據充分就提起公訴,才會在審理期間發現情況不對頻頻提出補充意見書。雖然檢察官的辯解是越南官方後來才同意司法協助,但在起訴後的審理期間才作起訴前的刑事偵查,本來就會有問題。 況且檢察官把赴越南辦案的內容當作審理證據,就會讓辯方律師喪失第一時間在法庭上當面詰問的權利,也有不公平的問題。最重要的,檢察官在越南審訊大幸福老闆楊振益的越南籍妻子呂氏幸,到底是視為證人還是嫌疑人?畢竟在越南政府的工商登記資料中,大幸福的負責人是呂氏幸。有沒有當場告知其法律權益?因為檢察官提出的資料中沒有告知其拒絕作證的權利也沒有律師在場!而且台灣的檢察官在越南並沒有公權力,那麼審訊現場的「越南檢察院人員」是不是越南的檢察官?顯然不是! 咱們台灣人老愛喊程序正義、司法人權或無罪推定一堆大部分台灣人根本搞不懂的漂亮口號,但實際上呢?除了攻擊法官就是高喊「精煉大便」合法論,誰還記得程序正義?誰還記得無罪推定?OJ有沒有殺妻?答案顯而易見但因警方辦案瑕疵而刑事判決無罪!蘇建和三人有沒有犯案?或多或少有人參與但因警方刑求逼供,加上汐止幾次淹大水把汐止分局的卷證都沖走了,證據不足的情況下當然宣判無罪!如今頂新企業大搞財務槓桿賺錢不道德,政府就可以不顧程序正義胡亂辦案隨便判刑嗎?李師科搶案冤死了王迎先,台中女童命案冤死了江國慶誣賴了許榮洲,但只因民粹高漲就可以犧牲魏應充的司法人權,可以這樣嗎? 民粹只能反映出社會智識最大公約數的不斷下降,並不能當作法庭宣判的唯一準繩,洪仲丘案二審宣判,被輿論形容成殺人魔的范佐憲只是公務員濫用職權私刑監禁判刑兩年多,其他被告沒有一個超過3年~~大部分都是幾個月易科罰金的輕罪!facebook上不是洗版痛罵集體虐殺嗎?電視名嘴不是言之鑿鑿犯意連結嗎?有誰回過頭來檢視當時瘋了一樣的無稽言論? 從頂新案與大統案看來,問題出在法律的訂立而非法律的行使~~也就是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所以鬥臭法官吊死法官也解決不了問題。畢竟台灣是大陸法系以法律條文作為審判依據,不容許法官本身有太多的延伸解釋,更不允許法官造法。說來好笑,台灣人一向認定法官都是恐龍法匠不食人間煙火,卻又希望法官符合社會觀感擴大解釋~~要恐龍去殺恐龍,這不是自相矛盾嗎? |
|
(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