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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到底保護了什麼鬼?
2008/08/07 02:13:48瀏覽2875|回應1|推薦9



看到圖片右下角那個『b』嗎?
代表這張圖片取自於博客來網路書局

  昨天晚上我把這本書看完,看完之後有很多感觸;本文的例子都是取自於這本書。

  著作權法是一部令人又愛又恨的法案。
  原先的想法的確很良善,為了保護作者的創作物不被人盜用或是張冠李戴;但是發展至今,著作權法保護的已經不再是作者,而是『著作權人』。

  著作權人可以是作者本身;當我這篇文章寫完,按下『確定發表』的按鈕之後,我的這篇文章就受到著作權法的保障,當有人逐字抄襲,或是把我的文章當成他的文章的時候,我有權利控告那個人侵權。
  但是當著作權人不再是作者本身,而是類似於出版社之類的『法人』的話,那麼著作權法的保障就變得很荒誕無稽。
  不用說別的,最好的例子就是米老鼠。原作者早就已經剩下一副枯骨了,但是米老鼠的著作權依舊屬於迪士尼,而且迪士尼每年都會想盡辦法去延長保護期限。
  在美國,著作權保障期限,從原本的十四年,延長到了九十五年,也就是說,當原作者已經死了,著作權依舊繼續保障著『著作權人』的權利,使得被保障的作品幾乎永遠不會進入公共領域。
  想想看,九十五年以前,有個人寫了一本小說,在這九十五年當中,如果想要用這本小說當中的某個橋段,或是改編成電視劇、歌劇等等其他類型藝術,甚至用這本小說引申出來的另一篇新的小說,都得找到這本小說的『著作權人』,得到他的授權之後才行。
  請問一下,有誰能活九十五年?

  小說還比較容易一點,可以從出版社找到作者,如果作者掛了,還可以找到繼承作者著作權的後代(是的,著作權是世襲的)。
  但是,如果說是電影呢?
  你要取得的授權除了電影公司、導演、演員、編劇以外,還有一大堆不知道怎麼會蹦出來,也不知道什麼時候會蹦出來的『著作權人』,拿著律師信要你賠償。
  台灣或許還沒那麼誇張(誰看國片啊?),在美國就是會發生這種事情。

  有沒有想過,一個四秒鐘『辛普森家庭』的片段,價值多少?
  答案是:一萬塊美金。
  沒有人知道這個價值到底是怎麼定下來的,但這四秒鐘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片段就是這麼值錢。
  在美國從唱片行偷走一張CD被抓到,大約要罰一千多塊美金;在網路上下在一首歌被抓到,請問要罰多少?
  答案是一百萬美金。
  天知道這種鳥價格到底是誰定的?

  這樣的懲罰到底是怎麼定下來的?沒有人知道,但是律師和業者就是可以開出這樣的天價。
  但是當付出和解金的時候,作者本身實質受惠多少?沒有人知道。因為作者可能已經死了,受惠的卻是作者的後代。

  最麻煩的還在後頭。
  『勞萊與哈台』這部美國電視劇,在著作權的保障之下,如果必須要數位化,順便修改一些因為軟片損毀所造成的雜訊,必須要取得『所有』的授權。
  但是這些著作權人,要不就是死了,要不就是失蹤了,連渣都不剩了,也沒有一個清單或是機構可以查詢。但是當年的軟片並不能永久保存,軟片會隨著時間而消失。
  只是為了要數位化和修正雜訊,就必須要花這麼多資源,請問一下,著作權到底保障了些什麼鬼?
  
  我並不是反對著作權,而是必須有個合理的範圍。
  如果我是莎翁在世,十年前我寫的小說,對於十年後的我一點用處都沒有,我為何不把我的小說放到公共領域去,免費的讓大家自由應用?
  對,我可以藉此收取版稅,可是如果我只靠舊小說的版稅就可以過活,那我何必繼續創作?
  如果我可以藉由控告修改、二次創作就可以取得高額的賠償金,那我又何必繼續創作?
  我的創作如果被保障的期限是永遠,那麼就永遠沒有人能拿我的小說來改編,那麼,誰還願意創作?文化又如何繼續向前邁進?
  
  著作權的詭譎就在這邊,著作權已經不再是保障著作權人的法律,著作權已經逐漸扼殺我們下一代創作的慾望。
  尤其是當著作權保障的不是『自然人』而是『法人』的時候,著作權就變得更加荒誕可笑。

  上面的例子大多都是美國的例子,在台灣也發生了一件很荒謬的事情。
  一個十二歲的小女孩,把某個她所喜歡的動畫,從YouTube片連結貼到她的部落格,小女孩就收到律師的恫嚇信,嚇得小女孩再也不看那部動畫。
  而廠商卻擺出高姿態說明明是小女孩沒教好,家長還找媒體渲染。
  台灣還曾經發生CD-Por2惡搞短片被禁止製作,香港小叮噹同好網站被迫關站的事情;這種荒謬到極點的事情,真的令人無法想像。
  這三個案子都有同樣的特徵:合理使用的範圍到底在哪裡?真正侵權的人又在哪裡?
  的確,那個十二歲小女孩的確有侵權的嫌疑;但是真正侵權的人並不是她,她只是轉貼嵌入的連結,她有不受到恐懼的權利。
  CD-pro2擷取了『無間道』和『大隻佬』的電影片段,混搭重製出一部惡搞影片,但是作者卻收到了律師恫嚇信,使得作者不得不停止製作出那麼有意思的影片。而香港小叮噹同好網站被迫關站的原因和CD-Pro2的原因一樣。
  律師群完全忽視了『合理使用』的範圍,而刻意放大盜版、侵權的部份,請問,這樣的著作權,到底有何正義可言?

  現在的著作權法的問題在於:
  1. 過於擴大使用的範圍,完全忽視『合理使用』的部份
  2. 懲罰過於嚴苛,完全一面倒向商業的一方。
  3. 保護期限過長,使得創作物永遠無法進入公共領域
  4. 過長的保護期限,不但扼殺二次創作的創意,同時也使得作者本身懶於創作
  5. 著作權人沒有一個管理機構,使得取得授權過於困難
  6. 使得未來的創作者動輒得咎,一不小心就變成了竊取著作權的賊。
  『誰綁架了文化創意?:如何找回我們的「自由文化」』一書的作者Lawrence Lessig 提出了一個很有意思的作法。
  著作權採取登記制,而不是『自然產生』,由某個機構統轄管理;保障期限以十四年為一個週期,如果希望繼續受到保障,必須再度登記。
  這樣一來,可以很輕鬆的取得授權,不需要耗費過大的人力與物資。
  或者,使用『創用授權』,你可以在合理的範圍使用任何一種創作品。

  著作權的確很重要,而著作權法的確保障了創作者免於被盜版、盜用的恐懼;但是著作權不能扼殺後來的創作者的創意,要不就是失去文化,要不就是動輒得咎,使得我們的子孫一不小心就變成賊。

  最後,如果想跟我辯論的『著作權鬥士』們請先思考一下,或是好好的,仔細的把『誰綁架了文化創意?:如何找回我們的「自由文化」』這本書看一遍。
  想想看,著作權,是不是到了必須重新審視的時候?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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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markscat&aid=211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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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跡(小慕)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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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作
2008/08/12 21:44

創作之價值

或許在於流傳,不在獨有.


佩玉經磨始蘊量
樺樹常立未曲芽
markscat(markscat) 於 2008-08-12 23:56 回覆:
  說得好^^

  不過,我認為適當的保護,可以促進創作的意願;但是過度的保護,只會扼殺創作的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