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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4 10:42:26瀏覽776|回應0|推薦1 | |
請不要問我還會不會待續,看完就對了。沒耐性的話,請按滑鼠右鍵,然後移到『上一頁』的選項,或是直接關掉瀏覽器也可以。 創作者,出了名的就不用管了,因為出版社會把他們保護的好好的、養得肥肥得。 那麼,像我這種業餘的呢? 如果沒有網路,沒有部落格這種東西的話,業餘作者的作品根本沒有能夠見光的一天。 就像我以前用手寫小說一樣,只有我和看過我小說的人才看的到。 我沒有投過稿嗎?不只我,所有的業餘作家都投過稿,但結果都一樣,因為不符合所謂的『市場需求』而被打回票。 那,『市場需求』又是什麼?真的有做過調查嗎? 我認為--我個人認為--沒有。 沒有任何數據,也沒有任何理由,可以證明藝人帶個牙套出了書就可以賣。 /吐口水 題外話,雖然我沒有戴過牙套,也不認為我有那個必要去矯正我那個和陳為民一樣的咬合不正的牙齒;但是我姊姊是牙醫,我的姊夫也是牙醫,我知道帶牙套很醜,也很痛,沒有好好刷牙的話,很容易滋生細菌。 --但也沒有那個必要寫成一本書…… 出版社和著作權法,無法保護『創作人』本身,但並不表示『著作權法』就不應該存在。 因為抄襲,是創作人們最無法接受一向罪行,那樣的罪行,就好像捅了創作人好幾刀一樣痛苦。 我曾經說過:真正的創作人不會在意自己的作品被人抄襲,也不會因為自己的作品被人抄襲而停止創作。因為『創作』是創作者的生命,是自己存在的意義,所以我們不會停止創作。 而抄襲者不能被稱的上是『創作人』,因為他們是一群不願意努力,只想得到其中的利益的利益份子。 知道我有多討厭出版社吧?我也同樣討厭抄襲者。 但話說回來了,現在有個藝術創作方式叫做『混搭』,就是把一堆作者的創作品全部混在一起,變成了另外一個作品。 最簡單的例子就是很久以前在網路上很流行的『CD Pro2』影片;混搭了『無間道』和『大隻佬和尚』這兩部片子,後來還加上了台灣霹靂火的片段。 是個很有意思的混搭作品。 只有用影片,但聲音卻是作者本身自己配音,劇情也全部改寫,這樣……能不能算是剽竊呢?還是說這是合理使用呢? 現行的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範圍非常小。 做個比喻吧,如果整個蘋果都是著作權的範圍,而『合理使用範圍』只有果皮那一部分而已。 現行的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範圍非常小,小到幾乎可以說沒有,而且太過強硬,限制了文化的交流。 這樣還不算糟,最糟的就是,因為合理使用的範圍太小了,小到幾乎沒有任何合理使用範圍,導致我們很容易一不小心就踏到了地雷。 簡單的來說,我們隨時隨地都會違反著作權法,一不小心就變成了小偷。 和我有同樣想法的人,開始了『創用CC』(正在寫這篇的時候,連結死掉了,晚一點看看會不會好一點)的方式。 詳細的說明,可以問問Google大神。不過簡單的來說,就是放大了合理使用的範圍,讓我們不至於一不小心就變成了小偷。 雖然我不是很瞭解,但我也是有經過詳細的瞭解,才會覺得創用CC值得被推廣。 為什麼會扯到這邊呢…… 呃……這篇有點長……這個…… 抱歉,再等等吧! 不過,我保證下一篇就是完結篇了^^a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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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媒體出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