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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訴訟(三)延誤就醫與過失
2013/09/21 23:25:37瀏覽1657|回應0|推薦0

醫療訴訟(三)延誤就醫與過失

推薦律師說法

【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據報載,大學生林00車禍不治,家屬認為醫院及兩名醫師延誤救治,提告求償;雖然刑事處分不起訴,民事一審也根據醫審會六度鑑定無過失為由判醫院不用賠,但二審認為醫師應檢查傷患全身,改判醫院及醫師賠償二百多萬元。

醫師本應注意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又於醫院、診所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醫院對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療法第60條第1項、第73條第1項、第81條 、第8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外,就接受醫療之病人而言, 能否明確得知其所罹患疾病之情狀及病灶所在,當為其求醫過程中最為迫切需要知悉之訊息,並為與病人具有配偶及親子關係者所嚴重關切之事項。醫師之主要義務不僅在於正確診斷出病人之病灶所在,以採行及時、有效及適當之治療方法,更在使病人有充分知悉其病灶所在之資訊,而使病人能在有充分之資訊及受告知之說明情形下,正確且完整地行使其接受或不接受治療之決定權,此即所謂病人之自主權及受告知後同意權之真實意義所在。若醫師未能善盡其注意義務,以正確診察並告知病人之病灶所在,致延誤病人知悉其真實之病情,縱該病症並無所謂治療之黃金時期,但就能及時知悉與未能及時知悉所產生精神心理層面之影響,仍難謂無受有損害,此從病人之自主權及告知後同意權因此而無法完整行使之角度觀之,更為明顯。又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可見對於病人病情,醫師確有告知(說明)義務。再按醫療行為屬於契約關係,契約義務有主要義務與附隨義務。醫院、醫師應負如下義務有:(1)須提供符合當時醫療水準服務之義務、(2)正確判讀檢驗報告之義務、(3) 有作病理切片以確定病因之必要時,應作病理切片檢查或告知應作檢查之義務、(4)不侵害病患之注意義務、(5)完善治療符合債務本旨之義務、(6)促使達醫療目的之義務、(7)正確告知檢查結果之義務、(8)告知手術風險之義務、(9)合乎醫療常規之義務。顯見醫療契約義務不僅需符「醫療常規」之義務 ,尚需符其他之義務,尤以「正確告知檢查結果之義務」,俾供選擇醫療方式。而醫師亦應於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資料來源:https://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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