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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家暴不聞問,子女聲請從母姓,法院判准
2014/11/10 22:49:14瀏覽148|回應0|推薦0

父家暴不聞問,子女聲請從母姓,法院判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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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載,蔡姓女高中生難忘幼年時被父親家暴,父母離婚後,生父多年來沒關心過她,只透過人給過一次壓歲錢,母親代她聲請改從母姓,她作證說「除了家暴,對生父幾乎沒印象」,法官裁准她改母姓。

按民法第1059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本件法院判准子女改姓,主要法源依據是民法第1059條規定,應屬有理。但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其中最特別的是,當認領時子女姓氏與單獨監護之父母不同時,則可以聲請改姓,此點乃是常被遺漏的適用要件。

資料來源:http://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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