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假債權設定抵押,法院判准塗銷
2014/10/21 22:45:27瀏覽5613|回應0|推薦0

假債權設定抵押,法院判准塗銷

推薦律師說法

【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載,張姓老婦人購屋原先借名登記於許姓丈夫名下,後來許姓丈夫去世後,改登記在兒子名下,後來打算取回,兒子擔心篤信佛教的母親會捐出房產,便與許姓姑姑虛偽設定抵押債權一千萬元後辦理過戶;後來許姓姑姑竟「假戲真做」要姪子還錢,還聲請拍賣房子。經張婦提告,地院判決債權不存在,塗銷抵押權。

按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如被告主張其法律關係存在時,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70號判例參照)。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之成立以主債權存在為前提,若主債權不存在,抵押權亦不成立;而金錢借貸契約,屬要物契約,應由貸與人就交付金錢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3546號判例要旨參照)。故抵押人對抵押權人提起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之訴,並提出抵押權所擔保之主債權不存在之主張,揆諸前揭說明及判例要旨所示,自應由抵押權人就主債權存在之積極事實,負舉證責任,而非強求原告就非屬其支配、舉證範圍之待證事項,即債權不存在之事實,加以舉證。

本件判決認為如果許姓丈夫生前積欠許姓姑姑債務,被告自應查封求償,焉有可能仍由原告、許姓姪子就許姓丈夫所留上開遺產(包括系爭房地)辦理繼承登記?且如果許姓姪子有意承擔其父親對許姓姑姑之債務,衡之常情,自應於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時,即設定抵押權予姑姑,焉有可能於其父親過世2年後,於移轉登記為原告前20日前,始設定高額抵押權予姑姑?據此,姑姑抗辯姪子同意負擔其父親債務云云,顯與事實不符。本件姑姑所提相關證據並不足以獲得法院心證而認為有借款債權及抵押權。

資料來源:https://fatong.tw/


如果您滿意本所服務,⑴請登入google帳戶,⑵點選進入頁面,⑶點選google地圖左側面板末行的"撰寫評論",就能跳出"發表好評"頁面,⑷請點選您心目中評價本所的"星星數",再填入您的"心得感想"後,就能按"發佈好評",謝謝。

法通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桂林街102巷42號1樓

法通法律事務所台南所地址:台南市安平區郡平路458號1樓

( 在地生活高屏 )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lutong01&aid=18357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