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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街搭訕邀女上床,屬公然侮辱
2014/10/05 15:20:51瀏覽117|回應0|推薦0

當街搭訕邀女上床,屬公然侮辱

推薦律師說法

【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載,陳姓男子凌晨搭訕獨行女子未獲理會,當街大喊「要不要打砲」?女子認為受辱,報警逮捕他,並拒絕和解,希望給對方一個教訓,以免還有婦人受害。檢方認為陳的行為足以貶損她名譽,依公然侮辱罪嫌起訴,新北地院判陳罰金九千元。

按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可處二年以下徒刑,是以身體接觸為前提。故本件並無性騷擾防治法之適用。

至於公然侮辱罪,則是以言語方式足生公眾以為受侮辱之人名譽有所減損為要件,而本件當街對受害女子大聲詢問是否要打炮,顯讓其他人士聽聞後覺得該女子是性開放的人,造成名譽上損失,故法院認為這句話已構成公然侮辱,顯屬正確。

資料來源:https://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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