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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告母侵占遺產,因認領無效而得再審
2014/09/26 10:13:08瀏覽303|回應0|推薦0

兒子告母侵占遺產,因認領無效而得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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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載,大陸籍梅婦十年前嫁來台灣,五年前丈夫賈性老兵過世隔天,一名自稱是賈養子的詹姓男子現身,表示他才是房子的繼承者,把梅婦趕出家門,並將大門上鎖、斷水斷電,她變賣洗衣機等遺產,詹姓男子告她侵占,判拘役廿天、緩刑兩年定讞,梅婦改打民事官司,高院認定賈認領詹的行為無效,兩人無血緣關係,且詹拒驗DNA,無遺產繼承權,梅婦聲請刑事再審獲准,基隆地院昨開庭,是近五年的首宗再審案。。

按,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又認領無效之訴權不因時效或除斥期間而消滅,且由第三人提起認領無效之訴者,如認領當事人之一方死亡時,僅以其他一方為被告即為已足(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當事人對於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有無真實之血緣關係存在,如生爭執,自不能僅因一方當事人不配合為血緣鑑定,即使他方受不利之判決。又當事人一造聲明為血緣鑑定,如就其主張之事實已為相當之證明,法院因認其聲明為正當,而命為血緣鑑定時,他造縱不負舉證責任,亦有協力之義務,倘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法院自得以之為全辯論意旨之一部分,於斟酌其他相關事證後,為該他造不利之判斷(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34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高院100年度家上字第153號判決點出:「認領≠收養」,所謂認領是要有血緣為前提,收養不用有血緣關係,本件梅婦民事案件是因為該詹性男子並非賈姓老兵親生,因此高院才可以認定詹姓男子為非子女關係而無繼承權。

此外,判決中曾指出,長庚醫院確有因切片檢查所需而留有少許賈姓老兵的肺部組織檢體,且未接受化療、特殊藥物或輸血治療,採樣時係以支氣管鏡為之,故檢體並未遭受到污染,惟至於該檢體是否足以作為檢驗DNA之用,以長庚醫院醫學檢驗科因申請美國CAP國際認證,須符合其對蠟塊檢體要求應保存10年以上期限,顯然其保存機制頗具規模,此外詹性男子復無證據證明其本人或上開檢體,有基因先天突變、後天病變、近親亂倫及族群基因同質性等情,此足以作為鑑定之用,自可依上開勘驗方法判定有無血緣關係,不因當事人拒絕而受影響,而本件詹性男子仍拒絕配合為血緣鑑定,自得以全辯論意旨及斟酌上開相關事證後,認詹性男子與賈姓老兵間無真實血緣關係存在乙節屬實,應認為真正。

資料來源:https://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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