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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說不要這樣,告性侵無罪
2014/07/23 09:35:09瀏覽1167|回應0|推薦0

女說不要這樣,告性侵無罪

推薦律師說法

【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載,高雄上班族甲女控告蘇姓男同事性侵,但法官認定她雖然嘴巴說不要,但過程中有換體位及沒有強力拒絕,判決蘇姓男同事無罪,本件可再上訴

按刑法強制性交罪,係以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為其構成要件。所稱「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固不必達於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之程度,但仍須具有妨害被害人之自由意志,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而仍執意為之,始為相當。是否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自應從客觀之事實,如被害人曾否抵抗、是否試圖逃離、求救、是否曾以言詞或動作表示不同意與之性交而為判斷。否則任何之性交行為,均有可能因一方之事後反悔或其他因素之介入,而成立強制性交罪之危險,自非立法之本意(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589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法官認為蘇姓男子沒有性侵甲女,其主要理由是(一)被告與甲女發生性行為過程中並未緊抓甲女的手或以手壓制甲女身體,復未出言恐嚇強迫甲女與其發生性行為;又甲女衣服、褲子雖係被告所脫,但並未被扯破,過程中身體未受任何傷害,其頭面、頸肩、胸腹、背臀、四肢、身體各部均無明顯外傷等情。(二)被告抱住甲女時,甲女雖有推開被告,但沒有很大力,甲女雖口頭上一再向被告說不要這樣,口氣及態度均沒有很強硬,只是柔性告訴被告不要這樣等語;又甲女除言語對被告表示不要這樣外,並未強力掙扎、表示要離開或明顯反抗等情(三)被告與甲女性交過程中曾數次變換體位進行性交,被告當時用手握在其腰與臀部間髖骨位置。又被告離開現場前見到甲女哭泣時詢問甲女怎麼了,如甲男真有強制性交,當不會有此疑問。(四)甲女事後並未立即報警處理,且事發當晚仍與男友在該址發生性行為,且過程中甲女並未表示有任何不愉快或表情、動作有何不正常之情。(五)甲女於事發後向被告表示:伊有男友,這樣不好,…事發後不敢告知男友實情,怕男友不要她,復覺得自己很髒,想要搬家,故甲女事後顯然背負相當大之心理壓力,可堪認定創傷壓力症候群之症狀亦可能係甲女上述心理壓力所導致。

資料來源:https://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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