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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講話的代筆遺囑無效
2014/06/09 23:39:57瀏覽733|回應0|推薦1

沒講話的代筆遺囑無效

推薦律師說法

【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載,陳姓老太太去逝後,陳姓律師公布被繼承人遺囑,二位弟弟當場質疑母親晚期病重,不可能口述遺囑意旨,故提確認遺囑無效訴訟,經法院判決遺囑無效。

按「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 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民法第1194條定有明文。所稱「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乃「代筆遺囑」法定要式之一,必由遺囑人親自口述,以確保遺囑內容之真確。惟所謂「口述」,乃以口頭陳述,用言詞為之,不得以其他舉動表達,倘遺囑人完全省略「言語口述」之程序,僅以點首、搖頭或擺手示意判斷記載或以記號文字表示遺囑意旨者,均不能解為遺囑人之口述,以防止他人左右遺囑人之意思或誤解遺囑人之舉動,是啞者或其他有語言障礙之人, 以記號文字或動作所為之表示,因無口述之語言能力,均不能為代筆遺囑。又代筆遺囑之見證人須於遺囑人口述遺囑,代筆之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遺囑內容,及遺囑人認可等過程期間,始終在場與聞其事,始為有效。且見證人係證明遺囑確為遺囑人所為並出於遺囑人之真意,如見證人不能了解遺囑人口述意旨,見證人當無法認識遺囑人口述內容與代筆人作成之遺囑書面是否相符,此見證人顯無法證明遺囑確為遺囑人所為並出於遺囑人之真意,應認該見證人事實上欠缺見證人之資格,而不得為合法之遺囑見證人。

本件證人證詞,足認被繼承人於101 年11月9 日遺囑作成日之身體狀況相當差,並無能力以口述方式作成系爭代筆遺囑甚明。再依證人陳姓律師之證詞,更足認系爭代筆遺囑並非於101 年11月9 日當天由被繼承人口述,並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而係於101 年11月5 日當天,被繼承人向證人陳姓律師表示她年紀大了又生病,希望律師可以幫她做遺囑,當天由被繼承人說了一些關於遺囑的主要內容,由陳姓律師先行筆記後,再綜合原告於11月7 日以郵件傳送之相關資料而作成遺囑內容。嗣於101 年11月9 日,由證人陳姓律師就聯絡遺囑之見證人,當時係由陳姓律師將以電腦打字完成之遺囑請人唸給被繼承人聽,被繼承人認可後,以點頭微笑方式同意,然後蓋手印,然後再由陳姓律師請兩位見證人當場簽名蓋章,始完成系爭代筆遺囑。由此可見,系爭遺囑內容意旨顯非由遺囑人於遺囑作成之日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是以系爭遺囑之製作方式,既已違反民法第1194條所定之法定方式,依民法第73條前段「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之規定,自屬無效。縱認被繼承人當時意識清楚,或系爭遺囑內容與被繼承人之意思相符,亦不足認為系爭遺囑有效。

資料來源:https://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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