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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31 10:36:54瀏覽8132|回應0|推薦4 | |
既成道路地主勝訴 50年小巷將廢道 推薦律師說法 【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據報載,草屯鎮通行50年的建興巷,因周邊都市計畫道路完成開闢,南投縣府主張屬既成道路不應廢道,但最高行政法院以建興巷已有替代道路,且「規劃道路系統即有廢止非計畫道路之意」,判決縣府敗訴,應另行公告建興巷廢道。 原告爰依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向被告提出廢止系爭巷道之申請。詎被告卻以原處分函覆:「本案經查該巷道已認定現有巷道在案,為供公眾通行之巷道,並當地民眾反對廢止,該巷道確有留存必要,無法予以廢止」等語,而予以否准,經提出行政訴訟而獲得平反。 法院則101年度訴字第452號以都市計畫範圍內原供通行之道路,未經都市計畫規劃為道路者,須於計畫道路開闢完成可供公眾通行,有以替代,始無繼續供通行必要而有廢止之可言。住居於系爭巷道南端虎山路715巷、建興5街、建興街、建興1街及建興巷等居民,均可穿過系爭巷道東邊不遠處之計畫道路,並不會因系爭巷道之廢止而造成交通不便。系爭巷道現已因有計畫道路開闢完成可供公眾通行,有以替代,揆諸司法院釋字第255號解釋意旨,在循法定程序規劃道路系統時,原即有廢止非計畫道路之意。從而,系爭巷道如已無繼續供公眾通行必要,則原告主張廢止系爭巷道,依法即非無據。 法院另指出:系爭巷道有無繼續供公眾通行必要,為客觀之事項,與主觀之認知無涉(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167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原處分考量系爭巷道因「當地民眾(按應含本件部分參加人)反對廢止」之主觀認知,為否准原告申請廢止系爭巷道原因之一,而無視於系爭巷道臨接或臨近之上開計畫道路現已全部開闢完成,可供公眾通行,有以替代之客觀事實,竟未予詳查審認原告此項主張是否屬實,逕認系爭巷道有繼續供公眾通行必要,顯於有無必要之判斷未予考量必要之因素,即非適法。 又依建築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法定空地應配置於各建築基地範圍內,而不可以第三人即原告所有之系爭巷道土地為法定空地,甚為明確。至於所謂之「建築物」係指經主管機關合法核發執照而建造及使用之建築物而言;反之,若係違章建築,因其本身即非合法建物,縱其外牆或陽臺外緣緊接鄰地方向距離境界線之水平距離達1公尺以上,法令上亦無保障其開設門窗及設置陽臺之權利,斷不能因而主張開設門窗及設置陽臺之權利,已灼然甚明。 資料來源:https://fatong.tw/ 如果您滿意本所服務,⑴請登入google帳戶,⑵點選進入頁面,⑶點選google地圖左側面板末行的"撰寫評論",就能跳出"發表好評"頁面,⑷請點選您心目中評價本所的"星星數",再填入您的"心得感想"後,就能按"發佈好評",謝謝。 法通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桂林街102巷42號1樓 法通法律事務所台南所地址:台南市安平區郡平路458號1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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