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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大性侵案 學生輔導中教師該走多遠
2016/09/23 09:03:01瀏覽111|回應0|推薦0

處理學生性問題一直都是教師的夢魘,攪不好學生對教師對大人全體失望,如果走去自殺、墮胎就更大條,輔大案卻出現另一種後果,學生對教師期望落空反咬吃案。

據文件顯示,香港處理性侵和性騷擾案跟台灣有所不同,性侵屬刑事,必須報警;性騷擾則可由老師們自行處理。台灣則對兩者視同,可交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平會)處理,再決定是否報警,此一緩衝不知是否為保校譽或避免濫告之用,但一定要受害人作證詞,使彼再受多一次傷害(先性平,後警方)。

輔大案問題在於受害人為心理系學生,所屬學系又另立一小組調查事件,此舉又引起多一次傷害。據台灣人說,台式教育師生關係親密,教師想協助學生是常態。可是性侵這種傷害是否應該由多人處理? 讓跟受害人要好的老師獨自處理豈非更有隱私? 如學校保險需要,有關教師可定期向上級報告進度。或許找多人處理可以令受害人感到有很多人關心吧,台式濫情是我未能理解感受的領域。

然而,據受害者男友所述,小組作為並非關心或輔導,這兩組詞語在網上兩方多篇發文都未有提及,推斷小組是以偵訊或質疑方式處理,律師呂秋遠指這可能是個研究小組,是系內千載難逢的血淋淋研究機會,對幾十年未臨床診症的老油條可說是天賜禮物。可惜他們太高估自已的學生,期望性侵受害人理性地學術分析自已也太天真了!

學生期望關心,師長未有給予關心,只顧給予分析,質疑受害人是否濫交或害人之類(教授雖否認有提及,但我以為不可能沒說,或者是語氣令受害人感到受傷,種下被反咬禍根),說性平會無用,司法又費時等。沒錯! 本人"有幸"有朋友經歷過性騷擾,她的律師都有同樣論調,最後她選擇...NOTHING! 她是遊客,耗不起時間金錢,又無人証物証(CCTV死角),真的沒辦法。但是輔大案不只是騷擾,不報警不成,有加害者DNA殘留,有同飲者、圍觀者,惟一爭議點就是受害者是否自願而已。

教育者追求真理,對學術求真,對! 至於學生問題,屬技術範籌,常見如忘記帶功課,教師有必要查出學生是否謊報嗎? 這裡學生跟你說被侵犯了,教師有必要查出她是否自願嗎? 難道自願性交就不會受傷害? 警察的事留給警方做吧,教師扮演好輔導者角色不就好了嗎!

受害者培力:詢問過夏派咨商法學生,了解此法追求當事人自力療癒,故有"不要踩在受害者位置"之言(I'M NOT THE VICTIM),理念雖好,然而如何令一個受了傷的人感覺沒受傷呢? 自我催眠嗎? 無視現實嗎? 而選擇在百人大會上說這種話又有何效益呢?

後記

1.本案疑點:加害者好像還未受法律制裁。律師如是說:"如果加害人於一開始並沒有計畫以灌酒的方式讓被害人喝醉而為性交,而是乘著被害人自己喝醉之時,將之帶往他處性交,屬於刑法第225條「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之行為,構成乘機性交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飲者證詞可證明受害人是否有示意可進行性交,為何如此簡單的事一年未了。

2.本案疑團:感覺兩方爭鬧以校外人對罵為主。受害者同學們好像未有現身過,是害怕學校處分嗎? 還是受害者有隱情?

3.專業質疑:夏院長身為學運、女權領袖,社工界心理界桃李滿門,支持者眾,他們護主除交情外,還應該為了保障專業技術上的免責。輔大案不論受害者有否說謊,都是夏大佬專業和情感處理失當造成,為公為私理應下台謝罪。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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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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