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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7/24 15:22:50瀏覽659|回應0|推薦1 | |
報載,之前執意推動《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的銓敘部,目前正為提高考試委員的退職金,草擬釋憲聲請書。對此一報導,銓敘部業於 對於任職年資跨列政務人員退撫制度變革前後,且受憲法任期制保障以維護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其退職事項得否比照適用司法院釋字第589號解釋辦理,為期慎重,刻正廣泛徵詢各界意見審慎研究中,是否聲請釋憲尚未確定。 究竟銓敘部與考試委員準備聲請釋憲的目的為何?必須從政務人員退職金制度的沿革談起。 正如軍公教人員退撫制度從原本的恩給制改為儲金制一樣,政務人員退職金之給與亦有其沿革:《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 前揭三階段的差別是,在《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的適用年代,政務人員與常任人員一樣,其退職金同樣屬於恩給制,由政府編列預算負責政務官之退職酬勞金給與;直到《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修正通過,政務人員退職金才改為「由政府與政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基金支付之」,惟究其性質仍係「確定給付制」,依《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4條之規定: 政務人員服務二年以上退職時,依下列規定給與退職酬勞金:一、服務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退職酬勞金。二、服務十五年以上者,由退職人員就下列給與擇一支領之:(一)一次退職酬勞金。(二)月退職酬勞金。(三)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職酬勞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職酬勞金。 到了 政務人員之離職儲金,由服務機關依其在職時俸給總額12%之費率,按月撥繳65%作為公提儲金,政務人員繳付35%為自提儲金,由服務機關自行在銀行或郵局開立專戶儲存孳息,並按人分戶列帳管理,於政務人員退職或死亡後,一次核發公、自提儲金本息。 易言之,若依實施滿4年之《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規定,本屆考試委員於今年任期屆滿退職時僅能領取一次退職金,且不計入以往常任年資,而此次部分考試委員與銓敘部研擬中的釋憲聲請,即是以新制不符合信賴保護原則為由,希望比照釋字第589號解釋對監察委員退職金的解釋,讓常任與政務年資併計達到15年之考試委員,得以擇領月退職金,並採計常任年資。 雖然銓敘部表示是否提出釋憲,仍在審慎研議評估中,不過,其致力提高考試委員退職金正當性的用心,可謂昭然若揭。基於以下理由,我們呼籲銓敘部即刻停止釋憲聲請準備作業。 首先,監委前例不可一概而論。第三屆監委的任期從 不過,考試委員部分顯然就不可同日而語了,因為早在民國89年10月及91年7月,考試院與行政院即曾二度會銜將《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到了 再者,如果所謂的「信賴保護原則」意指,讓所有橫跨新舊制的政務人員都可以要求併計退職年資,那政府在實施公教人員退撫新制十年後,又行推動所謂「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改革的正當性何在?難不成連「信賴保護原則」也有大官與小吏的差別待遇? 最後,這群當初不顧基層公教人員意見與感受,執意發動「肥高官瘦小吏」退休改革的高官,其理由正是考量國家財政,要求基層人員共體時艱云云,沒想到,三年不到,這些大權在握、正義凜然的高官,竟然完全不考量國家日益困窘的財政狀況,甚至回過頭來幹起密謀自肥的勾當,這要當初被誣指為反改革的基層人員如何服氣? 準此,我們對於部分考試委員的自肥行徑與銓敘部昨是今非的作法,不得不提出嚴厲譴責。懸崖勒馬,為時未晚,呼籲考試院立刻停止釋憲聲請準備作業,並為之前蠻橫錯誤的所謂退休改革向基層公務員致歉,否則必將招來全民更為強烈的羞辱與反對。(20080213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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