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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22教育論壇:私校退撫基金應儘速法制化
2008/10/22 08:05:23瀏覽769|回應0|推薦0

「國民年金」已於民國97101正式上路,「勞保年金」也即將於9811起實施,過去一段時間,政府部門大打置入性行銷廣告,彷彿台灣已進入人人有年金保障的時代一樣。

事實上,台灣各大小公共退休金(national pension)均潛藏程度不一的財務危機,若坐視不管,有朝一日,原本屬於社會安全制度一環、寓有垮代互助功能的公共退休金,極有可能演變成為跨代剝奪、債留子孫的社會危險制度。更何況,迄今為止,全台各私立學校的教職員工仍被排除在所有年金制度之外,成為台灣退休年金制度中的孤兒。

何謂年金(annuity呢?年金原係商業保險用語,惟在各國陸續開辦公共退休金制度後,定期給付形態的退休金亦沿用「年金」一詞,易言之,如果退休金給付方式係採一次性給付,即不合於年金的基本概念。年金之所以重要,主要原因是,一般受僱者退休後,再無正職工作與定期的固定收入,此時,只有建置定期給付的退休金制度方能保障退休者的老年基本生活,這也正是退休金制度之所以被稱為社會安全制度(social security system的主要原因。

許多朋友不解,私立學校的教師既然同為教師,應該也屬於軍公教人員,退休金怎麼可能沒有年金保障?實情是,目前在各級私立學校服務的教職員工在退休時確實只能領取一次性給付的退休金,至於公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部分,不僅是私校教職員,就連受僱於公部門的軍公教人員,同樣只能領取一次性的公保養老給付。也就是說,自民國97101起,就連無工作的國民在年滿65歲以後都能按月領取國民年金,但全國各級私立學校教職員工,卻因制度設計,成為年金孤兒,亟待各界正視。

進一步言,私立學校教職員工被排除在所有年金保障之外,不僅嚴重違背社會安全度之建置,更明確違反國家法令。

《教師法》24明訂,「教師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付採儲金方式,由學校與教師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之。」私立學校法64條規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工之退休、撫卹、離職、資遣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相較於公立學校教職員之退休撫卹基金業已於民國8521建立,直到今天,私立學校教職員之退撫基金仍未完成法制化,嚴重侵害私校教育同仁之法定權益。

同一個國家的教師不應適用兩種不同的制度。馬英九總統的大選政見明確指出,「學校有公私之分,學生無公私之別」,「教師福利待遇,公私逐步齊一」,在此,吾人樂見教育部積極研議《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資遣離職給予撫卹條例草案》,企盼草案在完成行政院審議後,能儘速送交國會完成立法程序,以保障私校教職員權益。(20081022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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