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 2008/07/25 11:04:44瀏覽786|回應0|推薦0 | |
全國教師會於 新竹市教師會的提案如下: 案由:請討論本會因應教育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的立場。 說明:教育部 辦法: 一、立場 1.反對每月退撫基金提撥率由現行12%再調漲。 2.反對退休年齡延後(即75制改85制)。 3.反對取消55專案。 4.反對退休基數變動。 二、策略:成立小組。 檢視前揭提案,不難感受到新竹市教師會維護教師權益之用心,然而,必須進一步深究的是,反對所有退撫制度的調整當真就是維護教師權益?教師同仁又要以何種態度面對退撫制度的可能變革? 基本上,新竹市教師會的提案可以歸結為以下二個重點: 其一,反對調高退撫基金提撥費率:《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8條規定,「教職員退休金,按教職員本薪加一倍8%至12%之費率,政府撥繳65%,教職員繳付35%。」教育人員之提撥率已從 其二,反對改變現行教師退休條件: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相關規定,學校教職員之退休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命令退休: 1.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者。 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專案退休: 教職員於年滿五十五歲時,得自願提前退休,並一次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申請退休: 1.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2.任職滿二十五年者。惟年齡未滿五十歲者,不得擇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 針對現行申請退休之門檻,近年來政府正在研擬實施「展期年金」、「減額年金」等措施,依新竹市教師會提案,教師組織對此類調整方案亦應持反對立場。 無可諱言,關於退休制度,應該有不少教師同樣持「反對調高提撥費率」、「反對改變現行教師退休條件」之立場,老師們或許以為,退撫基金經營績效不佳,主管機關若再行提高提撥率,甚至延後月退,無異變相將教師當作提款機,並由教師承擔基金績效不佳的責任。 不難理解教師維護自身權益的急切之情,不過,於此仍須甘冒不諱地指出,依公部門退休現制,反對調高提撥率,不僅有違退休制度基本學理,也無助於改善退撫基金的財務狀況,遑論保障教師權益。 要知道,現行軍公教退撫制度其實是對受僱者相對有利的「確定給付制」,依此一制度,受僱者在初任公職時即可估算出未來的退休金額度,但為了讓所有基金受益人均可領取法定的退休金,則必須透過精算以釐定基金的「最適提撥率」、「收益率」、「繳費期限」、「退休門檻」,以確保基金的財務狀況足夠讓所有基金受益人均可領取原先設定的退休金額度。易言之,「確定給付制」的配套就是提撥費率、退休條件必須隨精算結果連動,準此,一方面要求實施「確定給付制」,一方面卻又反對調高提撥率、反對延後月退,其實只會加速退撫基金財務缺口。 事實上,若以 除此之外,眾所周知的基金財務況,也是吾人不贊成一味反對提高提撥率的原因,不少退撫問題專家即表示,退撫基金財之所以務狀況不佳,除了收益率不如預期外,開辦時設定的提撥率偏低亦是主因。依「退撫基金第三次精算結果」顯示,以 或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8條業已規定,「如基金不足支付時,應由基金檢討調整繳費費率,或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又何必杞人憂天?問題是,依國家財政狀況與退撫改革歷程觀之,在「調整繳費費率」與「府撥款補助」之間,政府的承諾實不容吾人樂觀,筆者這樣說,並非主張政府可以免除其責任,相反地,我們完全同意應加強對退撫基金的監理,甚至要求政府逐年攤提歷年潛藏負債,以從根本確保政府員工的退休權益,無論如何,一味反對變革絕不等於維護教師權益。 談到這裡,也許有人要問,「教師可否要求適用提撥率乃至於所有退休條件均不得改變的退休制度?」果真如此,亟欲擺脫「確定給付制」財務壓力的政府勢必大表贊成:就請改採「確定提撥制」,政府保證所有退休條件不變,因為依此制度,雇主無需負擔員工退休責任,員工退休金多寡完全依基金財務狀況浮動。 退撫問題之所以複雜難解,固然有其學理問題必須釐清,軍公教人員與整體社會的矛盾,甚至是不同世代公部門受僱者的內部矛盾,教師組織都應謙虛、務實地加以面對,而非動輒鼓動民粹,提出既無學理依據甚至反過來傷害自身權益的主張。至於有關退撫制度的內外矛盾、退撫基金財務狀況與最新精算結果、以及各種可能變革方案的分析與因應等,留待後續討論。(20080220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