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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0/29 07:48:24瀏覽704|回應0|推薦1 | |
全球金融海嘯席捲而來且短期間幾無起色契機,在總體經濟情勢不佳的此刻,60萬軍公教人員按月撥繳費率建立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財務狀況究竟如何?值得全體基金提撥人共同關切。要談及「退撫基金」之財務危機,必須先對基金有一基本認識,以下分別從「基金之沿革」、「基金的管理與監理」、「基金的撥繳與給付」、「基金淨值與基金運用」等面向對退撫基金做一概略式介紹。 一、退撫基金之沿革: 從民國34年迄今,台灣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已歷時63年,原本係由各級政府負擔退撫經費之「恩給制」,惟考量政經情勢與政府財政,自民國62年始,政府即成立專案小組,研議將退撫制度改為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退撫基金」的「儲金制」。 經過整整二十餘年研議,終於在 職是,目前參與「退撫基金」者為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 基金之基本目標為: (一)保障退撫所得,加強安老卹孤。 (二)依法提撥基金,確保退撫經費來源。 (三)充分照顧退休人員,兼顧現職人員福利。 二、退撫基金的管理與監理: 為了統籌「退撫基金」之管理與監理,政府於考試院下分別建置「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會」)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兩個機關。 「管理會」主任委員由銓敘部部長兼任(現任:張哲琛、前任:朱武獻),置委員13人至17人,由銓敘部遴聘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業務主管各一人,及專家學者組成之。「管理會」下設「業務組」、「財務組」、「稽核組」負責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運用等事項。 「監理會」主任委員由考試院副院長兼任(現任:伍錦霖、前任:吳容明),置委員19人至23人,由行政院、司法院與考試院秘書長及銓敘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機關首長及軍公教人員代表組成。其中,教育人員代表有二人係由「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派出。「監理會」下設「稽察組」、「業務組」負責退撫基金之監督、審議、考核等事項。 茲將退撫基金管理、監理相關法規臚列如下: 1.《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 2.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3.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4.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5.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6.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 7.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顧問遴聘辦法》。 8.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稽核作業實施要點》。 9.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內部稽核作業實施要點》。 10.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11.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12.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顧問遴聘辦法》。 此處值得思考的是,前揭雙軌制的基金管理、監理模式能否充分發揮基金運用之最大效能?此外,目前「管理會」、「監理會」之委員組成均偏重各級政府部門之代表性,是否相對忽略專業性,亦有待深入檢討。 三、基金的撥繳與給付 截至民國97年9月止,參加「退撫基金」之公務人員計286199人(47.14%)、教育人員計199251人(32.82%)、軍職人員計121704人(20.04%),三類人員合計共607154人。自 基金給付分「退休金」、「撫卹金」、「資遣給與」、「離職退費」等四種,茲說明如下: (一)退休金 1.一次退休金: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薪加一倍為基數,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個半基數,最高35年給與53個基數。 2.月退休金:以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薪加一倍為基數,每任職一年,照基數2%給與,最高35年,給與70%為限。月退休金,於每年1月16日及 3.兼領月退休金:計有三種,分別是:兼領1/2之一次退休金與1/2之月退休金、兼領1/3之一次退休金與2/3之月退休金、兼領1/4之一次退休金與3/4之月退休金。 4.撫慰金: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另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一次撫慰金之計算,以其應領之一次退休金為標準,扣除已領之月退休金,補發其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薪級之現職人員6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如不領一次撫慰金時,得按原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改領月撫慰金。 (二)撫卹金 軍公教人員任職未滿15年不幸死亡者,發給一次撫卹金;任職滿15年以上者,除每年給與5個基數之年撫卹金外,同時發給15個基數之一次撫卹金,每增一年加給半個基數,最高給與25個基數。 (三)資遣給與 以資遣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薪加一倍為基數,每任職一年給與1.5個基數,最高35年給與53個基數。 (四)離職退費 1.參加人員不合退休資遣規定而中途離職者,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台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 2. 參加人員年滿35歲或45歲時,不合退休資遣規定而中途離職者,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及政府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台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 四、基金淨值與基金運用 自退撫基金成立以來,基金淨值隨收支比例、基金收益率變動,民國96年10月時,退撫基金淨值接近新台幣4200億元,為基金成立以來新高,惟受全球股災影響,截至民國97年9月止,基金淨值約達新台幣3640億元,基金規模退回民國95年時水準。 茲將民國97年9月退撫基金之運用範圍,依其比例整理如下: 1.國內外委託經營約1390億元(38.47%)。 2.存放金融機構約789億元(21.76%)。 3.國內上市(上櫃)股票約500億元(13.81%)。 4.國內外債券約492億元(13.58%)。 5.票券約268億元(7.4%)。 6.國內外受益憑證約142億元(3.91%)。 7.國外上市股票及指數型股票基金約37億元(1.03%)。 8.信託財產約1.2億元(0.03%)。 凡有新制年資之已退休或在職軍公教人員,其退撫新制退休金之給與、撫卹金之發放,均有賴「退撫基金」長期且穩定的收益,退撫基金之沿革、收支與運用,值得吾人持續關注。(20081029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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