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10日電)蔡姓男子與鄭姓女子二度結婚又離婚,女方後來主張曾公開婚宴而算梅開三度。但法官指缺少結婚儀式,判該日婚姻關係不成立。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家事庭判決,兩人兩結兩離,他們在民國93年9月間結為連理,結縭短短不到4個月,同年年底就婚姻破裂;隔年6月又公證結婚,7月又協議離婚。
女方主張,雙方在民國96年4月18日在知名上海菜餐廳梅開三度,宴請兩名友人,並告知對方他們又要結婚而請客。餐廳屬公眾出入場所,有宴請友人算舉行公開儀式,因此結婚屬於合法有效。
但男方認為,當天沒有結婚儀式,違反當時民法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訴請確認兩人當天結婚的婚姻關係不成立。
法官審理後認為,兩人雖然有「結婚證書」,記載當晚婚宴及兩名證婚人簽名,但證人作證說,當天中午吃飯時,沒有親朋好友,也沒有任何結婚儀式或婚宴布置,旁人不知道他們在辦喜酒。不符合當時民法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判決兩人96年4月18日的婚姻關係不成立,全案可上訴。
民法第982條在民國97年5月修正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102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