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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收集】聚餐非公開婚宴 梅開三度不算
2013/08/10 19:00:00瀏覽70|回應0|推薦0

(文章內容作家已在2014年7/12日進行編修,作家編修前的文章內容請勿私自存檔,請勿謊稱作家的文章是你的。作家的所有文章的著作權全歸作家自己擁有,不贈送給任何人使用。)

以下是法律常識的收集,收集來源源自電子新聞。以下的新聞可以探討法律常識。作家過去也曾遇到男子想利用簡單聚餐時騙婚,且作家根本不想結婚,也不想嫁結對方,便立刻識破說明清楚。以下這則新聞的法律:聚餐非公開婚宴,缺少結婚儀式,判該日婚姻關係不成立。大家注意了,聚餐非公開婚宴,不要再被騙了唷。

法律聲明:以下新聞儘供參考,女主角非作家。作家只是拿新聞來探討法律,並要大家記住法律知識。


聚餐非公開婚宴 梅開三度不算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10日電)蔡姓男子與鄭姓女子二度結婚又離婚,女方後來主張曾公開婚宴而算梅開三度。但法官指缺少結婚儀式,判該日婚姻關係不成立。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家事庭判決,兩人兩結兩離,他們在民國93年9月間結為連理,結縭短短不到4個月,同年年底就婚姻破裂;隔年6月又公證結婚,7月又協議離婚。

女方主張,雙方在民國96年4月18日在知名上海菜餐廳梅開三度,宴請兩名友人,並告知對方他們又要結婚而請客。餐廳屬公眾出入場所,有宴請友人算舉行公開儀式,因此結婚屬於合法有效。

但男方認為,當天沒有結婚儀式,違反當時民法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訴請確認兩人當天結婚的婚姻關係不成立。

法官審理後認為,兩人雖然有「結婚證書」,記載當晚婚宴及兩名證婚人簽名,但證人作證說,當天中午吃飯時,沒有親朋好友,也沒有任何結婚儀式或婚宴布置,旁人不知道他們在辦喜酒。不符合當時民法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判決兩人96年4月18日的婚姻關係不成立,全案可上訴。

民法第982條在民國97年5月修正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10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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