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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法律知識篇】訴請法院裁判終止收養
2013/05/05 22:37:46瀏覽146|回應0|推薦0

(文章內容作家已在2014年7/12日進行編修,作家編修前的文章內容請勿私自存檔,請勿謊稱作家的文章是你的。作家的所有文章的著作權全歸作家自己擁有,不贈送給任何人使用。)

作家收集以下案例只希望對有法律知識需求的人有所幫助,希望這些法律知識和案例能幫到您的忙,作家不負擔任何的法律責任。


引用:何種情形可以訴請法院裁判終止收養?
 
答:關於裁判終止收養,民法第1081條對此設有二項規定。第一項規定:「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1、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2、遺棄他方。3、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4、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第二項規定:「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案例說明:

一、依民法規定,養父母於養子女有「惡意遺棄他方時」「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而所謂其他重大事由,是指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間之感情與信賴出現破綻,無法回復原來之狀態而維持有如親子般之關係,即屬難以繼續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

雙方間感情與信賴已生破綻,僅有收養之形式,而無實質之親情維繫。

二、聲請傳喚家裡的其它家人出庭作證。

法院判決:
准予終止兩造間之收養關係。


案例:(引用來源自由時報電子新聞)

吳姓男子只因向養母要錢未果,即以皮帶勒昏養母,此案一旦經法院裁決認定是故意犯罪,或屬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法院很快就會裁決該養父母所聲請的終止收養關係許可。(引用來源:記者李容萍2013-02-17 )


案例:(引用來源自由時報電子新聞)

台南地院家事庭法官表示,林婦以養子卓某染毒甚深主張用民法1081條第1項第4款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訴請終止收養。因為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1369號判例認定「養子吸食鴉片煙」屬民法1081條所謂其他重大事由範圍,據此准予林婦終止收養的判決。(引用來源:記者王俊忠2008-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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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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