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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07 19:52:37瀏覽432|回應1|推薦3 | |
民主國家, 立憲以後, 政府裏只有兩種人. 他們是民意代表和官僚。原則是,官僚受民意代表任命和監督。又因為要限制政府的權力,民意代表也受官僚平衡。立法為民意代表機構,決定做什麼。行政是民意代表和官僚的組合,執行立法院的決定。法院是仲裁機構,由技術官僚組成. 英國實行内閣制,是幾百年千錘百煉,付出大量學費才完善的。美國立憲也搞了兩次,第二次集合了一夥人關起門來搞了很久。立憲後又馬上加了十幾個修正案, 才弄得差強人意。所以美國實行三權分立,是經過深思熟慮的。
内閣制的最高行政長官是立法院多數黨領袖,執行立法院多數的決議,順理成章。 美國的總統是民意選出來的,所以即是最高行政長官,也有很大的立法權,這個立法權反映在總統對立法的否決權。總統民選,代表很大的民意,他又是最高行政長官。給他否決權,是讓他有不執行有爭議的反對黨的法案。 孫文先生是革命家,以前學的是醫,不是政治。大筆一揮就加了兩權。其實是沒搞懂民主政治的運作。看看現在的監察院。已經很久沒運作了,但沒有監察院,高捷等等的大弊案照樣給翻出來。行政院和他統屬的行政官僚本來就要對立法院的民意代表負責,接受監督。這個監察院不是多此一舉? 臺灣現行憲法的根本弊端是總統民選,卻沒有任何立法權,甚至沒有行政權。有的只是行政人事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立法院由反對黨控制,而反對黨當然要貫徹和總統理念相反的法案。這樣的話,總統和行政院就會以他們自己的民意基礎來個[行政抵抗權],而不時閙出憲政危機。 臺灣需要修憲。理想的辦法是向内閣制的方向修。不行的話,總統制也行。不管怎樣,都比現在這個不三不四制度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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