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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23 22:29:11瀏覽873|回應0|推薦3 | |
幹了15年院方的法警,打從羈押權回歸法院後,除了收押被告要法官許可,被收押後想交保也要法官同意,於是以各種理由來向法院聲請交保的被告及家屬層出不窮。 有同案被告冒充是在押被告的表哥來聲請具保,結果在法官英明的訊問之下,被告居然謊稱不認識他這個表哥〈嚴格說來,這個人並不是他表哥,他不認識這個表哥也對〉,當然聲請交保也被駁回。 多年以來,最常見到聲請交保的理由有:父、母年長、孩子還小、快要結婚、〈女友、老婆〉快要生小孩、生病需要就醫.....由繁不及備在等的理由,總歸一個結論,就是和案情無關,也和羈押理由無關的理由特別多。 在台灣,大家是不是情和理談的太多了,所以忘了法,上有高堂、下有妻小的理由我聽的太多了,若不是因為我在法庭沒有發言權,否則我真想告訴這些被告:你的父母、妻小不是羈押的原因,請你搞清楚再來聲請;這些都是犯罪前該考慮的人、事這些人因為你的犯罪有多傷心,結果卻要他們來為這個犯罪的釋放與否來負責。縱不論法,情、理也都說不過去吧。 就算這些算是一個理由吧,那刑案被害人呢?被害人的家屬呢?他們的父母妻小要誰來照顧呢? 往往有很多的刑案,被害人在法庭上因為被告的謊言而受到第二次的傷害,在眾多的人權團體在保障加害人的人權時,可有考慮到被害人的人權,甚至是執行的公權力平衡點在哪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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