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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13 20:25:01瀏覽678|回應1|推薦5 | |
今天遇到一件公共危險〈酒後駕駛〉的上訴案件,原判決是處罰金新台幣6萬元;三位法官花了2個小時訊問3位證人,其中有2個警察和一位上訴人〈即被告〉的太太,最後終於在眾法官苦口婆心的曉以大義,終於說服被告撤回上訴,結束了這件浪費司法資源的刑事案件。 結果每個人都說被告有在酒後騎機車,只是在時間和地點上有一點出入,而被告堅持無罪的理由竟是因為警察攔到被告的時候,被告已經是在走路了,而且警察的態度很不好,但是在警察局的時候被告又找議員及高階警官的親屬到場〝關心〞,而且臨檢當時也有很多縣警察局的高官在場;會有這麼白目的警察趕在督察面前兇老百姓嗎? 目前有部分的酒駕案件是在被告已經不勝酒力之後,將車輛停在路邊,而為警查獲。其實這樣的行為已經違反了酒後駕車的規定了,而酒測值超過0.25僅屬交通案件,若是超過0.55則是觸犯了刑法公共危險罪,無論警察是在酒駕時發現,或酒駕後發現,都是酒駕;至於是否合乎現行犯得當場逮捕的規定,或許另有爭議空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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