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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侦查主体—由报导女检冷血被诉谈起
2011/03/05 20:19:46瀏覽324|回應0|推薦2

双侦查主体由报导女检冷血被诉谈起

 

 

壹,简介

 

很像是,被害者一方〈包括民意代表〉出来指控,女店员被性侵,却未当天采检体,也没有采犯罪嫌疑人的检体。

 

结果,女检察官说苹果日报报导不实,求偿300万,胜诉100万新台币。

 

 

贰,那么,若检察官真的不肯采检体,警方有没有权力采检体呢?

 

被害人的检体,只要医院便有能力采了,被害人阴道内可能有加害人的分泌物及精液等等体液。

 

那么,有了被害人身上的检体,还要采加害人身体的检体,两相比对,才有法子确定真的是否加害人做的,那么,检察官依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请法官开鉴定留置票,把加害人鉴定留置,那么,警察可不可以呢?

 

依据台湾警察职权行使法,警察只能通知人民到场行使非侵入性的鉴识措施。

 

 

参,台湾应改采双侦查主体

 

台湾警察,要监听,要检察官同意后,再由检察官向法官申请监听证,要搜查,要检察官同意后,再由检察官向法官申请搜查证。

 

多了一个婆婆,妨害打击犯罪的效率,妨害压制加害人气焰,妨害检警互相监督。

 

那么,应该如何做呢?

 

即,警察也可不经检察官同意,便向法官申请搜查证、监听证及鉴定留置证等等,有利检警互相监督。

 

 

肆,会不会互相扯皮呢?


 

例如,检警都拿了搜查证去搜同一个人或同一个处所!!!!!

 

此时,既然有较丰沛人力物力的警察肯搜了,原本要亲自执行搜查的检察官,便由执行者退位成为观察者及监督者,可以离开也可以在场监督及观察。

 

又例如,检方无能力在凶案现场鉴识采集,反而可能破坏迹证,如留下指纹等等,徒留麻烦及浪费司法资源,故,警方鉴识小组在鉴识时,检方不准进入,除非在不会破坏迹证的前提下才能留在现场。

 

事实上,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甚至台湾澳门,都是广义的双侦查主体的法域。

 

那么,大陆怎么做呢?当然不可能学台德澳门等等,让检察官来指挥公安啰,最可行的是,日本的双侦查主体的做法!!!!!

 

遇到人家投诉,如同有个规定,《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可以先立案监督,公安有渎职的,便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因为公安人很多,故一般情形还是立案监督让公安去侦查为主。

 

但是还是有检察官保留的规定,如,《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

 

被拘留人非正常死亡的,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被拘留人家属对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死亡鉴定有疑义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鉴定。》

 

故,若有人非正常死亡的,而犯罪嫌疑人是公安或公安的家属时,被害人的家属,有权力要求检察院来鉴定死亡原因,在英国是由死因裁判庭来决定,如香港做法。

 

最近鳯凰古城,有个16岁少女被猥亵后跳楼身亡的事件,犯罪嫌疑人中有警察,案发后二十天还没有验尸报告〈尸检〉及,少女喝的酒中也没有确定有没有被下药,这都是因为现在尸检由警方主导的原因,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尸检都由检察官主导的,避免警察与警察官官相护。

 

 

伍,仍以公安的侦查为主

 

警察犯事仍由警察侦查,或警察杀了人〈包括过失致人于死〉仍由警察来做尸检,这样子是会出问题的。

 

例如,有个女的被警察强奸致死,但警察的尸检一直说她是胰腺炎,幸好被害人父母有些影响力,找其它鉴定机构来鉴定,最后才把犯事的警察定罪。

 

还有,有个美国线人,打算与地检署配合,出庭指证两个与黑帮勾结的警察,结果还没有出庭便在街头被枪杀了,承办他命案的警察,觉得他死了活该,查也不查,那么,在这种情形下,你检察官再怎么立案监督也没有用啊,因为,根本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啊?

 

连线索、端绪及犯罪嫌疑人都没有,怎么立案监督呢?你检察院一再发公文给公安,公安一再回报毫无头绪,你又能奈公安何呢?

 

故,应自行派人找线索,有了线索后,视检察院人力物力及案情繁简,或全程包办,或移送给公安机关做后续侦查补齐资料。

 

 

陆,检警侦查权不是一样重要的

 

仍以警方侦查权为主,虽说是双侦查主体,但并不代表在侦查上,检察官与公安这两股力量是同等重要的,因为检察院人力不足,公安则人力丰沛,故,公安是主要侦查主体〈力量、机关〉,检察官是次要侦查主体〈力量、机关〉以立案监督机关

 

故,不准扯皮,除了检察院自侦案件外,其它所有案件公安都应侦查,对这类案件,检察院有权力办,但没有义务办,但,可以用立案监督的方式来行使国家赋与他的义务,对立案监督这件专属职责有义务办。

 

有尽力去办〈如台湾,有个警察局长女儿被奸杀,他一直留在那个地方当局长,为什么呢?当然是想要找到杀他女儿的凶手啰!!!!!〉但查不到线索,跟完全没有查而没有线索,过程不同但是结果相同,你检察官如何分辨呢?这与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的情形不同啊!!!!!

 

若把公安侦查权比喻为一块蛋糕,那么,检察院为同类案件〈即非自侦案件〉的侦查权,只如同蛋糕上掉下来的一些碎屑而已。

 

 

柒,后记

 

重大政治案件,本身是行政权的一部份,又受立法机关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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