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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9 15:17:32瀏覽10531|回應92|推薦0 | |
再說說「果舟法師」 最近迴響上熙熙攘攘的聲音好不熱鬧,有果真、00…發言不斷,質疑(齋明寺)江小姐,增加了不少閱覽人次,也是功德無量的。 然而,考其發言內容,包括江小姐可否搭乘義工的車輛?可否使用平板電腦?一般而言,齋明寺的出家眾不可能上去談這類事情,那這位00是誰?果真又是誰?又是誰告訴她們這些內情呢?江小姐為什麼不離開齋明寺?江小姐身為信徒代表,不代表齋明寺得事事都聽她的…加上近日幾則迴響,明顯法師的人馬所表達。 不論如何,既然涉及公眾事務,任何人事都是可受公評的。但其人是否適格、所言是否適當、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動機是否是純正、是否為了公益,讀者心中自有一把尺了。 看到這個情景,顧影自憐之下,也勾起我自己慘痛的回憶。過去我常說,法鼓山(包括他們的師父)是「過河拆橋,再以卸石背襲築橋人」。這次看到江小姐這樣的被文字公開修理,又更勝一籌。可形容為—「船過水無痕,再以三八毒氣公開噴襲之」。齋明寺這麼大的寺產以江小姐的因緣而為法鼓山所接手。她們卻可以高喊齋明寺不是江家的並打擊之。這讓我想起文革的口號「打倒孔家店」。 無論如何,這些紛爭的真正主角是果舟法師與江小姐。那我們就必須把引起雙方爭執的事件內容「略微」談一談。並問問果舟法師,以你們的資質(?),這等事豈能不聽江小姐的! 一、104年齋明寺收容了一位癌末師姐,說要在該寺靜養,其實是法師找那位賣鹽塊的師姊幫忙調養。這位癌末師姐是本山某道場的專職,盡心盡力的頗獲法師認可。突然罹患大病,果?法師慈悲就拜託齋明寺法師讓她來此養病。江小姐是台北某大醫院退休的行政人員,以她的專業背景當然認為應該接受正規治療,怎麼能用民俗療法?但在屢勸不聽之下,也不得不較激烈的表達她的意見(註1)。 此事後來也是在江小姐的堅持之下,癌末師姐住進家鄉的大醫院安寧病房。沒多久就捨報了。 這件事到最後相對而言是較完美的結局。對癌末師姐得到安寧病房較好的照顧,得到善終。就就醫行為而言,也得到好的經驗與糾正不正確的觀念。 對齋明寺而言,也是差點陷入危機,如果癌末師姐在齋明寺捨報,沒有醫師在場。在申請死亡證明之時,依法警方會報請檢察官相驗,檢察官追查死因,過程中有經過非正規療法,這就是違反醫師法的犯罪行為,這是齋明寺或果舟法師背得起的事情嗎? 二、齋明兒童鼓隊—吵「死人」事件: 1.105.06.26齋明寺的活動-兒童鼓隊,在萃靈塔內舉行結業式時,被萃靈塔塔位家屬孫姓夫婦看到,當場聽到在萃靈塔內打鼓—吵「死人」,非常氣憤。到知客室反應意見,揚言如果再繼續,將在下次秋季法會時告知其他家屬。 2.105.07.25孫姓夫婦的客訴久未獲處置,親自到法鼓山總本山知客室反應意見,獲果高法師和公關室人員出馬與他們溝通,孫姓夫婦聲稱如果沒有得到承諾停止打鼓—吵〝死人〞,他們就不離開法鼓山,法師們只好當場承諾。 3.105.10.16「果舟師」又同意吵「死人」的兒童鼓隊恢復在萃靈塔外打鼓。 4.接下去此吵「死人」的兒童鼓隊為何終止?及幾位兒童家長竟找江小姐…並衍生的事端;則要問問果舟師,可以繼續寫並讓大眾知悉的嗎?一件眾所週知不適宜的活動,要家屬這樣激烈抗議才處理,哪個公私立團體會這麼顢頇呢?高雄市只不過是經濟不好,市長換黨連帶行政院長、總統都幹不下去了,法鼓山呢? 三、在坍塌之邊坡上挖溝槽事件: 1.105.10.06發現齋明寺曾坍塌之邊坡,有一處被挖成溝槽,該處涵蓋當年坍塌最嚴重之處。疑為105.09.29所挖。 2.江小姐詢問現場施作的人員,得知原來要在該處種植3尺高之荷花,會在該處放上1個槽,有排水管排水。果舟師決定要這麼做的,近日內就要種植了。 3.江小姐忍不住去請教總本山建工處劉總工程師,答以:在擋土牆背面(上邊坡)開挖利用,對擋土牆及整體邊坡穩定有不利影響,應審慎考量。 4.此項擬種植荷花之處,位於法師寮後面,周圍通道門都鎖住,亦即只有法師能觀賞到荷花。 5.挖掘此荷花水塘,係專供法師們輕鬆品茗賞荷之用?有需要嗎? 四、在苦茶園增設固定設備事件: 1.106.02.17江小姐發現禪堂後面苦茶園土地上安裝1個不銹鋼水塔。 2.106.03.28又發現增加2個黑色塑膠水塔,苦茶園內安裝5個噴灑用水龍頭。 3.106.03.29江小姐到果舟師的主管辦公室,提醒她:增建禪堂之後側苦茶園土地係源自375租約的,違反使用目的,地主可解約收回土地,損害齋明寺權益(註2)。 4.果舟大監院就不高興,對江小姐發脾氣說: (1)妳最好天天都出國,妳回來就有意見。我做什麼事,妳都有意見。 (2)妳去剃頭,當住持好了。隨後悻悻然離開辦公室。 江小姐當然沒有剃頭,因為她深知自己德行不夠,應該為齋明寺找到有德行的法師來主持………… 她現在,真的很嘔! 至於今年果舟師又想購買〝農業用地〞作停車場乙事……等等,係屬法律及財稅問題再待下篇分解! 註1:見法鼓38文革十年紀行 齋明寺(四)。 註2:齋明寺所有位於桃園市大業路的土地,屬有佃農375租約的土地。當年佃農因數坪土地之使用違約,地主之齋明寺始能依法收回土地,此即新建「齋明別苑」基地之由來。當年本人處理之過程,多位佃農雖是江家親戚,江小姐尊重本人的處理,未曾置喙。如今方知這麼多年來江小姐可是跟著學習相關的法律知識,用以維護齋明寺寺產完整的![見法鼓38文革十年紀行 齋明寺(六)、(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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