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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9 17:37:35瀏覽5834|回應1|推薦5 | |
自2014年1月17日起,只要是外籍配偶或大陸、港、澳配偶在台工作,將全面納入強制勞工退休金提繳對象。只要領有居留證,即可享有與台灣人相同的勞工退休金權益,依法雇主須按月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6%的退休金,並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的退休金個人專戶。據統計目前於台灣工作,依法享有勞保之外籍配偶或大陸、港、澳配偶估計有3萬1千多名均可受惠。 依據新修正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1項,增列第2、3款「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均得依法請領勞工退休金。一般而言,退休金由雇主提撥,依法不得低於每月薪水6%,如果以22K計算,每月由雇主提撥1320元,一年就有15840元的退休金。如果工作20年加上操作利息等就有將近35萬元以上。而且是專屬帳戶,老闆不可以干涉。 立法美意雖好,但執行面遭遇困難為陸配工作大多是餐飲業、工廠、打工、自營小吃店或攤販等性質,多屬「自營工作者」跟「無固定雇主」,自營工作者可能沒有能力辦理,而無固定雇主,此時應徵工作,雇主方可能會以行政手續麻煩或沒身分證為理由不提撥勞退金,此種狀況較難處理。 但如果陸配係在固定雇主處工作,但雇主未依法提撥勞退金,依法將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可按月處罰。惟因此法剛上路不久,可能雇主還不知悉,顯然需要更完善的政令宣導跟行政配套措施,使陸配與雇主之勞資關係能更徵和諧,並使政府的美意不至於打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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