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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言閒語-遊戲規則的標準是什麼
2009/09/13 23:08:24瀏覽372|回應1|推薦6

今天不管陳水扁到底犯了多大的罪,只要符合正義及公平程序,判決理由在證據充分之下,我想沒人會有意見,就算有意見者也難博得認同,而為甚麼陳水扁和馬英九的案子讓很多人不服,就因為出現了雙重標準,當然,有很多人不究事理選擇當做沒看見,這也就不想說什麼,都會有一派鐵票支持者。

我先說我自己一個實際案例,就能對照。為什麼會不爽同法官同合議庭會出現如此不同的判決,更別遑論連蔡守訓自己在判決文內都說尚無證據卻能判沒有污錢的馬永成貪污罪及20年徒刑,光是這一點真不知道要如何讓人信服。在馬案的時候比被告律師還努力的找理由幫先生脫罪,扁案的時候比檢察官還更加仇恨陳水扁不時出現一堆情緒字眼,既然連法官都不法官了,這種司法還能讓人信服嗎?

我們團隊拿到一個顧問的案子,而針對輔導每個廠商所產生的每份結案報告都需要送審通過才能結案,而我們和其他顧問廠商都遇到相同的問題,以致於在發案方招開報告書說明會時,被群起圍剿嗆聲,原因就在於:

1. 同一位審查員,兩份不同受輔導廠商的結案報告,使用相同制式的A / B / C內容,結果
   甲份資料的A內容可以通過,乙份資料的A內容卻要退回修改,就好像明明公定答案是1,結果一個可以寫1,一個寫1就是錯

2. 同一位審查員,乙份資料第一次送審,被退回修改C處內容,A/B內容是沒問題過關,結果
   C處修正完之後再送審,變成A/C內容過關,B處內容卻要修改,這是何道理,第一次沒認真看?還是第二次是再找碴?

其實,不用我多說,不僅你我他甚至於大眾,都一定常常遇到職場上或者其他事情上的雙重標準,我是覺得既然人類社會規範出了一套準則,那麼就請按照遊戲規則走,不然為什麼有人就可以開外掛,有人就不可以開外掛,理由何在?何況臨陣換法官的釋憲案一直不敢出來,是怕真的違憲導致判決無效嗎?那你們這些所謂高知識份子的道德去哪了,為了私利選擇不出聲是嗎。讀聖賢書所學何事,偏偏就是一群所謂的高知識份子將鬥爭發揮的淋漓盡致,我想每位上班族在公司都司空見慣了。高知識份子耶。

光是看機要費和特別費案例,何以同是製作犒賞名單但有污錢的余文只判1年2個月,沒污錢的馬永成卻要20年,這是什麼審判原則,宋朝官爺的蔡守訓卻沒說出分明。蔡大官爺在判決文一直引用古文做道德審判,以及主觀心證定罪,卻缺乏最關鍵的證據能力來論證,就是這裡讓人難以信服。當初尚在特偵組的吳文忠先生在事後就自己曾說,若比照馬英九的大小水庫論,根本很難定陳水扁的罪。至於機要費以外的案子,也是欠缺很多的證據,完全像在寫小說一樣。

還有阿,既然蔡大官爺費盡心思找出宋朝公使錢來幫馬英九脫罪,這要說明什麼,馬英九的特別費使用站不住腳對吧,不然怎勞您費心用公使錢和大小水庫論還有思考重新組合來幫他呢,是不是因為你無法證明馬英九沒有犯罪,只好掰其他理由來脫罪,否則你一定可以寫出義證嚴詞的論述來證明其無罪才對,不是嗎。

最後複習一下

三審的各位法官,尤其是一二審的法官,用了絕對會留名曠世的理由來認定先生無罪
 1. 一審法官用 宋朝公使錢 和 思考重新組合 之理由
 2. 二審法官用 大小水庫論 公私款無法分辨析離
 3. 三審法官認定特別費是公款,但沒有使用詐術,所以還是無罪

眉批
1. 陳水扁當然不行,因為找不到敢用秦朝或他朝律例的法官,以及陳水扁不適用思考重
   新組合,那只適用先生,一般百姓要是也敢在法庭上重新組合講過的話,你們想會有
   什麼下場,那可是翻供耶!!翻供耶!!這樣過份嗎,當然,對您先生是不過分啦。
   如果有法官敢用秦朝律法來判陳水扁無罪,我想請問泛藍者,你們接受嗎
   如果法官用相同說詞說陳水扁思考重新組合所以無罪,我想請問泛藍者,你們接受嗎

2. 陳水扁當然不行,不然詐騙集團也就沒事啦,既然法官說公私款無法分辨析離,那詐
   騙集團所得到的錢是否只要跟自己私帳混一起,按二審判決是否可以無罪,但可能嗎
   陳水扁現在的帳務也已經混在一起,也變成無法分辨析離所以無罪
   我想請問泛藍者,你們接受嗎

3. 陳水扁當然不行,除非找到敢不用貪污罪/隱匿公文罪等的檢察官,因為侯寬仁當時
   起訴名目就不對盤啦,現在我們也看到起訴陳水扁是引用貪污治罪條例,不是用以詐術詐
   取財物,所以也難怪侯寬仁會被質疑是否放水

   舉例說:我用手打你,你去告我傷害,但是最後檢察官以"使用攻擊性武器傷人"起訴
   結果法官翻閱古今中外任何兵器史典,就是找不到"手"是攻擊性武器,最後判我無罪
   所以可以理解為什麼了吧!!為什麼第三審法官雖然認知是公款,但因為不是用貪污治
   罪條例,卻用詐術,只要能證明不是用詐術就可以光明正大說無罪,也難怪有一位比較
   敢講的法官說,三審無罪不代表真的無罪,相信大家也都知道有時候我們會面臨對方
   明明有怎樣,卻奈何不了對方的事情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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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usomedia&aid=3314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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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s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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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9/14 03:27

以最有爭議的案,判最重的刑.

不是愚蠢,就是懶惰.

這是在給彈藥,埋地雷.

其他案我無意見,但國務機要費,

只要腦袋邏輯還清楚的人,

都知道跟特別費,只是名稱不一樣而已.

對照馬特別費,硬說不一樣,實在是ㄠ的太難看了!

愛找碴(kusomedia) 於 2009-09-14 07:27 回覆:

所言甚是

就連李登輝和會計人員作證都說國務機要費是總統特別費,偏偏那偉大的官爺自己認定那不是公使錢也不敢說那是公用錢,硬要變成專款專用錢

這一次蔡大官爺真的是埋了地雷,不知道何時會引爆,因為爭端才剛開始而已。蔡大官爺這麼一判,也等於給自己一個無期徒刑,因為他自己出門都不安心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