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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的交通賠償慣例
2007/07/07 19:06:22瀏覽499|回應0|推薦1
不合理的交通賠償慣例
好貴的燉奶   
這兩天在上安全衛生的課程,遇到一位講師是運輸業的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便和他討論一些交通事故的情況.我把我同事去年出的一場車禍情況和他討論.
我同事(以下簡稱甲君)在上班的時候行經慢車道有分隔島的道路慢車道上,對方(以下簡稱乙君)在快車道上違規右轉(有分隔島的道路右轉必須先轉入慢車道始可右轉).甲君並沒有違反交通規則(無酒駕,超速,闖紅燈).而且甲君有鳴喇叭及向右閃避,但還是撞在一起.現在問題來了.去和解時.調解委員說雖然乙君違規,但甲方"應注意而未注意"所以必須負擔部份責任.所以乙方賠甲方七成,甲方賠乙方三成.今天如果乙方修車費為八萬元甲方修車費為二萬元.那是不是變成了甲要陪乙二萬四.乙要陪甲一萬四.
算一下便發現非常不合理的情況.甲方明明沒有違規,卻要負擔四萬四千元.對方只陪一萬四.這樣的交通賠償實在是非常不合理.
不知道各位聽友有沒有類似的情況,又是如何解決的可否提出來讓我長點見識.
發表日期:2007/5/5 下午 01:24:00
 第1篇回應
小超人  
1.車險公司有責任要全力爭取
2.調解萎員就是以和解為主,他們也很不專業,以車輛肇 事監定報告為責任依歸
3.建議若都到調解的程序那就交法官判吧,惡人還是會怕 滴,記得再要求精神賠償,這樣才划得來,請律師粉貴, 但若有車險理賠人處理就交給他們吧
 若車險理賠公司或負責的理賠人處理得很遜,換家吧
 
回應日期:2007/5/6 上午 12:47:00
 第2篇回應
好貴的燉奶  
因為這都是去調解之後的結果.我不知道是鑑定單位有問題還是調解委員鄉愿.為了顯示自己的公平與公正.弄了個"應注意而未注意"的"罪名強加在被撞的另一方.變成了假公平假正義.然後再搞個三七分帳的慣例.弄到大家最後都習以為常..卻沒有人認為不合理?
保險公司當然有義務為我爭取.但是對方的保險業務不一樣的也為肇事人在爭取嗎?有沒有可能肇事者與被撞者的保險公司是同一家,屆時被犧牲的會是誰?
回應日期:2007/5/7 上午 07:46:00
 第3篇回應
C老猴  
他們的看法就是, 如果你注意到他違規, 不去撞他, 就不會出事啦.........

意思就是, 誰叫你在那時候要開車.........

了嗎????
回應日期:2007/5/7 下午 03: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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