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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5國家不能規避教育責任
2015/05/01 09:21:27瀏覽122|回應0|推薦2

有關台電擬逐年取消各級學校電價優惠一事,在上學期結束前鬧得滿城風雨,儘管在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等教育團體強力要求下,立法院與行政院最終都同意繼續予以學校電價優惠,惟全案凸顯的問題不少,殊值進一步討論。

    事實上,享有電價優惠的不僅是學校,《電業法》明訂,「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其中,公私立國中小學校部分,以電價表之百分之八十五計價,公私立高中職及大專校院部分,以電價表之百分之九十七計價。

    或問,既然法有明文,何以出現紛爭?原來早在民國1021129日,行政院會就做出決議,要求電價優惠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可照教育部的說法卻是,「國立學校今年電費優惠差額由校務基金支付,暫無額外補助,若學校財務真的有困難,教育部會再儘量協助」,「行政院目前只要求當國立高中職、大學的校務基金不夠支應電費,教育部要盡量協助校方;且今年度的教育預算已編列完畢,若要增列電價補貼經費,最快也要等到年底,且將排擠其他教育政策預算,希望台電能繼續給學校優惠。」

    對比各方說法,本案之所以出現爭議,教育部未依行政院會決議編列預算或是主因。

    我們以為,學校不是營利事業,教育是國家責任,政府提供各級公私立學校電價優惠,就像是給予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以及庇護工場、社福機構、護理之家用電優惠一樣,目的都是為了增進公共利益,不能動輒以經營成本要求檢討。遑論,台電累計虧損高達2千多億,但補貼各級學校電費每年約12億元,絕非造成台電虧損主因,就算強調「使用者付費」,再怎樣應該先檢討的也是工業用電電價,而不是轉嫁給民生用電,甚至不惜犧牲教育公共化。

    民國10265日,監察院調查報告就直指我國工業用電價格相對於民生用電,長期以來明顯偏低,且能源價格高漲後,台電公司售電業務虧損主要來自工業用電戶,經濟部應適時檢討工業用電價格機制,避免全民補貼工業用電的疑慮。

    持平來說,教育部在學校電價爭議一案的表現確有可議,誠如教育官員後來指出的,由教育部編列經費補助學校電費勢將排擠教育預算,問題是,在行政院會決議改由主管機關負擔學校用電價差時,教育官員卻無法站在教育公共化的立場據理力爭,事後也沒有框列相關預算,甚至反過來要求學校先行由校務基金支出,試問,如果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貼電價將排擠其他教育施政,改由學校校務基金支應,難道就不會影響正常校務發展?

    都說政府一體,但本案決策過程可謂各自為政,明明提供學校等機構優惠電價法有明文,最後卻演變成台電、教育部、地方政府各說各話的局面,都說「窮不能窮教育」,可若非全教總等教育團體大聲疾呼,眼看學校卻有可能因電費而影響正常校務,要說政府支持度低迷不振,難道沒有原因?正忙於檢討如何讓人民有感的政府要員們,是否能從本案得到什麼教訓?(20150315金門日報社論)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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