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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要全民默然噤聲地遵守法律卻讓憲法保障無公義的司法敗類?-買到傾斜屋 求償敗訴/瀆職法官只懲休職六個月
2011/08/05 19:29:42瀏覽1088|回應0|推薦3

為什麼要守法?-買到傾斜屋 求償敗訴/瀆職法官只懲休職六個月

台灣的司法屬於法官「絕對自由制」,法官因為受到憲法第80條「獨立審判」及第81條「法官為終身職」的保障,於是有部分法官任意裁判。近年更因為民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大幅修改,提高訴訟門檻對原告提起告訴有非常嚴格的限制,名為減少濫訴,但是在實務上卻變成保障犯罪免受法律訴追的效果。

以刑事訴訟為例,原告或告訴人必須先要向警方提告,經過證據調查認為告訴成立,有犯罪嫌疑後移才送地檢署,地檢署分案開調查庭,檢察官可以像訊問犯人一樣傳原告來進行偵查,也可以把被告一起叫來當面對質,然後再決定起訴或不起訴,不起訴的效力比擬判決,原告對於不起訴處分的案件可以聲請再議,但是必須先經過原裁定檢察官審查之後再轉送高檢署,通常高檢署一定是依照原裁定檢察官的駁回,原告如果不服必須透過律師直接向地方法院提出告訴,否則就無法對該案再有任何法律行為。

民事訴訟對原告更困難,原告必須負責舉證,先依照請求價值按比例繳納裁判費用之後才能夠送進法院,如果提起「告訴」的條件不正確法官可以直接判決不受理,但裁判費不退還,如果判決確定後原告可以聲請退還一半的裁判費,但是如果原告未於時效內聲請退還,雖然沒有充公的明文,但是逾期不得提出聲請。至於一般坊間流傳一審通常會判決原告敗訴,這樣原告一定因不服而上訴,二審上訴除了裁判費用提高1.5倍,原告必須透過律師代理,名義是專業律師可以減少訴訟期間的時間資源浪費。但是二審上訴首先必須通過一審原審法官審查遞狀,少不得要先繳納裁判費用,如果原審法官審查後認為不合程序或「上訴」條件不正確,法官可以直接裁定駁回,同樣的裁判費不退還。裁定可以抗告,由高院法官決定有理無理,假設法官隨意處理,當事人只能接受,然後再「依法」上訴及抗告,但是不管上訴及抗告,都必須先通過原審法官審查,這種程序,難怪會有「球員兼裁判」之議,但是「名義」卻是原審法官最明瞭案情,可是一般有常識的人都知道「球員兼裁判」的裁判結果當然不可能自承錯誤,更何況「裁判」(判決及裁定)屬於憲法第80條「獨立審判」的保障,當事人只能接受,再「依法」……。所以,一旦進入法院,除了曠日費時之外,每進行一道程序幾乎都必須付費。

當西行者看到2011-08-04聯合報刊載【買到傾斜屋 求償敗訴】,除了寄予無限同情之外,就是懷疑馬英九從擔任法務部長期間就開始推動的司法改革,到今天快要競選總統連任了,西行者更覺「深感痛心與無力」。

根據1997-05-09聯合報載內容:『馬英九在辭職聲明中指出,服務公職十六年來,向以奉獻國家、人民為職志,「可惜改革猶未成功,政治風氣已變;以權謀私、爭功諉過,改革阻力重重,人民積怨日深」。尤其自去年以來,國內接續發生重大事件,社會震驚、民怨沸騰,近日來更有數萬民眾走上街頭,「忝為內閣之一員,對此深感痛心與無力」,為表負責,決定辭去現職。』(1997-05-09/聯合報/01版)

買到傾斜屋 求償敗訴

買方說:裝潢時發現傾斜16公分,原屋主沒告知,要求減價。法官認:傾斜、龜裂,沒影響生活,買中古屋前應心知肚明。

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台北市陳姓女子買下一間新北市三重老公寓,裝潢時發現房屋傾斜、龜裂,提告要求原屋主減少104萬元價金;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其他住戶未因樓房傾斜影響生活,且中古屋屋況在買賣時已列入考量,判陳女敗訴

前年十一月,陳女以510萬元購買位於新北市三重區的23年老公寓頂樓,權狀共廿八坪,交屋後重新裝潢,發現房屋傾斜逾16公分。她請土木技師到場測量,進一步量出房子傾斜率達1/82.1-1/77

陳女認為賣家未告知房子有傾斜及龜裂狀況,屋子結構強度已受損,向賣家要求返還104萬元。劉姓賣家認為,房屋雖有傾斜,但程度輕微;且當初雙方約定現況交屋,沒有事後要求退款的道理。

法院審理認為,依一般經驗法則及社會常情判斷,中古屋因長期居住使用及氣候、地層變動,屋況難免有破損、傾斜現象,價格因此折舊而遠低於新建房屋;對於要買中古屋的人,是買之前就應該心知肚明的事。

法院審酌本案房子的屋齡已逾23年,其他住戶都未因房屋傾斜影響日常生活,認定該房屋傾斜程度未減少房屋價值或效用。

合議庭引用台北市建築公會、土木技師公會編撰的「台北市建築物工程施工損害鄰房鑑定手冊」內容,指出房屋傾斜率超過1/40,都應重建;本案房屋傾斜程度遠低於該手冊認為應重建的標準,判買家敗訴定讞。

同樣是買到傾斜屋打官司,法院有不同判決。陳姓女子購買台北市吳興街公寓,交屋前得知房子傾斜率達1/60,法院判決前屋主要賠150餘萬元。江姓女子花800多萬元買台北市富陽街房子,發現房屋傾斜,法院判決原屋主要賠50萬餘元。

廖姓男子向賴婦購買屋齡30年、位於台北市虎林街的四樓公寓,付訂金20萬元後,發現房子傾斜要退訂被拒,法院判決賴婦要退還訂金。

2011-08-04/聯合報/A10/話題】

西行者最難接受的是:『法院審理認為,依一般經驗法則及社會常情判斷,中古屋因長期居住使用及氣候、地層變動,屋況難免有破損、傾斜現象,價格因此折舊而遠低於新建房屋;對於要買中古屋的人,是買之前就應該心知肚明的事。法院審酌本案房子的屋齡已逾23年,其他住戶都未因房屋傾斜影響日常生活,認定該房屋傾斜程度未減少房屋價值或效用。』那麼是不是要由內政部規定中古屋不准買賣?或者在內政部制定的買賣契約書中註明:【中古屋難免有破損傾斜現象,買之前應心知肚明】?那麼如果買賣契約書中沒有註明上述條件,法官的見解是不是「突襲式判決」?中古屋不是一定就必然有傾斜現象,既然不是必然,法官豈能以個案的見解來曲解原告提告的意思而進行突襲式判決?問題是一旦法院做出判決,任何人都莫可奈何了,有道是「一字入公門,九牛拖不出」。

至於本案原告台北女士的結果最為悲慘,如果沒有提告,說不定還可以把房屋轉手出售,在這波房屋漲價潮中順利獲利了結。而訴訟的結果不但花錢、費時、煎熬,現在房屋傾斜的事情已經成為全國話題,日後還能夠順利出售嗎?

申請國賠?國家賠償法13條:『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也就是說必須先「依法」告贏法官「枉法裁判」才有資格申請國賠。

什麼?還要再告?我的天呀!省省吧!官官相護何時可以了結?

想想看,要在最終審判層級用刑事訴訟法告民事庭法官枉法裁判是一件多困難的事。尤其本案已經進入高等法院,合議庭是由數位法官共同審理,合議庭的判決更不太可能被引用枉法裁判」來起訴,意思就是連進入法院受理的機會都沒有。

除此之外,更有部分法官涉嫌貪污、瀆職、枉法裁判,但是又何奈?下面這則正好是今天的新聞,沒有特別意思:

盼他知所進退

蕭仰歸復職 司法院非准不可 

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替涉及肇事逃逸的兒子關說,被懲處休職六個月,最近屆滿立即申請復職,引發基層法官不滿。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表示,蕭仰歸不宜回任審判工作,相信他會「知所進退」。 

台北地院法官林孟皇對蕭仰歸可能回到最高法院,昨天表達強烈不滿。他認為,法官關說,比法官嫖妓、通姦更不當;因為關說與審判職務有關,嫖妓、通姦是私德問題,關說的法官不能再坐回審判台。 

林孟皇表示,公懲會對蕭的休職懲戒過輕,既然嫖妓的高院法官楊炳禎遭撤職,為何蕭只休職?司法院能否「逼退」蕭仰歸,端看有無決心,以及司法院如何看待關說事件。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公務員在停職事由消滅後的三個月內可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應允許復職。剛通過的法官法規定,停職後復職的法官,可以不經其同意,調動服務區域,但此條文一年後才生效。 

也就是說,如果蕭堅持復職,司法院沒有不准的空間;如果蕭不同意調動,司法院必須讓他回到最高法院審判。 

基層法官指出,接受蕭仰歸關說,判決蕭仰歸之子無罪的高院審判長高明哲,被停職經公懲會降二級改敘後,也曾申請復職,最後以「照顧八十歲老母」理由,於今年三月底退休。蕭若可回任審判或改任行政職,高卻退休,司法院對蕭是否真的使不上力,令人質疑。 

2011-08-05/聯合報/A8/社會】

請同時參考:

l我為什麼要守法?2009/09/14

l我為什麼要守法?-22009/09/17

l我為什麼要守法?-3.從陳水扁及馬英九看台灣專業法律教育養成法律人的傲慢性格2009/10/12

l我為什麼要守法?- 4我慈悲的「上帝們」!請掏空耳尿!睜開眼睛!當個道地的台灣人!別做外星人!2010/04/26

l曹興誠說得好,司法體系不改革,根本是水泥攪拌機,隨意倒泥漿,即使是違建,扯到司法任何人都沒轍2010/03/25)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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