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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要全民默然噤聲地遵守法律卻讓憲法保障無公義的司法敗類?-1
2009/09/14 23:05:53瀏覽1041|回應1|推薦8

久違了,各位好朋友。

是什麼原因讓西行者離開網路城邦這麼久?

且聽西行者娓娓道來。

……………………………………………………………………..

為什麼要守法?

這是什麼題目!

是問句還是反問句?

就像西行者在【故鄉?西行者新店檳榔路故事(1】中說過的:

西行者年將60歲,雖然說祖籍是江蘇,但是出生在台灣,成長在台灣,從未到過大陸,雖觭夢幻想也完全無法拼湊出江蘇是什麼模樣,反而是從小長到大所住過的基隆四腳亭及高雄左營眷村,以及就業成家後定居的台北縣新店市卻瞭如指掌。其中尤其是新店市,從19745月迄今,算算住在新店市已經超過33年,………

從小接受最傳統的中國文化思想教育,在威權時代所奠定的人格基礎就是:國家民族至上,守法守分擁護領袖,犧牲小我完成大我,成功不必在我,所有成就完全屬於國家及政府。雖然,60年來,文化、政治及社會已經大幅變遷,但是基礎教育在心中所產生的效用卻影響西行者一輩子。

相對於西行者對於國家民族無私的擁護、犧牲與奉獻,國家在西行者的心目中也是一個永遠值得信任、隨時可以依賴及受到保護的地方。對於西行者,所有一切:父母子女、身家財產,完全寄託在這一片土地上,在這個世界上,除了台灣,再也沒有其他可以立錐之地了。

那麼,西行者提出【我為什麼要守法?】這個主題,是否想要告訴大家應該如何守法愛國了?

錯!錯!錯!

正好相反!

西行者提出【我為什麼要守法?】這個主題,其實是N個大問號,對於一個無法以公平公義對待人民的國家,西行者不禁要質疑生活在台灣的人民們,為什麼要守法?

西行者在200991聯合報A3版新聞中看到【操作人頭戰術涉規避營業稅 法拍屋大王7年賣4千間 廖文權被檢舉 應補稅罰鍰四億多 林郁方協調 三億罰鍰免了 桃檢明傳賦稅署長】,200998再看到聯合報A13版社會新聞中看到【證件丟了人頭戶案纏身「要恨就恨法官」一家燒炭3死】的新聞報導,加上自己近十年來幾件與政府及法院的交涉失敗事件,心中感慨萬千,才提出這個主題,抒發心中的鬱悶,因為身為中華民國人民,雖然有號稱是『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的中華民國憲法賦予人民第8-18及第21-24條的各項權利,也對人民僅課以第1920條兩項義務,中華民國人民在憲法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之間的比率是152,並且有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是為什麼絕大多數的人民都認為政府及法院不公不義?西行者相信這是中華民國政府所屬的行政院及司法院所應該共同思索的問題吧。

西行者在20022月接獲稅捐處通告因為漏列一筆1998年的利息收入,除了必須補稅之外,還必須依照所得稅法第110條第一項規定繳納15,000元罰鍰,經過核對,是因為沒有收到銀行的扣繳憑單,因此漏列。西行者從2002年起依所得稅法申請複查、訴願都被駁回,再依行政訴訟法及司法院釋字第275號解釋提起行政訴訟、上訴及再審也都被駁回。西行者認為所得稅法規定銀行及付薪機關每年依法填寫扣繳憑單「送達」給所得人,而各項法律中對於「送達」已有明確定義,如果透過郵寄就必須是掛號郵件。因為銀行的扣繳憑單沒有以掛號「送達」,所以過失在銀行,不能把銀行的過失由納稅義務人代為受罰,所以向司法院申請大法官釋憲,最後還是被駁回。所以當西行者看到報載:「廖文權被檢舉 應補稅罰鍰四億多 林郁方協調 三億罰鍰免了」,簡直目瞪口呆,早知道只需要找立法委員就好了,那麼何必有所得稅法、稅捐稽徵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這些法律都比不上立法委員的一句語有效。

那麼,我為什麼要守法?

200998聯合報【證件丟了人頭戶案纏身「要恨就恨法官」一家燒炭3死】的新聞報導中有一段敘述:『警方查出,莊合盛涉及四件詐欺官司,妻子張慧貞涉及七件,有些案件已被判刑五個月。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莊家瑋表示,檢方查出詐騙者使用的電話SIM卡,是莊合盛申請的。莊合盛卻從未掛失或取消使用,又提不出解釋,檢方才會依幫助詐欺罪起訴他。台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吳勇輝也說,當事人若自認含冤莫白,有上訴、舉證等方式救濟,自殺不能解決問題。』西行者相信當事人的相關案件已被判刑五個月,絕對是經過警方調查、偵訊、移送、起訴、審判、辯論及判決等繁複又冗長的訴訟程序,難道當事人從被警方查出詐騙案所使用的電話SIM卡是當事人所申請的之後就俯首認罪了麼?如果真如報導中台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所說:當事人若自認含冤莫白,有上訴、舉證等方式救濟,那麼,當事人在警方調查、檢察官複訊及第一審程序之中難道不曾對犯罪嫌疑進行辯護及反駁過?顯然是當事人的辯護及反駁無效才會被求刑。那麼台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所說的上訴、舉證等方式救濟會有效果嗎?五個月的刑度又沒有法定上訴的保障,而無論是刑事或民事案件的上訴或自訴都必須委託律師代理,那麼,西行者始終懷疑中華民國的民刑事訴訟法是在保障人民的權利還是在保障律師的利益?

其次:200998聯合報【證件丟了人頭戶案纏身「要恨就恨法官」一家燒炭3死】的新聞報導中的另一段敘述更讓西行者痛心不已:『三名死者是莊合盛的妻子張慧貞(廿六歲)與兩個月大的女兒莊開雲、大姨子張惠娟(卅四歲);檢察官相驗後,認為三名死者都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因嬰兒無行為能力,點燃炭火者已涉及殺人刑責,檢方將採樣比對,了解是誰點的火。』這就是一個受中華民國憲法所保障國家?我們似乎都已經理解及接受法官及法院在整個事件中是完全置身事外的。

但是,難道法官及法院在整個事件中沒有任何瑕疵?也沒有需要檢討的空間?

西行者相信,自古以來人民始終都認為法院是保護人民的最後防線,所以中華民國憲法中使用了2項條文來保障法官的自主(獨立)審判,但是也因為這樣一個保護傘,把中華民國的司法制度陷入絕大多數的人民都認為政府及法院不公不義萬劫不復的泥沼之中:

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81條: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西行者毋寧用『自主審判』而非常不願意用『獨立審判』這個神聖的名義來形容法官所從事的審判工作,因為現代幾乎已經沒有可以稱得上『獨立審判』的法官了。

中華民國的各級法院和法官們都在做些什麼?

從認識的律師及法界友人口中得到的意見是:

第一審法官通常會如何判決?

1.   判決沒有聘任律師的一方敗訴。

為什麼?

因為沒有聘任律師的一方一定是經濟弱勢者,敗訴後更沒有錢聘任律師,所以不會上訴,一審就確定。

沒有聘任律師在審判中「輕菜」一點也沒關係,反正一般人都不懂法律,案件一經判決,大羅神仙也救不回,不服氣就花錢聘任律師上訴。

2.   判決有勝算的一方敗訴。

為什麼?

因為勝算比較大的一方一定不服就會花錢聘任律師上訴。

中華民國各大學的法律系每年畢業生一大堆,能夠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的都是佼佼者,都在相同的地方接受教育及職業訓練。所以在法庭上看起來是針鋒相對的法律人,其實都是生命共同體,都必須經過訴訟程序來獲得利益(薪資、加班費及律師費),如果第一審判決就公正明確,那麼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就門可羅雀,連帶律師們也要喝西北風了,所以第一審判決就一定不能公平,要創造生命共同體的利益,必須讓審判不公平,讓當事人不服氣。

至於第二、三審法官,就只要copy前審法官移送時的意見書就好,能駁回就駁回,不然再發回更審,反正花錢跟花時間的是當事人,不服氣你就再另外花錢聘任律師抗告或上訴,就如同阿扁的口氣:算我好命當法官,不然你想怎樣?

那麼,法官隨意判決難道就不怕受到懲戒或其他後遺症?

哈!中華民國憲法第81條已經替他們撐起金鐘罩鐵布衫保護得好好的,難道大家都忘記中小學的公民課中都會特別強調法官『獨立審判』這個神聖任務?而且,這些年,各級學校也都陸續減少道德教育的時數及內涵,是不是配合法官『獨立審判』的除道德化。

難怪在扁案宣判前,陳水扁先生會有承認「社會文化罪」的舉動,難道是以前任元首之尊向國人坦承中華民國憲法第81條是不道德的?

如果,中華民國憲法第81條是不道德的,

如果,中華民國政府及法院是不公不義的,

如果,馬英九司法改革是不兌現的空頭支票,

那麼,我為什麼要守法?

不信,請看2009913凌晨彰化地院書記官葉春涼凌晨二時穿著便服和拖鞋、帶著酒意到田中交通分隊,要幫酒駕被捕友人關說被拒後,當場拍桌咆哮,根據聯合報記載:『葉春涼表明要寫輔佐人委任書,伸手要拿吳文聰胸口的筆被撥開,並碰到葉的左臉;葉春涼大叫「我是中華民國的書記官,竟然被警察打耳光!」嗆聲要告吳文聰傷害和公然侮辱。』

西行者對於葉書記官的態度一點都不意外,這絕對是中華民國司法院司法人員的標準傲慢態度的代表作。

那麼,我為什麼要守法?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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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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朵荋...*-*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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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9/17 07:37

我常質疑" 法 '是為誰而立..? 我常想律師為正義而辯..?

烏煙瘴氣..老百姓很難看見藍天..敗壞了 20年..要花多少年才能搬回正氣...*-*

西行者(寄望一片彩雲藍天)(kingwalker) 於 2009-09-21 01:25 回覆:

台灣的法律人是關在象牙塔裡不食人間煙火的一堆啃書蟲,能夠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的都是其中的佼佼者,一旦進入浮華世界就禁不起財色及權利的誘惑,所以早年說不肖法官或檢察官在審判進行中以手勢比出買賣價格,經過檢舉,曾經有調查局的人員進入法庭秘密錄影或錄音調查不肖法官或檢察官賣案的情節。

現在法庭內是不准錄影或錄音的,不知道是在保障法官或檢察官還是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