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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夜偷偷地發表一下「關說」這檔事
2013/09/15 23:41:27瀏覽5580|回應10|推薦25
英金之戰,有點難聽,改成「九平之戰」好了。這場肥皂劇迄今還沒有結束,誰贏了,我沒啥興趣,多麼戲劇化的表現,又不是看甄環傳,我也不會有興奮的感覺。

●職場上的卡位關說

但是這個「關說」二字,卻讓個人有許多感觸。工作環境中,有很多優秀人才,在最關鍵的一刻,被外面的大頭硬是塞人進來。這也不是新聞了,過去在自己的職場,印象中人事請託的傳聞總是不斷。

但即便如此,如果「九平之戰」的金來跟大頭說:「這個人不錯,如果有機會考量一下。」你覺得這位大頭會怎麼做呢?

我相信很多單位,公單位或民間機關,暗地裡你來我往的應該也不少動作,不需要我提任何證明,全民的經驗就是我的最佳證據。(但公家單位的職缺屬於全民資產,關說此種職缺的可責性比民間單位的職位還要高)

簡單來說,這類型的關說,犧牲原有的幹才(理論上是,但也有可能是推薦者等級比較低),抽換上了這個九平的平或者是扁蛋的扁所推薦而來的對象,如同冷水般澆熄了職場上努力工作者的鬥志,也間接把「沒關係搞關係」的人,更添加了動力的柴火。

●有時候關說關心未必是壞事

不過,搞關係有時候也不是一個應該絕對禁止的事情,有時候在僵固的機制下,就是需要透過一些朋友的幫忙,才能順利地解決問題。

舉個例子來說,戶政機制在高度例外的情況下,將顯得不太合乎情理,過去曾讓有些無國籍的小朋友無法順利取得戶籍,進而享有這片土地對他的關愛。所以在特定人士的奔走下,曾經也有案例因此而獲得解決。又如同曾經有一位名人,住在醫院已經看到死神在前面,情急之下只好透過關係,請醫師多推兩下力,才換得一命。

這一種人脈的運用,把所有具備特殊才華的朋友建立一個人才庫,該出現的時候,這些人才總是會幫上一馬,即便有一點點破壞僵固的法制,但整體的成果並沒有違反社會公平正義,我相信是OK的。

●我們不要壞的關說

所以,排斥關說,並不是要你不要搞關係,而是這個搞來的關心關說,不能只是為了私利,而有傷害社會正面價值的行為。

假設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透過立法院長王金平先生的管道,讓過去通常會繼續上訴的檢察官選擇不上訴,這恐怕是讓我所憂心的地方。

我最常聽到當事人來問我,說某某法官一直替對方說話,一定是跟對方有關係。這時候我都會安慰對方,但也覺得很無奈。一來,質疑的比例很高,只要自己落於下風就質疑法官操守;二來,到底司法的純潔在哪裡,連我也不敢保證這位朋友是否就是千中選一,被別人擁有「特別關係」所洗掉最帶賽的那一位。

●結論

沒啥結論,各位看倌自己趕緊搞關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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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8536112
 引用者清單(1)  
2013/09/20 01:17 【cfang0606 ???】 ??????????

 回應文章

賴亞羅
等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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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5 13:08

坦白說,因為還沒有考上,不了解司法界如何運作,同學跟朋友都很質疑司法界的公正性,台灣的媒體亂象非常群情起舞,自己又身在行政公部門,關說這種事.特權這種事也一直存在,只能說,建立制度比信賴個人聲望重要,而版主說的個案情況,是適用在社會行政部門,但是司法還是不要被政治插手比較好.


飛行小牛在等待
等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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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5 23:10
關說一事也許在華人社會稀鬆平常,然而加上「司法」二字,便迥然不同。正如殺人可能是千夫所指,但以司法的名義便是死刑。我們必須謹記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許多道德上無法成文的規矩,如果涉及司法就是不行!不瞭解這個社會是怎麼了?能扯出這麼多理由,去支持一個阻礙社會環境進步的院長及一個滿嘴粗話的立委?

江山改 : 七月七日夢醒時分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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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說」法定 何以非法
2013/09/17 17:58
「關說」如性交,歷史千百年,何奇之有?

陽光法案,明訂罪責.刊於總統府網頁多年.

自總統起都適用. 何以有法不守法?

總統率先犯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問答集 日期標題 2009-03-13

問題 何謂「關說」、「請託」?
答覆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本法第八條定有明文。其中所稱關說、請託,指其內容涉及機關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
且因該事項之決定或執行致有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

問題 違反本法規定應處罰鍰之情形有哪些?
答覆 違反本法規定應處罰鍰之情形計有以下幾種:
一、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本法第六條),而該公職人員如為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如為其他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
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之(本法第十條第一項)。違反者,處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本法第十六條)。
二、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本法第七條)。違反者,處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所得財產上利益,應予追繳(本法第十四條)。


問題 處分機關可否將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違法之事實公開?
答覆 為使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知所忌憚,俾免發生違反利益衝突迴避之情事,將其受罰之事實公開,自有其必要性。
故本法第二十二條明定:「依本法罰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公開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問題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之罰鍰,由哪一機關裁處?
答覆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下列機關為之:
一、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應向監察院申報財產之人員,由監察院為之。
二、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及前款以外之公職人員,由法務部為之。(本法第十九條)

問題 是否所有之公務人員均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適用?
答覆 若本法所稱之公職人員泛指所有之公務員及民意代表,固可使適用對象之範圍較廣,然範圍過廣不僅無助於推動廉能政治,反於行政效能有礙,
為求本法之合理可行,認現職且擔任重要決策或易滋弊端業務之人員,始有納入本法加以規範之必要,

故本法乃參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法所稱公職人員之範圍,限定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並非所有之公職人員均有本法之適用。(本法第二條)



名  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第 1 條 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
一、總統、副總統。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三、政務人員。
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
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
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 副首長。
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
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
九、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古非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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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7 12:26
『一般』關說就已經有失公平正義了,『司法關說』簡直該絕子絕孫!王、柯實應双双鞠躬 下台或羞愧自裁,如此才算是替天行道!本格主奉勸台灣人民對一般枝節小事來小鄉小愿無可厚非,但在大是大非面前也要拼命來胡搞鄉愿、是非顛倒、忠奸對調、 同情第一,這絕對只是『自我作賤』、『自掘墳墓』、『自取滅亡』而已。

王僧劍的頑石集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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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6 13:23
紅塵擾擾,世事紛亂。先顧好自己的「腳穿」,比較重要。

方正平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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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6 12:09

關說,是透過關係去說;另一解釋,是關起門來說。

如果為了救親人一命,動用關係找最高明的醫生出面診治,我想,事情被公開後,請託的人絕不會因而羞愧。雖然,這位名醫可能因為關說插隊,延誤了另一位病患的病情。

但若是為了打官司而請託關說,無論是廟堂之上或市井小民,這事公諸於事,都會被人指指點點。

巴菲特傳在處理生涯中最大危機──索羅門投資銀行冒名競標美國公債攏斷市場案,就是以這個標準來檢驗整個索羅門。他認為,如果你的事明天被刊登在報紙上,會令你覺得不想被親友看到,那就是錯的。

且不論王金平以立法權干涉司法權這種濫權亂憲的行為,就以他的私德來說,他能無愧於心說:我打這通關說電話感到無上光榮?



庄腳郎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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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6 10:55

"英金之戰"....

老兄,真有你的。


真誠期待民進黨的毀滅。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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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6 07:51
緊急呼籲王金平下台!!

帥州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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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6 00:57

如果王金平去打電話高檢署阿煌檢察官~叫他們不要起訴洪仲丘案的被告們~~

台灣人民能接受嗎?

如果不能~

那麼我們憑什麼要原諒王金平為柯建民打電話擺平官司?

 


starpig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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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6 00:49
關說本來就沒有好壞,但關說司法個案,對一個政治人物來說,是盤死棋。版主不這麼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