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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5 08:27:27瀏覽2938|回應1|推薦12 | |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男盜木,手上兇器決定刑期」 媒體報導,台東陽姓男子兩年前涉嫌盜取舊台東縣縣議會3棵龍柏變賣,一審法官認定陽男手持的鋸子為「兇器」,依「加重竊盜罪」判他有期徒刑8個月,二審法官認為鋸子只是犯案工具,並無傷人意圖,撤銷一審判決,且自為裁定,改判陽男有期徒刑7個月。 二審法官認為,鋸子只是犯案工具,而非「兇器」,陽姓男子無傷人意圖,且縣議會舊址設低矮不鏽鋼路障,只是禁止車輛進入,不構成逾越牆垣加重條件,改依普通竊盜罪,判處陽男有期徒刑7個月。 ---------------------- 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兇器,不是犯案工具嗎? 當然是,只是這個犯案工具不屬於兇器的類別,所以不該當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要件。 接著該如何背這個法條呢? 可以用記憶宮殿法,不過以下場所屬於我個人的記憶宮殿(中央大學),請尋找自己熟悉的場景: 一、松苑餐廳二樓西餐部:剛好上次四點多去,居然沒開門,所以就侵入其中,在廚房吃個爽。 二、松苑餐廳一樓摩斯漢堡:把門窗與警報器敲壞,拿刀子將櫃檯的錢拿走,三個人共同把漢堡搬出去。 三、全家便利商店:突然來個地震,壓垮旁邊的全家便利商店,進去偷竊。 四、飲料店:坐在樹蔭底下乘涼,旁邊有公車站排,等著學生上車時偷竊。 【十力文化重要書系】】(可直接點選左連結) 國考系列:【圖解法學緒論】、【圖解憲法】、【圖解行政法】、【圖解民法】、【圖解刑法】、【圖解刑事訴訟法】、【圖解民事訴訟法】、【圖解國文】、【圖解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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