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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廢掉算了(一)
2013/03/08 23:36:17瀏覽884|回應1|推薦12

有一本海外暢銷書(臺灣翻譯書名為「記憶人人hold 得住」)提到:記憶的關鍵不在於記憶,而在於創意。

知名的2000年諾貝爾獎得主戴爾也寫了一本探討記憶法的書「透視記憶」。

近幾年來我也以實驗性的方式,嘗試將記憶法運用在法律領域上。

為了持續測試,台中找了些朋友,舉辦一場「法律記憶法」活動,承蒙文化部台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同意,可能也認可本活動為文化創意產業,遂同意借場地給我,聽說設備齊全,而且才五百元。本來這一切都是那麼順利與美好,小弟也能對國內剛發芽的文化創意產業略盡棉薄之力,但活動還沒辦完,我已經受不了要開罵了。

(前提:大部分的流程都算平順,承辦人員也尚可)

先來比較一下,相較於一月初跟臺北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圖書館」)借場地,效率高、服務好,申請兩天搞定,保證金目前退費ing,唯一的缺點是一樣的價格但沒有投影設備。

這次跟園區借個場地,申請到同意,從過年前到過年後,扣除掉過年那幾天,差不多就兩個禮拜了。我真的搞不太懂,行政流程可以搞這麼複雜嗎?難道複雜才是文化的基礎?

接著還要簽契約,相較於跟圖書館借場地,沒有簽契約的問題。

這個園區的契約也很奇怪,裡面還有條款說要去投意外保險(應該是要釐清該單位責任,也有可能是有些展覽的關係),但我只是借個場地,不是場地都會投保公共意外險嗎?還要我去投保幹什麼?

讓人也不解的地方,結束還要我寫結案報告。本來想說這就算了,幫政府搞些文創產業的績效,善盡國民報效國家的責任,只要場地便宜,就隨便他了,貼個照片,填一填,交差了事。只是心中真的搞不清楚,我只是借個場地,文化部搞那麼麻煩幹什麼?

是要我的活動變成他們的績效嗎???

結果剛剛有參加的學員先去勘查現場,拍了現場照片,看到之後,我真的是一肚子火,因為我申請的個人資料,居然被他們拿來做成海報???還把電話貼在上面!!!(個資法的利用)

頂多貼個活動名稱就夠了!

本活動只是借場地,又不對外開放,為何要把我的(私人)電話做成海報公布出來呢?

怎麼會有單位做事情是這種水平,個人資料保護法才剛通過,看來我可以聲請國家賠償了......只能這樣子安慰自己。所以要拿我來做績效,可以,但請不要跟我收費,並且補助費用給我。

個資被貼在園區,大家都看到了,這可是踩到我的紅線。想說打電話請他們遮住或撕掉,也就算了,雖然有點生氣,但還是趕緊聯繫,解決問題重要......打了園區總機,只有警衛很無奈地說:無法處理!!

打電話到文化部,文化部也推說他只是警衛,回答更鮮了:路過看到總機電話響,順便接起來,沒有人值班,無法處理問題。......(冏)這位文化部的警衛不留給我緊急連絡人的電話,也不幫我聯絡。

不知道如果失火了,是不是也沒有人處理?

園區有留兩支明天值班者的電話給我,讓我明天到現場打電話給他們,然後會來幫我開門。這兩支電話成為我的希望,but打過去一隻沒人接,想說很晚了,傳個簡訊過去這兩支電話......迄今尚未有回應,大概也都不會收簡訊吧!

難怪公家機關會被人詬病,做事情的態度與能力真的有夠糟糕。

建議:

文化部廢掉算了,可憐的龍大居然接了這樣文化水平的......文化部

台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未來別再出租場地,這種疑似拿別人的成果當做政府的績效,實在是心態可議

現在的我,腦溢血的程度就跟輸了韓國又輸日本的感覺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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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克納米斯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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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復仇的形式
2013/03/11 09:59
我每次和大官打交道火冒三丈的結果,都是「拿筆射過去」,因為,我「有筆如刀」。最近兩次的結果,直接寫進書中當個案,一不小心讓台灣以外的讀者知道台灣官僚文化,是如何的讓人火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