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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政府,到底要不要罰我錢?
2009/09/09 07:39:35瀏覽2982|回應24|推薦30

之前開車的時候,被拍照罰了一張罰單,

看這張照片好像是該罰,

到底該不該罰?你想到了嗎?

告訴各位,這輛就是小V,筆者的車,現在你認為該不該罰?

(懷中藏有利刃)

且讓筆者娓娓道來‧‧‧

印象中當時跨越雙白線,是因為有輛車突然卡進我的車道,

然後那輛車又久久不開走(請注意照片中前車的前輪方向),

只好在攝影機的拍攝下,無奈地往前走。

由於板橋市的文化路上早已有攝影的公告,

真的實在是沒辦法,所以自認為不是故意違規,應該不要罰我吧!

雖然只有六百元,還是再次提起雙手打鍵盤,寫了一份申訴書。

但是從四月到現在都沒有回應,到底是罰還是不罰,

正所謂伸頭一刀,縮頭也是一刀

敬愛的馬政府團隊~~底下的交通執法人員,

如果不罰,也通知一下,好讓筆者銷案‧‧‧

茲將當初申訴的內容貼出來,僅供大家參考:

陳述內容補充摘要:

  1. 申訴人駕駛車號XXXX-PC之自小客車,行經文化路及文聖街口(往華江橋方向),以正常速限內行駛內側車道。惟遇因不明原因自右方車道猛然插進內側車道,以左斜前方四十五度角之方式斜停在申訴人車輛之前方,且前方車輛之前輪方向為右上左下且車輛停擺位置位於車道中間偏右,顯非意欲左轉。(如前述圖片所示)申訴人停等後方,深感有異,疑似酒醉駕車或車輛拋錨之情,亦又可能係故意插入,讓後方車輛不及閃避之假車禍事件,為維護自身安危、避免難以預期之危害,及保障自身合法使用道路之權利,若要求申訴人持續停等後方,實無期待可能性。(有關期待可能性之概念,請參見圖解刑法第116頁)
  2. 申訴人原為遵守交通號誌及依方向正常行駛之駕駛人,如前所述,因前方車輛之橫阻,況依附件照片所示,若非跨越雙白線,直行方向之線道,亦無足夠之寬度可供通行,唯有以跨越雙白線之方式,始能繞過前方違規停駛之車輛,方能正常地使用憲法賦予人民合理道路使用之基本權利。故對於申訴人為遵守不得跨越雙白線之法禁制規範之行為,實不具備期待可能性。
  3.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2款所謂之「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之規定,其「任意」之要件,係指無正當原因而隨意為之,亦即行為人必具有故意違反之主觀意思始該當之。(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249號裁定)綜觀上情,申訴人實屬不得已之跨越雙白線之行為,跨越行為具有正當原因,而非恣意而為,不該當前開條款之「任意」要件,既不該當,自以不罰為宜,尚請承辦人員斟酌。
  4. 按台北縣板橋市文化路段,該路段架設數位錄影監視系統,均已公告多時,申訴人居住板橋十餘年,自當不可能恣意在該路段違反交通規則,惟此次跨越雙白線實屬不得已之行為,雖罰單僅新台幣六百元整,申訴人認應非屬可罰之範疇,尚祈貴所明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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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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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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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扯了
2009/09/09 09:52
樓下的:這位格主太扯了,建議把他拖出去痛敺一痛,以示懲戒!居然亂下標題,真是罪大惡極。
J教授(kf0630) 於 2009-09-09 17:20 回覆:

在此對聲望上升的馬政府表達最沉重的歉意

由此可證

不可以什麼事情都與馬腿綁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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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人民比較大?還是白線比較大?
2009/09/09 09:34
人民大?還是白線大?
只有在一個萬惡的社會裡,才會讓兩條白線逼死一個英雄漢!
也虧國民黨老大還敢說什麼人民最大!
如果真有民主、真有人民最大,憑什麼給人民開罰單?
J教授(kf0630) 於 2009-09-09 17:17 回覆:

這~~好像太遠了一些

該罰的,我還是會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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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你差不多的交通問題......不過我不懂..還是乖乖繳錢了!
2009/09/09 09:01
懂法的人還是不錯的,因為自己有理的時候,可以好好的為自己或別人爭取自己的權利,那像我只能乖乖地去繳錢!!!
J教授(kf0630) 於 2009-09-09 17:16 回覆:

我也是第二次申訴

每次都是六百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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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2009/09/09 08:59

與馬政府何干?

與台北縣的警察局比較有關啊!

趕快去像台北縣警察局報告.

看看要不要罰您錢才是正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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