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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議瑩與李慶華事件之法律評析
2009/04/22 21:33:15瀏覽8806|回應32|推薦38

引用文章打耳光事件》李:暴力 要告她

邱議瑩掌摑事件,李慶華稱邱女是潑婦罵街,且名符其實,並舉出邱曾經對立委費鴻泰比中指。邱女則因為李男所言,甩了李男一巴掌。

(以下情況假設有傷)

狀況一:

邱女不爽,甩了李男一巴掌,該當刑法第277條傷害罪之構成要件。

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有責性,成立傷害罪。

狀況二:

邱女不爽,甩了李男一巴掌,該當刑法第277條傷害罪之構成要件。

但是邱女所為,是因為李慶華在大庭廣眾中,公開責罵邱女潑婦罵街,以及其他辱罵之言詞,屬於現實不法侵害,為排除侵害所為之防衛行為,屬於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但甩人巴掌是否屬於符合比例原則之防衛行為,有無侵害性較低之防衛行為,例如雙手遮住其嘴,或甚至以口接吻阻其罵人?

若屬過當,則不能阻卻違法,而應論以防衛過當。

狀況三:

邱女比中指,李男遂罵其潑婦,邱女藉此甩其一巴掌。

邱女所為,該當刑法第277條傷害罪之構成要件,且主張正當防衛。

但李男所為不法之名譽上的侵害,係因邱女自招所致,是否仍得主張正當防衛?依據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28號判例指出:「查刑法上防衛行為,祇以基於排除現在不法侵害為已足,其不正之侵害,無論是否出於防衛者之所挑動,在排除之一方仍不失其為防衛權之作用。」

但是,邱女若是故意安排的戲碼,就是要等著李男罵她潑婦,進而來個正當防衛,此種以實施正當防衛為目的所為的挑撥行為,就不能主張正當防衛,屬於防衛之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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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2876066
 引用者清單(1)  
2014/09/30 12:53 【udn】 比價後更省錢!圖解 提案 通過 假設比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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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 Chiu was Wrong
2009/04/23 06:19

Ms. Chiu can disagree with Mr. Lee, yell back at him, or verbally abuse him, but Ms. Chiu can never physically attack or hit Mr. Lee regardless what and how Mr. Lee said to her, period!

There will be no democracy if physically violence is introduced and allowed in the society. Nobody should ever be allowed to take the law into his/her own hand.

J教授(kf0630) 於 2009-04-23 06:31 回覆:

打人就是不對的,罵人也是不對的

不過邱女的行為(咕嚕咕嚕),實在有些沒什麼家教的感覺


九軌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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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件﹐可以創造很多就業機會
2009/04/23 05:30
看了現場錄影重播﹐現場出事前﹐是李委員在說話﹐一直被打斷﹐所以他就說要尊重別人發言﹐說別人講話不該插嘴﹐用“沒有家教”下註解。李委員說話就像在按一個機關﹐他講一句按一下﹐那邱委員就跳起一丈高﹐看起來是多年老同事套招﹐雙方都很演技派。

在下斗膽請問JC鮮師﹐別人講話不該插嘴算不算“家教”﹖ 請問JC鮮師李委員有沒有侮辱邱委員父母﹖請問JC鮮師明天是不是該請大法官釋憲呢﹖

老百姓票選出來的民代和公眾人物動不動就興訟﹐請問JC鮮師這個成本怎麼計算﹖跟搏版面的邊際效應相比﹐會不會太超過比例原則呢﹖

還有﹐邱委員在她部落格發表打人感想! “誰侮辱我的父母 我就繼續打下去!”這會不會又衍生出新的法律問題呢﹖寫到這裡﹐突然發現通過這個案件﹐可以創造很多就業機會吧﹗

我常常上來看JC鮮師的法律故事和解說﹐獲益匪淺﹐這個案例也希望您為我們解
惑﹐先謝過了。
J教授(kf0630) 於 2009-04-23 06:28 回覆:

個人覺得別人講話不插嘴是禮貌吧!

沒有禮貌,可以推導出來的用詞,就是沒有家教。

所以這起事件應該不是李男侮辱了邱女的父母,而是邱女侮辱了自己的父母吧!


BlackJack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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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邏輯
2009/04/23 03:59

人家罵你,你就有權行使防衛權去打人嗎?

那人家打你一耳光,你就可以砍他了,是嗎?

罵人是誨謗,打人是傷害..一碼歸一碼

臺灣會亂不是沒原因的,人家罵,你就可以打...難怪家暴一堆,國會也一堆暴力...

社會從下到上都是暴力,最近虐死孩子...孩子哭鬧,大概也能成為打的理由了

社會甚至法律再縱容暴力,臺灣遲早完蛋

J教授(kf0630) 於 2009-04-23 06:25 回覆:

防衛過當,

誹謗


金刀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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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各自演戲的小丑嚕 ~
2009/04/23 03:15

JC鮮師太認真了 ^^~  這事兒不會成案的吧 ^^|||

在刑事訴訟法上,雙方的罪既然都是告訴乃論,雙方也只是想演演戲搶選票...。法務部是不是應該修法,讓法院有能力拒絕議員藉司法爭訟作為政治動員與鬥爭的工具。

不然,法官手上的案子都審不完了...還陪這些跳梁小丑演鬧劇...真的是浪費社會成本又可能葬失法院的公信。


J教授(kf0630) 於 2009-04-23 06:22 回覆:
看起來會互相告的機率蠻高的

长袖善舞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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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 审 团
2009/04/23 02:07

1。骂人不对,应道歉;

2。打人更不对,更应道歉。

若有惩罚规则,由轻到重,直至剥夺委员资格。杜绝了此象,才是民主制度样板。

J教授(kf0630) 於 2009-04-23 06:21 回覆:
恐怕要由選民來決定是否剝奪了。

shouminc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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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濟對一攤血的訴訟事件做了最壞的示範
2009/04/23 01:46

慈濟對一攤血的訴訟事件做了最壞的示範,這是不少人沒看到的。只會聽到他的說詞!

也正因為慈濟有著慈善、宗教暨道德示範的形象,所以其所提供的資訊會讓眾人失去思考判斷的機會,而影響到眾人的行為

一攤血事件慈濟的反應是典型的訴訟失利者的反應,凡人做這件事影響不大,但具有社會示範者做這件事,對社會影響不可謂不小。尤其是利用社會大眾不會去注意到判決書內文時,只要一句「對法官判決難以理解」就可以讓不少人相信慈濟是司法受害者!

而台灣的亂象雖然成因不是這一個,當然政治人物也是有很大的關係,只不過,往往亂象的成因卻是出現在被人所忽略的地方。

所以,做就對了,出了事再來坳,不然你想怎麼樣?!連號稱社會模範生的慈濟都如此了,這女立委這麼做有啥好大驚小怪的!




J教授(kf0630) 於 2009-04-23 06:21 回覆:

這次可以看看邱女與李男的說詞,接著再來看看法院怎麼說!


world war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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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學,可以有關連吧
2009/04/23 01:01
跟社會學是可以有關連的。
粗淺的分析
邱繼續放話,是放給誰聽?
放給支持的她選民聽,對吧?
選民與政治人物之間,是一個「想像的共同體」,
在此共同體內擁有強烈的排他性社會資本,
共同抵禦「外在威脅」
但遺憾的是
這樣的連結越強,對民主發展,越不利。

這樣還可以吧?

J教授(kf0630) 於 2009-04-23 01:05 回覆:

社會學我不瞭解耶!問天蠍浪子好了。


Wood Curer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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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當防衛
2009/04/23 00:56

版主言:

但是邱女所為,是因為李慶華在大庭廣眾中,公開責罵邱女潑婦罵街,以及其他辱罵之言詞,屬於現實不法侵害,為排除侵害所為之防衛行為,屬於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

這個說法不通。“排除侵害”應指對人身安全的立即侵害。受言辭侮辱,并不造成人身安全的立即傷害。以難堪的言辭罵人,對方你就可對罵方出手?

J教授(kf0630) 於 2009-04-23 01:02 回覆:

哈!有人來討論刑法了。所以回答一下,依據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所以只要是權利遭到侵害,就可以加以防衛,與第24條緊急避難,僅限於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四種權利,規範上有所不同。

不過,學理上也有討論超法規緊急避難之見解,也就是除了前述四種權利之外,其他的權利有緊急避難之情況,還是可以主張之。


天蠍浪子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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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2009/04/22 23:11

關於這起事件, 我還在想它跟社會學的關聯哩...

不過不太好想...

看來最直接相關的還是法律. 


J教授(kf0630) 於 2009-04-22 23:37 回覆:
社會學中的族群對立,「掌摑事件與外省人的關連性─以邱議瑩為中心」,哈!

孤單巨蟹@@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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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是啊
2009/04/22 22:51
我看整個還原的報導過程
從頭到尾沒有說到她家人
只有提到有"家教一點"
後面吵架又跟著說出潑婦罵街的字句出來!!!
這樣都可以扭曲出在辱罵她家人
還真是跟平常人不一樣的想法呢???
呵呵!!!
J教授(kf0630) 於 2009-04-22 23:36 回覆:
最後還提到外省人,這位邱小姐還真是有夠會扯蛋的!打壓族群真是分秒必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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