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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09 08:46:35瀏覽4967|回應11|推薦22 | |
世界銀行副會長林毅夫30年前從台灣潛逃大陸,成了通緝犯,如今他最大的希望是能夠回台灣祭祖,可是卻發生法律認定上的問題,導致林毅夫能否回台,還有許多的變數。 先來看一下林毅夫犯了什麼罪? 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投敵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追訴權時效多久? 依據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 重點在於這30年何時起算? 如果認為投敵罪是狀態犯,其起算時間是從「犯罪成立之日」起算,則30年已經過了;如果是繼續犯,則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則一直都在投敵中,行為根本還沒有終了,追訴權時效連算都還沒有開始算,不必回來了。 JC鮮師一直想不透,這該是狀態犯,還是繼續犯呢?部分學者採前者之見解,軍方則採後者之見解。 查了一下最近寫得「圖解刑法」的一校稿。 所謂狀態犯,行為若造成一定法益之侵害,犯罪即為完成,通常亦告終了,事後發生的法益侵害狀況即使持續中,也非立法責難的重點所在。例如參與犯罪組織、竊盜罪。 所謂繼續犯,是指行為人之行為只要實現不法構成要件,導致一定違法狀態,犯罪即屬既遂,惟行為人如未放棄犯罪之實施者,則犯罪之違法情狀即繼續進行,而不法構成要件猶如不間斷地繼續被實現,一直至該違法狀態結束,犯罪始告終了。例如非法持有槍彈、寄藏槍彈罪、私刑拘禁罪等。 你認為呢? 》民事訴訟─第一次打民事官司就OK(最新上市) 》愛情福利社─25個愛情法律麵包:探討兩性法律的必讀書籍 》法律人的第一本書:二版三刷了 》捍衛權利大作戰:本書是JC鮮師的最愛,也是最經典的一本! 後記: 我不知道林毅夫是蝦米碗糕,只知道這個人不知道什麼原因,背棄了在台灣的人民,所以也沒什麼好評價的,就送他兩個字─無恥! 不過本文的重點不在於他有恥還是無恥,重點在於投敵罪是狀態犯還是繼續犯? 目前個人認知為狀態犯,法責難之重點是投敵的行為,投敵只要喊說我願意效忠中共,就算成立本罪,事後背叛中華民國的狀態持續進行中,但已經不是投敵罪立法苛責之重點。 以下是JC鮮師與某位讀書會成員的討論: V:那侵入住宅是狀態犯對吧?還是繼續犯? J:好想跳樓喔!感覺是繼續犯! V:那去大陸,跟去他人住宅 不是差不多嗎?老師你住幾樓,不要太激動 J:~~~碰,大(人摔在地上的樣子),但是我又不是侵入大陸,我只是投敵啊! V:舉辦公投好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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