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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毅夫與追訴權時效
2009/04/09 08:46:35瀏覽4967|回應11|推薦22

世界銀行副會長林毅夫30年前從台灣潛逃大陸,成了通緝犯,如今他最大的希望是能夠回台灣祭祖,可是卻發生法律認定上的問題,導致林毅夫能否回台,還有許多的變數。

先來看一下林毅夫犯了什麼罪?

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投敵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追訴權時效多久?

依據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

重點在於這30年何時起算?

如果認為投敵罪是狀態犯,其起算時間是從「犯罪成立之日」起算,則30年已經過了;如果是繼續犯,則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則一直都在投敵中,行為根本還沒有終了,追訴權時效連算都還沒有開始算,不必回來了。

JC鮮師一直想不透,這該是狀態犯,還是繼續犯呢?部分學者採前者之見解,軍方則採後者之見解。

查了一下最近寫得「圖解刑法」的一校稿。

所謂狀態犯,行為若造成一定法益之侵害,犯罪即為完成,通常亦告終了,事後發生的法益侵害狀況即使持續中,也非立法責難的重點所在。例如參與犯罪組織、竊盜罪。

所謂繼續犯,是指行為人之行為只要實現不法構成要件,導致一定違法狀態,犯罪即屬既遂,惟行為人如未放棄犯罪之實施者,則犯罪之違法情狀即繼續進行,而不法構成要件猶如不間斷地繼續被實現,一直至該違法狀態結束,犯罪始告終了。例如非法持有槍彈、寄藏槍彈罪、私刑拘禁罪等。

你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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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我不知道林毅夫是蝦米碗糕,只知道這個人不知道什麼原因,背棄了在台灣的人民,所以也沒什麼好評價的,就送他兩個字─無恥!

不過本文的重點不在於他有恥還是無恥,重點在於投敵罪是狀態犯還是繼續犯?

目前個人認知為狀態犯,法責難之重點是投敵的行為,投敵只要喊說我願意效忠中共,就算成立本罪,事後背叛中華民國的狀態持續進行中,但已經不是投敵罪立法苛責之重點。

以下是JC鮮師與某位讀書會成員的討論:

V:那侵入住宅是狀態犯對吧?還是繼續犯?

J:好想跳樓喔!感覺是繼續犯!

V:那去大陸,跟去他人住宅 不是差不多嗎?老師你住幾樓,不要太激動

J:~~~碰,大(人摔在地上的樣子),但是我又不是侵入大陸,我只是投敵啊!

V:舉辦公投好了。

‧‧‧‧‧‧

( 知識學習考試升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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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2831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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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t的回答太離譜
2009/04/23 02:00

法律宣告死亡,如果事後證明是錯的,當然要改正。這種事情又不是寫電腦程式,剛開始void掉就永遠不執行了。

難道台灣現在不被聯合國承認是一個國家,以後就永遠不是?PINT這樣太沒有台灣人的骨氣了吧!

b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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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法律上宣告他是Dead man
2009/04/10 16:16
如果想回來
那就只好等它變成Dead man
(請林先生自己燒炭吧,不要弄髒我們的手)
接著宣佈找到失蹤的 "林誼正" 屍體
然後請家屬來認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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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投敵可以視作繼續犯,那貪污罪該怎麼算?
2009/04/10 09:09
本人只是純粹好奇
如果投敵可以視作繼續犯,那貪污罪該怎麼算?
貪污官員為掩飾罪行,持續說謊,湮滅掩飾其罪行,
且貪污贓款因為金融行為獲利(利息或購買物增值),那應該就要算為繼續犯囉?


成楚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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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該如何做?
2009/04/09 13:03

反共義士 李顯斌 據稱 由美加 回大陸探視老母 就一直沒出大陸牢獄 直到生命終了

我們該如何做?

動員戡亂  廢除了嗎?


kickj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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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個很嚴肅的法律,軍法問題, 不要被林毅夫偽裝的眼淚騙了!
2009/04/09 13:02

兩國為敵狀態仍然繼續, 林毅夫當然是繼續犯!

林毅夫事件絕對不是從寬,慈悲,時空,或政治問題, 這是個很嚴肅的法律,軍法問題. 不要被他偽裝的眼淚騙了!

林毅夫此人絕對不簡單, 光是化名就有好幾個! 他游水投敵時我正在金門服役, 全島幾天演習, 連夜全島幾個師大換防, 這在前線等同作戰! 如果不是他偷了機密的陣地佈防, 作戰計畫, 不會有十幾萬大軍陪他玩演習, 當時他是軍中政治明星,樣板, 故也決不是受壓迫的政治事件, 這點綠軍是無法栽贓的.

林毅夫也決不是臨時起意, 他一個小排長怎麼有那麼多的軍事機密可以帶去投敵. 金門海岸層層鐵絲網, 地雷, 水雷, 刺樁, 以及多少槍炮口對著, 對岸也一樣.  如果不是有匪諜接應, 任何人連海灘都走不到, 更別說下水了. 對照他投敵後對方之優遇, 更證明了他是潛伏多年的間諜.

全世界包括佛祖的家鄉印度的法律, 最寬大的美國法律, 以及任何古今法律, 林毅夫都是陣前叛逃, 洩露軍機, 都該槍斃! 自己作事自己擔當!


NetSp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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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槍斃
2009/04/09 11:47
這位“林XX”投敵時,還帶走了連旗和防衛作戰資料。

看一段:

  師部全面清查後發現,不但連長失蹤,連旗和防衛作戰資料也不見了,
全師一萬多人立刻全體動員展開搜尋,照明彈從凌晨打到天亮,50機槍與
105榴砲不斷射擊海面可疑漂浮物,但打到的都是浮木。5月19日開始,
金防部舉行全島「雷霆演習」,10萬官兵與5萬百姓,每人手臂上綁上一樣
的白臂章識別,手持木棍翻遍島上每寸土地。但找了好幾天都全無結果,
軍方研判他是帶著籃球浮具從海上潛逃。

  與林正誼同連詹姓退伍軍官事後回憶,他的營長侯金生因受到師長周仲南
斥責,不滿無辜受牽累憤而在金門上吊自殺(經查證是謠言而已)。但因為
林正誼失蹤時帶走了金門極機密的駐地作戰計畫,裡面註記了金門兵力部署、
防禦演習、反登陸、反空降,以及沿海防禦共軍登陸的瓊麻、刺條等數量,
因而金防部基於軍事部署安全,立即將駐守金東的284師與駐守南雄的319師
對調換防。六月,158師移防台灣,127師改駐小金門,146師則駐守金中。
短短一個月,駐守大、小金門的五個師全部移防,同時要重新制訂「通訊
密碼表」和金門的作戰計畫。當年各營區設備,既無影印機,更不可能有
電腦,頁數不薄的作戰計畫在修改前後,不斷地擬出新案,重新刻鋼板再
油印,累翻了參與作業的軍官。至於參與移防的小兵,更是累到趴下。

來自:
你不知道的台灣(管仁健/著)
搶救台灣的「雷恩大兵」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kuan0416/3/1281895894/20061231233444/#1698581


搞出這樣的爛攤子也可以原諒?

Sp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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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下吧!
2009/04/09 11:41

佛家講放下,只有放下了才能修成正果。我想一個放下的人是有大智慧的人,一個能放下的社會是一個開明仁善的社會。

在林毅夫不能回臺祭祖的事件上,有多少是純法律的因素,有多少是整體社會的情緒或者說是倆岸相爭面子上的因素呢?這是問題的關鍵。

我敢在這里說,假如還能有30年,也就是再過30年看這件事,這點事才多大點事情呀。

能放下還是放下吧,退一萬步講,林毅夫回臺對臺灣是有好處的,朝里有人好做官,這次G20差點把香港澳門列入避稅黑名單最能說明問題,當然講這個顯的功利了,但在今天金融危機之下,能功利還是功利一點好吧。

林毅夫是個有大惠與中國大陸農民的經濟學家,是一個謙謙君子,假如能讓林毅夫克盡孝道回臺祭祖,臺灣人的善良和仁義的印象將留到大陸人的心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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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悲劇
2009/04/09 10:53

推定有利的不是應該歸於被告嗎?

而且,那時代的悲劇就從寬解釋也無彷!


kickj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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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國為敵狀態仍然繼續, 林毅夫當然是繼續犯
2009/04/09 10:20

繼續犯,是指行為人之行為只要實現不法構成要件,導致一定違法狀態,犯罪即屬既遂,惟行為人如未放棄犯罪之實施者,則犯罪之違法情狀即繼續進行,而不法構成要件猶如不間斷地繼續被實現,一直至該違法狀態結束,犯罪始告終了。

林毅夫非法陣前逃亡投敵、洩露前線軍機罪, 依全世界任何一種軍法, 都該槍斃一萬次。如果一味開脫, 那國軍不如廢軍法, 全部解散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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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法比較
2009/04/09 10:07
30年是新法的規定,依行為時的舊法,只要20年,新舊法比較結果,應適用對於行為人較有利的舊法。當然,前提為非繼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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