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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釋字第654、656號
2009/04/04 23:06:25瀏覽2307|回應0|推薦12

法律小屋電子報第9期 (98/4/4)

●大法官會議解釋第654、656號●

製作人:JC鮮師(法律小屋

大法官會議第654號解釋

爭點:羈押法第23條第3項、第28條是否違憲?

解釋文:

羈押法第23條第3項規定,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有同條第2項應監視之適用,不問是否為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押所秩序之必要,亦予以監聽、錄音,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同法第28條之規定,使依同法第23條第3項對受羈押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時監聽、錄音所獲得之資訊,得以作為偵查或審判上認定被告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在此範圍內妨害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規定。前開羈押法第23條第3項及第28條規定,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均應自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起失其效力。

大法官會議第656號解釋

爭點: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由法院為回復名譽適當處分合憲?

解釋文:

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

JC鮮師的評析:

這號解釋文源自於新新聞與呂秀蓮之間的「嘿嘿嘿官司」,新新聞九年前的報導,指稱呂秀蓮散布總統陳水扁緋聞,被法院判決構成妨害名譽,必須在報紙上刊登判決理由及道歉聲明,新新聞於敗訴確定後,聲請大法官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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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鮮師的MSN:jackiechien@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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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04 23:08 【山林中荒廢的法律小屋】 大學學測考前整理:大法官釋憲(636~653)